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監察部網站12日發布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但是該規定依然沒有給出詳細的津貼發放標準,公眾無法監督。專家建議,應盡快建立公開、透明的,可以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相比較的公務員津貼和補貼標準。
監察部《規定》較全面地提出了公務員違規發放津貼補助的各種情形,列舉了包括"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等十二種違規行為。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胡乃軍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規定》依然沒有給出公務員津貼發放的具體標準,對于地區性和部門性差異的問題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還有待于今后進一步規范。
胡乃軍表示,該《規定》是近年來國家較具體的規范津貼、補貼違規情況和行為的文件。尤其提到對于"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也要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甚至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這有利于公務員內部監督和制約。
對于公民是否可以對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違規發放進行監督,胡乃軍表示,目前公務員津貼補貼和獎金還屬于內部管理與規范階段,公民既不知情,也不知道相關標準,更沒有監督渠道,因此也就無法談得上監督與約束。
胡乃軍建議,可以從制度和技術標準兩個方面入手,搭建社會和公眾的監督機制。
制度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向本級人大公布本年度公務員津貼和補貼支出情況,人大代表要履行監督權,同時形成政府預算決算由人大代表通過的公開機制。
政府在自身上花的錢,占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比例需要社會討論,立法通過。
技術上,政府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務員津貼和補貼標準,標準應是可以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各行業崗位工資水平比較的,并且形成合理增長甚至調整機制,如與CPI等指標掛鉤等。
胡乃軍表示,規范公務員津貼和補貼不代表要降低公務員年收入,而是使收入公開、透明,得到社會的認可與支持。
相關解讀
自2006年國家人事部公布最新的公務員工資改革套表以來,公務員的基本工資只剩兩項,即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有規范的額度與等級。
但是津貼、補貼和獎金從沒有給出全國性的額度標準以及違規發放如何處理。目前從實際情況看,公務員的津貼和補貼的地方性和部門性差異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