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招商投資網群訊:案件看起來雖有若干份合同,但實際就是一個目的:宏邦需要周轉資金。每個協議獨立看似乎都成立或有效,但把協議綜合在一起可以看出其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違法
金融危機漸漸遠去,可由此造成的后遺癥卻繼續影響著中國企業,尤其是目前樓市調控下資金鏈愈發緊張的中小地產企業。昨日,記者獲悉,前階段由媒體披露的季先生(曾經營房地產業務)上訴上海勝華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勝華”)一案仍在發酵。“目前,案件還在由相關法院進一步審理。”昨日,季先生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說,“期待事情能圓滿解決。”不過,記者昨日始終未聯系到勝華公司的相關人士。
一元轉股:舊賬新還
案件主角季先生曾是安徽農業大學教授,2000年下海經商,并成功投資了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簡稱“宏邦”)。然而2008年,宏邦遇到了成立以來的最大危機。為緩解資金鏈緊張,在某銀行支行行長牽頭下,季先生找到了勝華公司。勝華官網資料顯示,其是中國線纜行業最大的制造商之一,總資產19億元。很快,雙方開始協商貸款一事。
雙方的合作模式被媒體稱為“借新賬還舊賬”。具體過程為,由勝華出面向某銀行貸款,季先生將持有宏邦100%的股權以1元形式轉讓勝華,勝華用宏邦的資產向銀行抵押,在勝華公司幫宏邦貸款完成后,再以1元的形式將股權轉讓回來。據記者掌握的資料,在此框架下,2008年5月20日,季先生與勝華公司簽訂了兩份股權轉讓合同。一份是季先生將宏邦100%股權以1元轉讓勝華;另一份是勝華將宏邦100%的股權以1元轉讓給季先生。而此時,季先生成為自然人,宏邦在形式上成為了勝華的子公司。
不光如此,據相關人士提供給本報記者的材料,雙方還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以宏邦公司資產作抵押,由勝華公司出面向中國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申請貸款1.5億元人民幣。其中1億元由季先生使用并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另外的5000萬元由勝華公司使用并承擔還本付息責任。貸款期限為5年。在貸款期限內,季先生提前歸還所承擔的1億元負債部分,勝華公司則同意按1元由季先生對宏邦公司的股權進行回購。”
賬款未到:最終上訴
然而,2008年6月23日,在銀行貸款如期給勝華之時,季先生卻未如當初的約定得到款項。處于被動地位的季先生與勝華隨后又簽署了《合作協議書》,其中規定,1億元中長期貸款及2000萬綜合授信提供給宏邦使用,另外5000萬元綜合授信中的2000萬元作為委托貸款,由宏邦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記者還發現了一個“特別約定”,即“逾期還款超過180天,勝華有權啟動‘自動處置機制’:勝華有權要求季先生以1元的價格收購勝華所持宏邦100%的股權,同時以1.2億元的價格購買宏邦的全部資產等”。這意味著,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宏邦將被賤賣給勝華。
對于當時陷入困境的季先生來說,他最終還是未能如約還款。資料顯示,2009年6月,勝華以季先生、宏邦公司所借的1.2億貸款中第一筆1000萬元到期款未能及時還本付息為由,向上海市原南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季和宏邦公司償還勝華公司應還銀行到期貸款1000萬元,并包括銀行利息、逾期還款滯納金管理費等490余萬元。
原南匯區法院2009年11月的判決書表示,“宏邦先在名義上成為勝華子公司,他們之間的行為雖以融資為主要目的,但并不等同于企業之間的非法借貸。除2000萬元綜合授信貸款外,勝華對宏邦使用的1億元中長期貸款并沒有約定息差或其他非法利益,因此季先生在庭審抗辯的‘實為借貸’理由不成立,判決勝華勝訴。”季先生不服這一判決,同年11月11日,浦東新區檢察院發出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浦東檢察院決定立案審查,目前未有最終結論。
紛爭背后:實則違法
對于本次爭端,法學專家認為,本案以合法形式掩蓋了違法。因為勝華是將銀行貸款轉貸給自然人,并以獲取高額利潤為前提,結果直接破壞了金融秩序。所以勝華的轉貸行為無效。從刑法角度看,勝華向金融機構申請了貸款,但并未按申請貸款的理由去實際使用,而是進行了轉貸,并構成了轉貸牟利。此“利”符合刑法中“高利”的要求。這種轉貸行為將使金融機構對貸款本身失去控制。
上海市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傅鼎生表示:“案件看起來雖有若干份合同,但實際就是一個目的:宏邦需要周轉資金。每個協議獨立看似乎都成立或有效,但把協議綜合在一起可以看出其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違法。”
這起金融合同糾紛不是個案。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統計,2010年,上海市法院所受理的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標的額最多的就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高達27.52億元,占涉銀行糾紛案件收案標的總金額的63.56%。
“企業不光需要維持經營,更要承擔起市場經濟的責任。”江蘇明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俊鋒說,相關監管部門也需要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及秩序維護,以保證好相關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