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9月16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涉及毒品的刑事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原因是在庭審過程中,法庭首次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這個程序是如何進行的?控辯雙方如何應對?法院最終做何裁決?此案的意義在哪?
郭宗奎等四人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被公訴,郭宗奎庭審一開始就表示對起訴書的內容不認可,說“我沒有參與販毒,我說的話,是警察恐嚇后我才說的。他們拿我閨女嚇唬我,我特別害怕。”他的辯護律師提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抓獲后,兩名偵查人員拍桌子、大聲恐嚇郭宗奎,逼迫其認罪,還在押送過程中,主動透露案情進行誘供,并稱如果他不說,就見不到家人了。隨后參與辦案的兩名緝毒警察被法庭要求出庭作證,他們在法庭上陳述,郭宗奎被抓捕后,立即被帶到當地派出所進行突審。最開始,情緒緊張,幾乎不說話。但經過兩人對其宣講政策,最終使其能夠平靜地敘述案情。其中一位說“我們自始至終都沒有對他有言語上的威脅,他說的談論案情更不可能,這是不被允許的。”
在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庭進行了短暫的休庭。隨后,合議庭宣布,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郭宗奎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偵查人員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在后續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不得宣讀將上述供述作為證據在庭上宣讀。雖然依據其他證據,最后法院認定郭宗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此案被認為是2010年,我國頒布《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以來,新刑訴法正式實施前,北京司法實踐中首例非法證據成功排除判例。有一定示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