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知識產權
在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受聯邦立法和判例法的保護。此外,澳大利亞是《世貿組織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國際公約的簽署國之一,相關知識產權還受到國際公約的保護。
一、著作權在澳大利亞,著作權受《1968年聯邦著作權法》規制。著作權保護自動適用于由澳大利亞人原創的或在澳大利亞首次出版的文學、戲劇、音樂、藝術作品、錄音、電影和廣播。著作權法對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在作者死后出版的情形下則保護期限是從首次出版之后的70年。澳大利亞是《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簽約國,該公約詳細規定了必須適用于在其他成員國或由其他成員國公民首次發表或創作的作品所應享受的最低權限。
二、商標如果在澳大利亞境內使用或計劃使用某個商標,商標所有者可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根據《1995年商標法》對該商標進行注冊。商品和服務的商標可申請注冊一個或多個類別,并且商標所有者必須規定商品和服務的適用范圍。為了符合注冊資格,商標必須能區分申請人的商品和服務與其它商品和服務。澳大利亞境內的商標初始注冊有效期為10年,以后每10年可續展一次。盡管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未注冊商標很難得到保護,除非享有盛譽。商標注冊有利于所有者97提供使用注冊商標的明確權利,以及對注冊商標之未授權使用人或侵權人提起訴訟的明確法定權利。2001年,澳大利亞加入了有關國際商標注冊的《馬德里議定書》。因此,澳大利亞商標申請人可根據其在澳大利亞的申請向全世界眾多國締約國家提出國際申請。
三、專利通常,某項發明要獲得專利保護,須在澳大利亞提出專利申請。《1990年專利法》規定了專利權的登記、授予和執行。澳大利亞的專利分為兩類,即標準專利和創新專利。標準專利的有效期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通常用來保護高端創新成果。創新專利的潛在有效期為8年,用來保護低端創新成果,不包括植物、動物或用來產生動植物的生物工藝。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澳大利亞境內專利授予,包括執行專利授予前審查、對標準專利授予前的異議進行裁決等。創新專利只需通過形式審查即可授予,只有在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才進行審查和認證。創新專利的執行則在認證后方可進行。同時,澳大利亞是《專利合作條約》128個成員國之一,該合作條約在簽約國家中建立了專利保護國際制度。四、外觀設計在澳大利亞,外國的外觀設計可根據《2003年外觀設計法》申請專屬使用權,保護期限為10年。
第八節環境問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和各州(或領地)政府制定了嚴格、復雜的環境保護立法,僅在聯邦層面就有50多個環保立法,各州(或領地)環保法規數量更多。因此,在澳大利亞開展投資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立法。
一、主要環保立法概述
(一)聯邦立法。規范規劃和環境問題的聯邦立法主要是《1999年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這項法律禁止實施將對以下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聯邦政府所擁有的土地或海洋環境、對國家環境極為重要的某些特定事項(例如國家遺產、列入名單的瀕危種群、核行為等)。除非獲得環境部長批準,或適用環保法律所規定的其它例外情況。上述法律規定的批準與各州(或領地)立法規定的批準須分別申請并獲得。
(二)各州(或領地)立法。澳大利亞各州(或領地)實施獨立的用地規劃和環境立法。雖然不同司法管轄區所實施的立法有所不同(有時差異較大),但基本上包含以下內容:用地規劃、污染控制、土壤污染、溫室氣體及可再生能源使用等。
二、環保立法的主要內容
(一)用地規劃。總的來說,各司法管轄區的用地規劃通過采取環境規劃措施控制土地的使用和開發。環境規劃措施將土地分為不同區域,其開發類型分別為:無需獲得批準即可開發、禁止開發、獲得批準后方可開發。一般而言,變更土地或建筑物用途(例如從住宅變為商業辦公樓)或在土地上建造實99體結構(例如大樓)均須獲得批準。未經批準擅自行動構成刑事犯罪,并且政府主管部門有權簽發命令,要求停止將土地用于未經批準的用途,或拆毀未經批準建造的建筑物。變更土地用途或建造建筑物須獲得批準,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實施特定項目或開發所造成的潛在環境影響進行評估),且在獲得批準前公示,征求公眾建議。土地使用通常必須獲得地方議會的批準,如屬于可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項目,則必須獲得州政府(或領地)政府的批準。因此,審批程序可能會受政治因素的影響。
(二)污染控制各州和領地均頒布了控制污染和規范垃圾處理的法律。多數司法管轄區都規定,在從事被認為可能造成污染的業務(例如采礦或某些工業)前,須獲得許可。除非獲得許可,一切對土壤、大氣、水源造成污染或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均屬違法。各州和領地的監管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實施污染控制立法,包括發布命令、處以民事罰款及提起刑事訴訟,甚至監禁等。由于污染監管法律在各司法管轄區之間存有差異,因此,在從事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項目前,請務必取得許可。
(三)土壤污染某些州和領地制定了監管土壤污染相關法律。如土壤中某種物質的濃度超過自然濃度,并且其含量水平可能損害人類健康或環境,則該土壤被視為已受到污染。一般而言,污染責任首先指向造成污染的人,但是如果無法找到該人或者該人無力支付污染清除費用,則土地所有者可能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三、昆州的環保立法本部分重點介紹在昆州開展能礦勘探和開發適用的環保規定。根據1994年頒布的昆州《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1994)和澳大利亞聯邦相關法律及雙邊協議等規定,在昆州一個或多個區塊申請和實施的能礦勘探和開采活動,從開始到項目結束后的復原階段,均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并獲政府的“環境許可”。
(一)環境許可的類型1、“一級環境許可”(Level1EnvironmentalAuthority):針對可能造成環境嚴重破壞的能礦項目。2、“二級環境許可”(Level2EnvironmentalAuthority):針對環境破壞風險較低的能礦項目。
(二)申請“環境許可”的要求1、申請人向昆州環境管理當局申請“環境許可”。2、“環境許可”申請人為礦權持有人。3、新能礦項目必須申請“環境許可”,且每個項目要求有單獨的“環境許可”。4、環境管理當局在收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環境影響報告》(EnvironmentalImpactStatement,EIS)。申請人也可自愿向當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在提交前需至少公示30個工作日,以征求股東和公眾意見。5、“一級環境許可”項目須向當局提交《環境管理計劃》(EnvironmentalManagementPlan),對環境保護和環境許可101條件做出承諾,包括環境復原的目標和標準,如空氣、水、廢水處理、噪音和復原的標準等。“二級環境許可”項目通常采用通用標準。6、獲得“環境許可”后,在所有勘探和開發活動開始前至少28天,申請人還須向當局提交《作業計劃》,說明在5年間如何遵守“環境許可”的條件。
(三)其他1、如項目的環境風險由二級增加至一級,“環境許可”持有人需向環境當局申請對其所持的“環境許可”進行修改。修改“環境許可”的申請需公示。2、為保證項目結束后的環境復原,所有項目作業者須向昆州政府支付保證金。3、除《環境保護法》外,某些項目還須適用《漁業法》、《海岸保護和管理法》和《昆州遺產法》等有關環境的特別規定。
第九節能礦項目開發
一、尋找項目和合作伙伴在昆州進行能礦項目開發,可投資綠地項目或投資已有的開發項目。開展綠地項目投資,一般可通過政府競拍方式獲得。自2012年1月起,昆州新的礦產開采權必須通過規定的投標和競標程序進行轉讓。昆州政府如認為某些特定的區域具有發展潛力,土地使用權會通過投標、競標的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投資已有項目,一般向項目投入資金,獲得權益。投資方可分階段向項目注資,以逐步獲取更多的權益。但如果項目進展不理想,資方也可在項目任一階段結束后,終止投入,撤出項目。如礦權所有人愿意將其礦權的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或者交換,投資者可以直接購買或采用其他方式(如置換)獲得礦產發展所有權。或者投資者針對共同發展策略和投資項目,組建合資公司進行項目開發。
二、項目前期的準備工作(一)主要準備工作1、制定詳細的項目開發總規劃表。總規劃表包括項目發展的階段和足以影響項目進程的重大事項,總規劃表將隨著項目進展隨時進行更新或調整。2、組建項目管理團隊。根據項目開發總規劃表,組建相應的管理隊伍對項目進行控制和監管。管理團隊的規模和人員配置會隨著項目的發展進行相應調整。3、相關咨詢。項目應配備相應的專業咨詢人員以確保項103目順利進行,咨詢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4、遵守法律法規。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根據《環境保護法》,對二級的采礦項目,必須申請注冊。
(二)項目開始前評估、談判等準備工作
1、實施勘探計劃及確定礦產資源和儲量。投資者應與土地所有人談判獲得土地進入許可。獲得進入土地的許可后,項目方方可進入相關區域進行資源和儲量調查,以確定項目的經濟可行性。
2、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土地賠償談判。項目方必須在初次接觸土地所有權人和現場各項工作開始之前滿足以下要求:(1)現場勘察的基礎工作必須給土地所有者發放“初步工作執行通知”,并預留10個工作日做準備工作。(2)在最初溝通達成土地侵害賠償標準后,必須給土地104所有權人簽發“合同談判意向書”。(3)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上意向書,雙方將進入土地賠償合同的條款談判。條款涉及賠償標準、現場勘探條件等相關內容。如果雙方對洽談的條款沒有異議,必須在合同上簽字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4)如果雙方對賠償條款沒有達成協議,那么就需要進行必要的仲裁。(5)在合同簽訂后,根據法律規定有一個20個工作日的冷卻期以確保雙方可以對先前的決定做進一步的考慮,此期限不可以省略或者縮短。如果雙方在此期限內沒有任何異議,開采工作即可按照計劃來執行。
3、文化遺產的保護所有的勘探,開采活動必須遵循《原住民文化遺產法》(AboriginalCulturalHeritageAct2003)《昆州遺產法》(QueenslandHeritageAct1992)和《土著土地所有權法》(NativeTitle(Queensland)Act1993)的各項規定。項目方需要制定關于文化遺產調查的研究計劃,之后,與土著居民共同進行初步的現場勘察,以確定可以勘探,開采的工作范圍。如果土著土地所有權或所有權聲明已經注冊,雙方需進一步洽談以達成使用協議。
4、環境許可所有的勘探、開采工作都必須遵循昆州《環境保護法》等環保立法的各項規定,須完成以下工作:(1)二級環保法規報告;105(2)完成現場勘察工作,確保在規定土地范圍內的開采工作遵循二級環保法規報告。
5、開鉆程序。開鉆之前,項目方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開鉆后的工作在預定準備工作中已經說明。確定開鉆的位置、深度、開鉆方法、取樣方法和其他相關要求,例如制定開采程序的物探方法等。對開采項目中的各個工作面進行招標,并根據投標的評估結果指定合格的分包商。
6、資源評估。在完成開鉆程序后,項目方應收集所有可用的數據,建立地質模型,并據此進行資源評估。有資質的地質師,工程師根據礦產資源儲量協會的儲量計算指南和報告規范,研究撰寫礦產資源儲量的評估報告。
7、安全健康守則。項目方現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昆州相關安全立法(如《煤礦安全健康法》(CoalMiningSafetyandHealthAct1999)、《煤礦安全健康規定》(CoalMiningSafetyandHealthRegulation2001)等)的規定。在進入現場之前,項目方必須制定安全和健康管理系統。該系統需由資深的現場監管人員建立并執行。整個現場開采的各項工作必須遵循此系統的安全健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