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83”方案被熱議前,很多學者已提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的改革方向。專家認為,農民土地入市肯定要通過村集體組織,因此,在土地入市前,須先做好監督鄉村干部等工作。
政府應擺脫對土地出讓金依賴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規劃司副司長鄭振源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由于計劃配置的土地管理制度不適應市場經濟制度的大框架,降低了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阻滯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必須改革。
他認為,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把土地計劃配置改為市場配置,允許集體土地入市,建立開放、競爭、城鄉統一、有序的土地市場。
只有這樣,才能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形成能夠真實反映土地稀缺程度的價格,通過價格漲落來調節土地供需和配置土地。
鄭振源認為,建立有序的土地市場,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劃清政府與市場的界限。
政府的職責是維護市場秩序,而不要直接經營土地。同時,建立與地方政府事權相匹配的地稅體系,使地方擺脫對土地出讓金收益的依賴,消除地方債務危機的風險。
集體土地入市前須做好三項工作
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也對土地改革表達了類似的看法,他告訴《法制晚報》記者,在“383”改革方案被熱議之前,很多學者已提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的改革方向。
樓建波認為,集體土地入市流轉,必須首先從技術層面上做好幾個基礎性工作。
一是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目前,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承包地登記的確權工作還在進行中。
二是必須提前做好用地規劃。在建設用地流轉的過程中,如果前期規劃得比較好,使用這塊地的人就不會擔心將來因改變規劃,發生土地被收回的情況。在這方面,依據的是我國《城鄉規劃法》,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講,相關規范制度做得還不是很全面。
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本身必須透明。在集體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過程中,農民個人肯定是要通過村民的集體組織來進行入市流轉,如果沒有一套有力的措施去監督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村干部,土地的流轉未必會給農民帶來實在的利益。
樓建波表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肯定是一個發展的大方向,但是,改革不會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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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歷經四大變遷
鄭振源說,中國的土地制度變遷大致可分為4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7年至1953年,將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土地私有制。
第二階段是1953年至1978年,為推行國家工業化,將城市土地國有化,農村建立土地集體所有制。
第三階段是1980年至1998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把經營權還給農民。1986年出臺《土地管理法》,實行城鄉土地統管。
第四階段是1998年至今,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嚴格保護耕地,禁止集體土地入市。(記者 紀欣 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