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門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
(祁政〔2018〕43號)
為加強我縣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規范野生動物利用行為,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性違法行為
1.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3.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4.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5.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6.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7.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二、禁獵期、禁獵區、禁用工具和方法規定
根據野生動物的生物學特性,我縣狩獵期為:哺乳動物、鳥類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兩棲、爬行類動物每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其他時間為禁獵期。
禁獵區域為:縣城城區、鄉(鎮)政府所在地、農村居民區、學校、工礦企業、部隊營區、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區等。
禁用工具和方法為: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鐵夾、地弓、地槍、排銃、軍事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土槍、土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揀蛋、掏窩、挖洞、搗毀巢穴、陷阱、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三、加強保護野生動物宣傳工作
每年4月4日至10日為祁門縣“愛鳥周”;每年10月為祁門縣“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愛鳥周”和“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應集中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加強狩獵和經營利用管理
在狩獵區域和狩獵期從事狩獵活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凡從事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人工繁育經營許可證》和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接受檢查和監督。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必須持有或附有相關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管理力度,禁止無合法來源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集貿市場、餐館飯店。
五、獎勵保護野生動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對積極宣傳、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成績突出的,拯救、保護和馴養等野生動物成績顯著的,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推廣科研成果、進行開發利用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或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將給予表揚和獎勵。舉報電話:4512480,4507099
六、本通告未列事項,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祁門縣人民政府關于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祁政〔2018〕44號)
為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促進文明城市創建,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辦法》等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點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非指定地點;
(十)東街歷史文化街區(東至閶江路,南至新興中路,西至中心北路,北至祁山路);
(十一)華楊園區廠區范圍。
二、除上述地點和區域外,以下范圍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城區已建成區:東至五里牌交管大隊(含龍門坦工業園區及火車站范圍),南至原朝陽廠宿舍區,西至鯤鵬紫荊公館小區,北至閶源供水公司。
每年農歷正月十六日至臘月二十三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限制燃放區燃放煙花爆竹。
三、對違規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安監、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管等部門及時根據違法情節及后果依法依規作出處罰。
四、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廣大市民應當嚴格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自覺抵制和積極舉報違規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定,帶頭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祁門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祁政〔2018〕4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權益,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幫助殘疾兒童更好地融入社會,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殘疾兒童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8﹞84號)《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黃政〔2018〕54號)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標任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全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對象條件
康復救助對象為祁門縣戶籍0 —17周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療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
(二)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殘疾兒童;
(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孤兒;散居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待條件成熟后,盡力放寬或取消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四、救助內容標準
(一)0—14周歲智力、聽力言語、孤獨癥三類殘疾兒童基本康復功能訓練費用救助每人每年10個月,不低于1.5萬元;0 —14周歲腦癱殘疾兒童基本康復功能訓練費用救助每人每年不少于10個月,不低于1.8萬元。
(二)0—14周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等三類殘疾兒童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救助,由市、縣殘聯組織根據年度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輔助器具適配工作安排統一組織實施。
(三)15—17周歲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孤獨癥殘疾兒童每人每年康復費用在醫保補償的基礎上,給予個人2000元補助。
(四)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五、經費保障措施
救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四級共同解決。其中: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及省、市民生工程專項資金共同保障0—10周歲智力、聽力、 言語、孤獨癥、腦癱等四類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11—17周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由縣財政給予保障,并建立殘疾兒童動態調整機制。
六、工作流程
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殘聯提出申請,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審核。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孤兒的救助申請,以及散居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作出決定。
救助。0—14周歲殘疾兒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縣殘聯和衛生計生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縣殘聯會同衛生計生、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確定。 15—17周歲殘疾兒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有資質的康復機構開展康復服務,并于康復服務結束后,憑結算發票到縣殘聯申報補助。
結算。0—14周歲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殘聯審核后,由縣財政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殘聯商縣級財政確定。經縣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殘聯商縣財政明確結算辦法。 15—17周歲殘疾兒童發生的康復服務費用,經縣殘聯及縣財政審核后,由縣財政直接打卡發放至監護人提供的帳戶上。
七、康復機構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
根據我縣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強化信息共享,提高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
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
八、加強綜合監管
民政、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九、強化組織保障
殘聯和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政策宣傳解讀,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
序號 工作任務 牽頭單位 配合單位 完成時限
1 制定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縣殘聯 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衛生計生委、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市監局、縣扶貧辦 2018年12月
2 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制定政策措施支持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康復機構,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加強康復人才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 縣殘聯 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衛生計生委、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市監局、縣扶貧辦 2019年12月
3 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政策,加強康復機構綜合監管,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縣民政局 縣教育局、縣衛生計生委、縣市監局、縣殘聯 2019年12月
4 大力開展政策宣傳解讀,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 縣殘聯 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衛生計生委、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市監局、縣扶貧辦 2019年12月
祁門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祁政秘〔2018〕1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的各類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運輸以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流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環境衛生、毀壞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教育、民政、住建、環境保護、氣象、供銷、宣傳、房管、文明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東街歷史文化街區(東至閶江路,南至新興中路,西至中心北路,北至祁山路);經濟開發區華楊園區廠區范圍。
除已劃定的禁放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非指定地點。
有關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禁放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放區域和地點外,本縣城區下列范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東至五里牌交管大隊含龍門坦工業園區及火車站范圍,南至原朝陽廠宿舍區,西至鯤鵬紫荊公館小區,北至閶源供水公司。
每年農歷正月十六日至臘月二十三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限制燃放區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禁止在禁放區域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禁止在限放區域內設置煙花爆竹長期銷售網點,安監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在限制燃放區域布設臨時銷售網點,確定銷售時間。臨時銷售網點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基本安全條件(暫行)》等要求。
第七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環境保護、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禁限放區域內的賓館、飯店和各類提供喜慶、殯葬活動的煙花爆竹銷售經營者應告知消費者禁限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勸阻違法違規燃放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政府派出機關、村(居委會,以及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學生和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有關煙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放區域和限放區域非限放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行政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情節較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行政企事業單位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依紀依規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公安、安監、城管、市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處罰并在政府網站公開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十四條 縣禁限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防聯控長效機制,并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作為文明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公安局會同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區域示意圖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祁政辦〔2018〕4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我縣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各級政府組織實施,職能部門全程監管,行業系統監督指導,責任單位自行看護,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以組織部署、宣傳發動、標識設置、巡查看護、嚴打非法等“五個規定動作”為重點,努力實現“禁放時間禁得住、燃放時段保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二、組織分工
祁山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區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置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范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群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置,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督促銷售單位落實煙花爆竹銷售實名制。
縣城管局負責依法查處流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環境衛生、毀壞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行為;負責在禁限放區域內設置警示標志。
縣市場監管局對申領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宣傳工作,協助做好禁限放工作。
縣交通局要在長途客車、客運站、出租車電子廣告屏播放禁限放宣傳內容,加強禁限放宣傳工作;要加強對長途客車站的安全檢查,嚴禁攜帶、夾帶煙花爆竹進站、上車。
縣監委負責對監管范圍內人員違反規定的黨紀、政務處分工作。
縣文明辦負責制定平安志愿者參與禁放工作方案,發動廣大志愿者參與煙花爆竹管控工作;將禁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內容。
縣供銷社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縣民政局要做好結婚登記人員禁放宣傳工作;在辦事大廳張貼、放置禁放宣傳手冊,及時告知注意事項;做好喪葬服務單位的禁限放宣傳工作。
縣教育局要組織好中小學生的禁放宣傳工作,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推動學生及學生家長遵守相關禁放規定。
縣住建委負責禁放區域內工地開工、封頂、竣工煙花爆竹禁放工作。
縣房管中心負責向禁限放小區物業宣傳禁放工作,并與之簽訂責任狀,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禁放工作,對公安機關通報的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四十七的物業單位進行處罰。
縣環保局負責空氣質量的實時監測監控工作。
縣衛生、新聞媒體、移動通信等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精心組織部署,確保工作扎實、穩步、有序推進。各鄉鎮既要著眼春節重點時段,又要考慮平時日常管理,細化工作方案,明確組織領導機構,迅速動員部署,定期督導檢查。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逐級明確工作任務,劃定責任范圍,明確工作目標,層層下達任務書、簽訂責任狀,做到工作任務明確、管理責任到位,確保我縣禁限放工作扎實、穩步、有序推進。
(二)強化宣傳發動,提高群眾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意識。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開展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為主題的集中宣傳月活動,提倡“少燃放一組煙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鮮空氣”的環保理念,呼吁群眾勤儉節約,少放、不放煙花爆竹。大力宣傳禁限放政策,加強對禁放品種、時間、地點和行為的宣傳,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當啟動空氣質量重污染預警相應等級時,引導市民自覺遵守規定,停止燃放煙花爆竹。采取條幅、標語、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手段與門戶網站、微信、微博、QQ等新媒介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宣傳網絡,做到煙花爆竹安全常識、禁限放政策和安全管理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積極主動作為,切實做好禁限放標識設置和禁放看護工作。各鄉鎮要統一部署,組織各村委會對照縣禁限放管理辦法,對本轄區禁放區域、場所進行一次徹底排查,逐一明確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鄉鎮班子成員要分段包片,明確具體責任人員,要組織督促村委會、居民區物業公司、禁放場所、區域的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設置長久、醒目的禁放標識。在重點燃放時段組織專門力量,引導群眾安全、有序燃放,及時勸阻制止違規燃放行為。各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行政監督管理職能,指導本系統本行業所屬或主管的單位,從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絕對安全的高度,認真開展禁限放標識設置和重點時段的看護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四)強化協調聯動,有效降低群眾燃放煙花爆竹風險。公安、安監、城管、市場監管、交通、供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既要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和優勢,保障市場煙花爆竹的安全供應,又為群眾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提供質量、品種的安全保障。
(五)完善常態措施,嚴格日常燃放管理。根據禁限放工作特點和規律,針對群眾在商店開門、基建動工、結婚慶典等燃放煙花爆竹的習俗,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做到提前告知、積極勸阻、違規嚴處。
1.要對群眾日常燃放習俗,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教育,強化群眾環保意識、文明觀念和法律責任。
2.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轄區商店開門、基建動工、“紅白”喜事情況,事前發放告知提示書。要與轄區可以承接“紅白”喜事的酒(飯)店和婚慶、殯葬服務公司簽訂保證書,保證承接“紅白”喜事時,本單位及周邊不發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在“紅白”喜事時,取消燃放煙花爆竹(包括舞臺煙花)的內容和環節;保證不向客戶提供、銷售煙花爆竹。
3.要切實發揮村(居)委會和治安志愿者、物業管理人員的作用,對違規燃放行為進行提示、勸阻,并認真履行報告義務。
(六)嚴厲查處違規燃放行為。公安部門要結合治安巡邏防控工作,落實“一崗雙責”,擔負起煙花爆竹禁限放巡查管控職責,及時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群眾舉報、基層組織、單位報告和工作中發現的違規燃放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紀委、監委要負責對監管范圍內人員違規燃放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建設平安祁門的角度出發,站在維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高度,深刻理解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將禁限放工作作為春節期間重點工作來抓,切實履行職責,嚴格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禁限放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成立祁門縣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負責同志任組長,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公安局,辦公人員從公安、安監、城管、環保、市場監管、祁山鎮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時召開聯席會議,確保工作推動落實。
(三)大力宣傳,廣泛動員。移風易俗必須從思想上抓起,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宣傳教育作為禁限放工作首要任務,開展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微信、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采取發放一封信的方式,開展全方位、廣覆蓋的宣傳教育,切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通過自律、他律、法律的手段,打牢禁限放煙花爆竹的群眾基礎。縣公安局要細化政策解讀,縣教育局要在各中小學校開設禁限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課,發放致學生家長一封信,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倡議家長自覺遵守禁限放規定,要做到“七進七有”,即“進機關、進企業、進酒店、進社區、進家庭、進建筑工地、進殯儀婚慶服務單位”,“報紙有版面、廣播有聲音、電視有報道、網絡有信息、街頭有條幅、手機有短信、家庭有公開信”,告知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引導群眾從合法渠道購買合格產品,拒絕非法、超標、偽劣產品,嚴格遵守禁限放規定,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文明燃放意識。
(四)落實責任,強化督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一把手”是本級和本單位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部署,親自檢查,狠抓落實。要將宣傳教育、標識設置、巡查看護、查處收繳等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人員。縣政府與各鄉鎮及各職能部門簽訂責任狀。各鄉鎮也要與轄區村委會逐一簽訂責任狀、保證書。縣監委、公安、安監、市場監管、環保、城管等部門要組成聯合督導檢查組,對禁限放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工作實效。
(五)全面做好極端天氣安全防范準備。各鄉鎮、各部門要就春節期間干旱、大風、空氣重污染等極端天氣情況做好應急預案和相關準備工作。特別是遇到空氣重污染極端天氣時,環保部門要加強監測,及時預警,新聞宣傳單位要加強宣傳引導,安監部門要及時組織零售網點和批發企業停止銷售及配送,公安部門要加強巡邏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燃放行為。
(六)強化工作合力。各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充分履職盡責,加強協調聯動,依法做好禁限放煙花爆竹的各項工作。建立由公安部門牽頭,安監、市場監管、城管、交通、環保、祁山鎮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判形勢、總結部署工作,突出重點區域、時段、環節的巡查管護,確保早發現、早處置,形成層層包保、條塊結合、全面覆蓋的網格化管理格局。加強日常聯合督導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立案偵查,嚴肅追究責任。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祁門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祁政辦〔2018〕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祁門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祁門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管理,規范農村個人建房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祁門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建房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個人建房,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行為。
第四條 農村建房管理必須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先審批、后用地,相對集中、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個人建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個人建房的組織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
縣國土部門負責農村個人建房的用地管理工作。
縣住建(規劃)部門負責農村個人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公安、司法、城管執法、交通、公路、林業、水利、農業、文廣、供電、供水、網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個人建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屬地規劃、國土、城管執法等單位職能整合,成立鄉鎮土地規劃建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農村建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體現特色、節約用地、保護生態、完善功能、綜合防災”原則,及時編制或修改完善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農村建房、農民安置區、集中建房區,必須符合縣、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農村個人建房要體現徽派建筑風格,以白墻、灰瓦為主色調。
第十條 公路兩側建筑應與公路平行布局,從公路用地外邊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高鐵不少于30米,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水源地保護區、生態紅線控制區和河道、村鎮道路控制區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
第十一條 農村個人建房應當集中規劃建設,對原村莊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的,原則要求村民在原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對規劃實施、地質災害、交通不便等原因確需異地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征求村民意見,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區域,每個行政村選址1-2處設立集中建房區。
第十二條 市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風景區、文物保護單位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山體和水系保護用地,城市道路、城市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路、鐵路以及城鄉規劃控制的禁建區域,禁止個人新建、拆建住宅。在符合文物保護規定及名村保護規劃前提下,經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修繕、改建的除外。
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設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個人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凡在本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區內有空閑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可在村民小組之間調劑宅基地,調劑宅基地可采取土地產權調換或經濟補償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經濟補償的,補償標準由雙方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約定。調劑宅基地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批準文件和調劑宅基地協議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深山區村民實行異地搬遷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原住宅可視情保留或調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
第十五條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提前組織用地報批。
第十六條 建立宅基地退出、退還激勵機制,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對村民自愿退出因歷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自愿放棄申請的、或將原宅基地復墾為耕地退還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章 報批及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住宅面積低于分戶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因規劃建設需要,向集鎮、中心村、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的;
(二)未達分戶條件的;
(三)未滿18周歲的;
(四)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又要求建設的;
(五)不符合“一戶一宅”有關規定的;
(六)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七)用地權屬有爭議、四鄰有糾紛,影響用地和規劃審批,尚未解決的。
(八)法律、法規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農村個人建房戶申請建房面積的人數按常住戶口計算。下列非常住人口,可納入計算人數:
(一)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
(二)經批準返回農村原籍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和華僑;
(三)縣人民政府規定可予計算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條 農村個人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等制度,按照下列標準控制宅基地面積:
(一)新建房屋,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層數控制在四層以下(含四層)。
(二)在原址拆舊建新,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原宅基地面積。原宅基地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以下核減;原宅基地面積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保障。
第二十一條 農村個人申請建房,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個人建房申請書(四至相鄰戶界址確認、村民組意見);
(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材料;
(三)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同意退出原宅基地及其它附屬設施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重新安排使用的協議書。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依法適時組織召開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會議或該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申請跨村民小組調劑宅基地的,還應召開相關村民小組會議或相關村民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村民委員會將申請建房戶的家庭情況、擬建住房位置、用地面積及房屋的層數等情況在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簽署同意使用宅基地意見并將個人建房申報材料報送鄉鎮土地規劃建設辦公室;公示有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撤銷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個人建房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答復,對符合規定應當受理的,應組織土地規劃建設辦公室、供電、供水人員實地勘察。其中,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或在公路兩側建房的,還應組織林業、水利、公路、交通等相關人員實地勘察。
(一)使用原宅基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規劃決定和宅基地審批,5日內核發《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批準書》,并每半年將宅基地審批情況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使用原宅基地以外村莊建設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規劃決定和宅基地審核意見,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自收到鄉鎮審核意見20日內實地抽查,提出審查意見,5日內報縣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在宅基地批準后,5日內核發《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批準書》。
(三)使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獲得農用地、未利用地及林地批復前提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規劃審查意見和宅基地審核意見,報縣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規劃部門應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審核意見20日內實地抽查,提出審查意見,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決定及宅基地審批后,5日內核發《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 農村個人建房審批實行辦事公開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土地規劃建設辦公室應當將農村個人建房的申請情況和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在取得《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批準書》之日起一年內,應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批準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宅基地批準書》自行失效。
第五章 監管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農村個人建房未依法取得“一證一書”或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房個人及相關人員妨害、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個人建房審批、監管、查處工作中,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相關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按相關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村個人建房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委(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縣制定的有關農村個人建房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祁門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祁政辦〔2018〕4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祁門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祁門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全縣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發〔2016〕22號)、《祁門縣保障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違規必究、保障權益的原則,把責任追究制度作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納入各鄉鎮區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三條 縣級紀委監委、督查考核、人社等部門負責,按照職責權限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對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拖欠工資案件,各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和管部門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迅速到達現場,共同做好處置工作。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條 人社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和涉及的勞動爭議案件。
第六條 發改、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國土、經信等部門負責處理各自主管、審批的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糾紛,協助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建部門要加大對建筑業企業的監管力度,對屢次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或惡意欠薪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依法及時清除出本地市場。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按照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號)要求,快速受理并處置人社部門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第八條 信訪、紀委監委、財政、司法、國資、市場監管、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條 各鄉鎮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機制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及時排查化解本地區、本系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風險,導致發生群體性及較大影響欠薪事件的;
(三)發生群體性或較大影響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時處置,拖延開展相關工作,導致事態激化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群體性或較大影響欠薪事件包括:
(一)發生打、砸、搶等惡性討要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二)發生拉橫幅、喊口號、圍堵道路等過激討薪行為的;
(三)因拖欠工資造****身傷亡的;
(四)其他行為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第十一條 縣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機制運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發出《督導函》或通報批評,必要時由聯席會議召集人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執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導致發生群體性或較大影響欠薪案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在年度綜合考評中給予降低考評等次;對相關責任人,按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祁門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的通知
(祁政辦秘〔2018〕8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祁門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祁門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根據祁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現狀,為提高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因突發事件造成農村飲水困難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證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農村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4 工作原則
2、基本情況
2.1 自然、社會、經濟和水資源概況
我縣位于安徽省最南端,地處北緯29°35′~30°08′,東經117°12′~117°57′之間,東北與黟縣交界,東南與休寧縣相鄰,西南與江西省毗連,西北與東至、石臺兩縣接壤。國土面積2257平方公里。境內地形復雜,山巒起伏連綿,在地貌上表現為中山、低山、丘陵、山間盆地和狹窄河谷平畈相交織的特征。
我縣地處皖南山區的多雨區,屬亞 熱帶濕潤季風氣候,主要氣象特征是氣候溫和、日照較少、雨量充沛、四季分明。通常是春季冷暖變化大,光照不足陰雨多;夏季溫高濕度大,降水集中有洪災;秋季常有夾秋旱,白天溫高早晚涼;冬季寒冷濕度小,多晴少雨易干冬。我縣降雨豐沛,水資源豐富,多年平均降雨量1818mm,但降雨量在年內分配極不均勻,降雨集中在3~7月,約占全年降雨量的70%以上,經常連續暴雨,而在8月至次年2月降雨較少,這就形成了我縣春夏易洪,秋冬易旱的氣候特點。
全縣共10鎮8鄉,111個行政村,1039個村民組,總人口18.67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4.8萬人;土地總面積2257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0.33萬畝。
我縣境內閶江、青弋江、新安江、秋蒲河四大水系。全縣多年平均徑流量為21.37億立方米,水力蘊藏量13萬千瓦。由于河流曲度大、比降大、流速急、河床淺,故河道攔蓄工程易淤積、調節能力弱、可利用少。到目前為止:全縣水庫可供水量1859.7萬立方米;山塘可供水量965.5萬立方米;引水工程可供水量2880.71萬立方米。因受山區自然條件的限制,以及水質污染的影響,作為農村飲水水源的利用率很低,只是微不足道的利用。
2.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
“十一五”期間我縣全面啟動了農村飲水安全民生工程建設,截止2018年12月,我縣共完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386處,解決農村11.3749萬人(其中農村學校師生3100人)的飲水不安全問題。完成投資4873.58萬元。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382處,供水總能力0.9萬噸/日。
2.3農村供水設施情況及供水能力
(1)集中式供水基本情況
目前,我縣集中式供水工程708處,供水到戶的受益人口14.8萬人,其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386處,受益人口11.9749萬人。全縣日供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下或受益人口在2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328處,受益人口3.77萬人。日供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或受益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380處,總受益人口11.03萬人,其分布在我縣10鎮8鄉鎮。
(2)分散式供水基本情況
全縣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人口1.33萬人,其中無供水設施直接取用河、塘、山溪、山泉水飲水0.824萬人,小水井取水、自建小型飲水工程供水0.506萬人。
3、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制和影響范圍等因素,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3.1 Ⅰ級飲水水安全事件
Ⅰ級飲水安全事件包括:
3.2 Ⅱ級飲水安全事件
Ⅱ級飲水安全事件包括:
3.3 Ⅲ級飲水安全事件
Ⅲ級飲水安全事件包括:
3.4 Ⅳ級飲水安全事件
Ⅳ級飲水安全事件包括:
4、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4.1 指揮體系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及專家組,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鄉鎮成立相應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
4.2 飲水安全應急機構的職責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縣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農村飲水突發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指導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衛、衛生、防疫等部門組織救援工作;協助專家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存在隱患的工程進行不定期檢查;負責傳達和執行省、市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發布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統籌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救援,協調對外(上)聯絡接待和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發布等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提供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預案及工作方案,負責恢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需經費的申報和計劃編制。
縣發改委: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工程規劃和報批、項目審批、計劃下達以及項目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
縣財政局: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急經費及時安排下撥;負責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縣民政局:負責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群眾的生活救濟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故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及飲用水源的衛生保障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做好縣內水源地保護工作,負責制止向河流、水庫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體廢物的行為,應急處理水污染事件。
縣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正常和各類預警情況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的審核、批復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群眾維穩工作,負責維持水事秩序,嚴厲打擊破壞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違法犯罪活動。
縣廣電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準確報道事故處理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突發性事件的臨時和永久性供電,確保供電暢通。
縣電信公司: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的通信網絡建設與維護,確保通信聯絡暢通無阻。
專家組由縣農村飲水規劃、設計、水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應急領導小組的技術支持工作。其職責是:參加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派,對事故處理給予技術支持。
擬定本鄉鎮農村飲水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鄉鎮農村飲水安全信息,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事件情況;指揮協調本鄉鎮農村飲水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上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工作統一部署,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結合本村實際建立應急處置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和落實應急搶險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5、預防和預警
5.1 預防
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信息的監測、收集、檢查、預警工作,各鄉鎮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多渠道積極獲取本轄區相關飲水安全信息。設立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公開農村飲水安全事故報警電話,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及上級應急處置領導機構報告。
農村飲水安全組織機構是農村飲水安全日常監測信息和突發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報告突發性事件。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險情。
加強水源地保護,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方圓300米內,在引水管道和蓄水池30米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禁止到堆放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農村飲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須持縣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并要建立管理人員健康檔案。
5.2 預警
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根據信息監測和收集,認真組織討論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的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和發展態勢決定等級,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預警(特別嚴重)、Ⅱ級預警(嚴重)、Ⅲ級預警(較重)、Ⅳ級預警(一般)。
Ⅰ級預警(特別嚴重,突發事件造成2萬人以上飲水不安全),用紅色信號表示。
Ⅱ級預警(嚴重,突發事件造成1至2萬人飲水不安全),用橙色信號表示。
Ⅲ級預警(較重,突發事件造成0.5至1萬人飲水不安全),用黃色信號表示。
Ⅳ級預警(一般,突發事件造成0.1至0.5萬人飲水不安全),用藍色信號表示。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收集到的信息編排后,經領導小組批準,由縣宣傳新聞部門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內容包括突發農村飲水安全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及應采取的措施等內容。
5.3 預警控制
6、應急響應
6.1 總體要求
出現農村飲水安全應急事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要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并先期進行處置;各級農村飲水安全應急機構在獲取信息后,要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應急機構和縣政府報告。
對應全縣農村飲水安全預防預警等級,應急響應劃分為四級。發生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預警的同時,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重大飲水安全事件的指揮調度。各鄉鎮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事故應急、搶修、排險、救護、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6.2 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特別嚴重飲水安全突發事件,造成2萬人以上飲水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發布Ⅰ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預案,啟動以下工作程序:
Ⅰ級應急響應會商由縣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專家組成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編制應急備用水源啟用計劃,動員區域局部力量或者全社會力量投入飲水安全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
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按照工作會商會議紀要,應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在半小時內將突發情況上報縣政府,并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鄉鎮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啟用備用水源和運輸車輛,動員鄉村干部,組織群眾,全力投入工作,確保群眾盡快用上安全干凈水。
按照縣應處置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和工作需要,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具體任務和要求。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當飲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災村組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筑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受災居民盡快使用生活用水。
縣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單位、社會力量實行對口幫扶,集中為群眾拉水送水,確保農村人畜飲水供應。
衛生、環保部門要及時對事發地加強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預防措施;事發地應急機構應積極配合醫療救護隊開展救護中毒、受傷人員。
出現應急事件后,各級應急機構要發動群眾參與建筑物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在發生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后,新聞媒體要及時準確報道事故處理工作。各級應急機構應做好宣傳發動,穩定群眾情緒,防止發生恐慌,確保社會秩序穩定。
6.3 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嚴重飲水安全突發事件,造成1~2萬人飲水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發布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預案。
工作會商、工作部署、部門聯動、方案啟動、宣傳動員程序同Ⅰ級應急響應。
6.4 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嚴重飲水安全突發事件,造成0.5~1萬人飲水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發布Ⅲ級預警,啟動Ⅲ級級應急響應預案。
Ⅲ級應急響應會商由縣應急領導小組副組長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專家組成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門聯動、方案啟動、宣傳動員程序同Ⅰ級應急響應。
6.5 Ⅳ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飲水安全突發事件,造成0.1~0.5萬人飲水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發布Ⅳ級預警,啟動Ⅳ級應急響應預案。
Ⅳ級應急響應會商由縣處置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或者副組長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專家組成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門聯動、方案啟動、宣傳動員程序同Ⅰ級應急響應。
6.6 應急響應結束
當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災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復正常后,該相應等級應急響應結束。縣應急領導小組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結束的發布,經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后,由組長發布結束命令并在縣新聞媒體上發布。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結束的發布,經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組長或副組長同意后,由組長或副組長發布結束命令并在縣新聞媒體上發布。
7、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鄉鎮政府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要成立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農村飲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做出反應,組織會商,保障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置。
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電信部門要保障通訊線路的暢通。
7.3 資金保障
縣政府設立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事故等級劃分,由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縣政府審批,申請調用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7.4 物資保障
發生應急事件時,各級應急領導機構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縣消防、公安、交通部門制定應急送水及車輛調配方案。由縣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
供水規模在1萬人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7.5 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后,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協調有關單位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運輸保障
緊急情況下由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織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門,承擔應急處置期間為農村居民解決臨時性吃水困難送水及供水設備維修等任務。交通部門要保證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7.7 治安維護
當地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受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7.8 技術保障
建立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和應急處置培訓,并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受益群眾的技術指導和宣傳。
8、后期處置
8.1 調查與評估
農村飲水安全應急事件終止后1周內,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單位和鄉鎮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機構應分別向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處置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8.2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水利部門負責技術支持。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逐級上報。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事發地農村飲水水質的監測,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縣、鄉鎮政府對參加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9.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通過評審論證,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請縣政府審定后印發至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實施。
9.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縣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祁政辦秘〔2018〕8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黃政辦秘〔2018〕169號),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全縣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統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清理政府部門、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賬款有關工作,是當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和落實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減輕企業負擔、保障民營企業權益的重要手段。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的部署要求,迅速開展行動,依法依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
二、落實責任,按時完成任務。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方案》步驟安排和工作要求,盡快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建立工作臺賬,按照摸底調查、優先清欠、著力清欠、開展核查四個階段,有力推進清欠工作。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國資辦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明確專人專班開展工作,確保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
三、建立機制,確保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把握《方案》明確的工作節點要求,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向縣清欠辦報送有關報表和進展情況(包括清欠工作進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相關的解決措施等)。縣清欠辦要加強督促指導,會同縣直有關部門,適時對清欠工作進行抽查。
各有關部門于12月24日前將負責清欠工作的分管負責同志及聯系人報送縣清欠辦。
(縣清欠辦地址:過境公路原地稅局四樓,聯系人:汪進良,聯系電話:0559-4526590)
祁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縣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辦明電〔2018〕33號)和《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黃政辦秘〔2018〕169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則。堅持“邊界清晰、突出重點、源頭治理、循序漸進”,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營造踐諾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工作重點。清理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包括所屬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包括政府平臺公司)因業務往來與民營企業形成的逾期欠款。
(三)主要目標。
第一步優先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責任單位:縣人社局);涉及供氣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項目欠款(責任單位:縣發改委);中央或省級財政已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或通過調劑解決了資金渠道的欠款(責任單位:縣財政局);有條件清償的地方“兩款一金”(工程款、物資采購款、保證金)、大型國有企業欠款、按照政策規定入庫保留的PPP項目到期應付合同款等(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國資辦、縣發改委等)。各有關部門務必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清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部署提前完成),確保民營企業有明顯獲得感。
第二步著力清理:暫時難以落實預算資金的地方政府欠款(責任單位:縣財政局);已被叫停的不規范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關工程項目不得借機重新啟動)(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發改委等);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欠款(責任單位:縣國資辦)。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制定詳細清償計劃,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
二、組織機構
成立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縣經信委、縣財政局、縣國資辦、縣發展改革委、縣人社局、縣住建委、縣交通運輸局、縣農委、縣水利局、縣審計局、縣房管中心、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新區辦、縣人行、縣銀監辦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清欠辦)設在縣經信委。縣經信委分管負責人兼任主任,縣財政局、縣國資辦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縣經信委、縣財政局、縣國資辦等部門要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全面開展清欠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班負責,并建立相應工作推進機制,確保各項任務順利推進。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調查。縣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組織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根據清欠主要目標,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臺賬,填報《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臺賬報表》(詳見附表),并和清欠工作情況(包括清欠工作進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相關的解決措施等)于12月24日前報送縣清欠辦。
(二)優先清欠。縣財政、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對優先清理目標任務進行清欠,確保應付盡付、不留死角。對已納入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量范圍的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按規定期限抓緊化解,有條件的地方要優先安排償還。財政部門要加快預算資金撥付進度,對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按合同約定辦理支付,不得拖延。政府部門、大型國有企業要作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帶頭認真清欠,確保應付未付賬款“限時清零”。優先清欠階段實行每周定期報送信息制度。縣財政、國資、發展改革等部門,于每周二上午11:00點前向縣清欠辦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工作情況,2019年1月8日前報送書面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
(三)著力清欠。對暫時難以完成的清欠任務,縣財政、國資、發展改革等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辦法,明確工作步驟和清欠時間表,穩步推進清欠工作,確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欠任務。縣有關部門對列入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賬款,要督促有關單位和企業盡快制定包括時間表、路線圖等在內的詳細清償計劃。著力清欠階段實行月報制度,從2019年2月起,各有關部門于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情況,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將書面清欠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縣清欠辦。
(四)開展核查。縣清欠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優先清欠和著力清欠完成時限節點,對各有關部門清欠工作情況分階段開展督促指導。
四、主要措施
(一)落實清欠責任。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要求,加強協調,落實目標責任制。各相關成員單位特別是財政、國資等部門要按照清欠工作方案要求,在抓緊組織清欠、嚴防新增拖欠、加強政策支持、完善長效機制等方面制定出臺細化方案和政策措施,落實好各項分工任務。縣清欠辦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清欠工作的督促指導,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有關清欠工作的審計力度。縣清欠辦將對清欠工作進行抽查。
(二)嚴防新增拖欠。對政府投資類項目,要嚴格條件審核,沒有明確資金來源和制定資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審批,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涉及舉債融資的,必須嚴格評估項目現金流和收益情況,依法合規落實資金來源和償還責任。嚴禁未批先建、先開工后立項行為,嚴禁要求企業帶資承包政府工程項目,堅決杜絕“打白條”行為,徹底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工程領域涉企保證金項目。
(三)加強政策支持。國資監管部門、銀監辦要指導企業加強往來賬款管理,鼓勵大型國有企業加入應收賬款融資授信體系,避免通過不正當方式擠占民營企業資金套利。縣人行、銀監辦、縣財政局要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發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向地方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支持,依法合規解決拖欠問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拖欠賬款行為的監督懲戒,督促國有企業將應付賬款控制納入內部績效考核。
(四)完善長效機制。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對拖欠行為、支付責任、處罰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加強項目審批、資金落實、結算條款等招標前置條件約束,大幅提升商業債務違約成本。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對出現嚴重拖欠問題的失信主體,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納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推動出臺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防止政府部門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有關制度,依法查處壟斷行為,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嚴肅處理打擊報復、限制或無正當理由終止業務往來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