中新網寧波8月29日電(記者 何蔣勇)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若公民個人以公司或者個人的名義以傾泄私憤為目的,通過微博、博客等網絡平臺散播對他人不利的信息,則構成網絡侵權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被告沈某及所在企業被浙江余姚法院判決賠償經濟損失10800元,同時在網上發表賠禮道歉的博文。據悉,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侵權判決生效案件。
沈某,1982年出生,是慈溪市一家五金企業的總經理,年輕有為。張某,1958年出生,是余姚市一家工具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兩家公司從2009年開始,一直有業務往來,五金企業給工具公司提供貨物,工具公司一般在收到貨物和發票后再付款。
2011年1月,余姚工具公司與慈溪五金企業發生了一筆金額為4257.60元的業務。合同約定,余姚工具公司在收到增值稅發票,合同復印件及貨物進倉單60日內付款。
慈溪五金企業按約定,于2011年1月供貨,并于3月7日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然而,慈溪五金企業表示,在開具發票后,其向余姚工具公司催討貨款,經理張某竟然以去找采購員為由對催款置之不理,而當時聯絡的采購員也已離開了工具公司。
五金企業的經理沈某以為工具公司如此這般,不講誠信,顯然是一種賴賬的行為,很是氣憤。在這種情況下,2011年3月31日,沈某先是在五金公司所有的百度阿里巴巴誠信通會員博客上發表《稅務部門是老賴和騙子的幫兇》。
據統計,阿里巴巴網站在電子商務類網站中的綜合流量排名第一,占全部電子商務類網站抽樣總訪問量的70.19%。
之后,有新浪微博的用戶將相關內容進行了轉載,鑒于微博的擴散效應,只要輸入余姚工具公司的名稱或是經理張某的名字,一般的搜索引擎中很容易找到這篇博文。
而事實上是,2011年6月10日,工具公司就已經將貨款打到了對方賬戶上。但是由于未將付款憑證告知慈溪五金企業,沈某仍誤以為對方尚未付款,所以博文的內容也一直掛在網站上。
余姚工具公司是一家在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業,但是張某發現,在2011年4月以后,公司的業務量有所下降,尤其是在采購方面,老供應商們紛紛以要提高價格、貨款即時支付等理由不愿供貨,新供應商又難以開發,在銷售方面遇到重重壓力。
工具公司做了各種努力,仍不能改變業務量下降的趨勢,而且愈演愈烈。
2012年2月底,工具公司多方向同行、老供應商了解情況,才有一老供應商說出實情,網上有關于公司和經理張某的不良信息。
找到了問題的根源,2012年3月5日,工具公司向余姚市公證處申請網頁證據保全,余姚市公證處通過網頁進行實時電腦操作證據保全,于同年3月14日作出(2012)浙余證民字第722號公證書,花去公證費800元。
2012年3月29日,工具公司向余姚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沈某的網絡博文,內容不僅失實,而且使用詆毀語言,惡意攻擊,不但影響范圍廣泛,嚴重侵犯了工具公司和總經理張某的名譽權,使工具公司商業信譽嚴重受損,業務量嚴重下降,造成重大損失。
由于案情復雜,原被告雙方對于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是否存在名譽損失等存較大爭議,余姚法院分別于4月19日、5月30日、7月16日,三次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被告沈某在其博文中未全面、客觀地載明原告工具公司與被告五金企業之間的買賣關系及合同約定的內容,使用了不當的言辭,對工具公司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其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原告工具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余姚法院判決:被告沈某及五金企業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天內在阿里巴巴誠信通會員博客上發表向原告工具公司賠禮道歉的博文,同時賠償原告工具公司經濟損失10800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日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余姚法院民一庭庭長表示,對于一般微博的轉載者,關鍵看對方的主觀惡意,如果對方是故意轉載,那么也可以追究對方的責任;不是惡意的,可以要求對方刪除相關微博,若對方拒不刪除微博,可以再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