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開學第一天。為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出行交通安全,迎接新學期開學,省交管局發出《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化護衛天使行動的通知》,對全省校車管理出臺了具體的細化措施,對車輛申請校車資質和校車駕駛人注銷原則進行了具體規定。
開校車資格有準入,也有“準出”
校車駕駛人的資格審定,目前需要提交《校車條例》要求的無犯罪記錄、無酗酒吸毒、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的證明材料,其余審查項目,如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等,由交管部門進行審核。
值得注意的是,對審查通過的機動車駕駛證副頁上予以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除需要參加正常的年度審驗外,還需要參加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的年度審驗,在許可駕駛校車之日的下一年度日期的前30日內進行校車駕駛資質的年度審驗。此外,交管部門還明確規定,對于違反校車條例的校車駕駛人,注銷其校車駕駛人資格并備案。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其他載客車輛注冊登記不得超過三年
省交管局通知規定,除符合國家校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外,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其他載客車輛注冊登記不得超過三年。
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每學期的開學前半個月為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時間。校車所有人應先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檢驗,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單到重點車輛管理機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經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核發校車標牌規定重新領取校車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