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納礦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礦產資源國有,但在其礦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情況下,允許加納以及外國公司通過申請許可證在加納進行礦產勘探和開發。
二、除小型礦業開發僅適用于加納公司及個人外,在其他礦業開發領域,加納與外國投資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權利。但是外國投資者進入工業礦產領域,投資額不得少于1000萬美元。
三、加納政府自動擁有礦業收入的10%的收益;加納政府收取礦產品總值的5%作為資源使用費。
四、投資者可根據勘探或開發的不同階段申請不同的許可證,即礦權:第一種為“初勘許可證”,持有者可通過地質化學、地質物理及其他地理手段判斷是否存在某種礦產。未獲得許可的,不能進行鉆井、挖掘等勘探活動。該許可有效期為12個月,如有需要可以申請許可延期;第二種為“勘探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在150平方公里范圍內勘探。該許可有效期3年,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最多兩年。而且,在第一次延期后,每次許可勘探范圍減半;第三種為“采礦證”即開礦租約。持有者可以進行實質性開發。該許可證有效期30年,允許開發區域50平方公里。如果持有者持有超過1塊地的租約,許可開發區域總計可達150平方公里。申請采礦證不需要必須持有上述兩種許可證。
五、為保證租約持有者權益不受未來法律修改的影響,經議會批準,需簽署最長15年的“穩定性協議”。在租約申請人或持有者投資額超過5億美元的情況下,加礦業主管部門可加入該協議。
目前,加納的礦業主管部門是土地自然資源部和礦業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規定對加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管理,審批各種許可證,根據實際勘探開發情況設置礦權,確保礦業開發過程中安全、環境、衛生標準的執行,為礦業投資者提供地質資料、法規解釋服務等。初期主要工作由礦業委員會完成,土地自然資源部負責進行最終審批等工作。此外,礦權審批前期階段還會牽涉到礦區所在地政府。所在地省長在審批前需證明擬設置礦權區域尚無其他人申請。另外,外商投資企業須到加納注冊局注冊,并到投資促進中心備案,然后方可進行礦業投資活動。從實際情況來看,加納的大部分礦藏開發都是由歐、美、加拿大、烏克蘭、南非等外國的一些大公司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