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礦產資源開發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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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要集中在馬里南部和西南部地區。馬里南部Birimian(Bougoumian地區)大約占地45000平方公里,并延伸到幾內亞和科特迪瓦。西南克涅巴綠巖帶在馬里南北延伸占地10000平方公里,并向西穿越塞內加爾邊界。馬里金的儲量基礎約2500萬盎司。
自中世紀西非帝國以來金礦在該地區一直很重要,目前它仍然是馬里礦業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馬里金產量增長很快,1997年僅為16噸,2000年增加到28.7噸,2005年達到56噸。目前是非洲第三大產金國。
馬里的南部和西南部是主要產金區。主要生產礦山有:Morila金礦山, Sadiola Hill金礦山,Yatela金礦山, Tabakoto金礦山,Loulo金礦山和Kalana金礦山。
Morila露天金礦山位于巴馬科東南約180公里,是馬里最大的產金礦山。該礦床產于前寒武紀綠巖帶中。礦體呈靴狀,產在角巖化的沉積變質巖中,主要為硫化礦,有少量氧化礦和過渡型礦石。 1999 年夏季開始建礦,2000 年11 月開始生產,并于2001 年2 月15 日舉行正式投產典禮。2005年金產量為65萬盎司,比上年增長27.5%。南非的Anglogold公司 與Randgold 資源有限公司分別擁有該礦山40%的股權,其余20%為馬里政府所有。截止到2005年底,該礦山儲量基礎為311萬盎司,礦石儲量為2214萬噸,金品位3.33克/噸。今后兩年礦山將繼續擴大生產,2006-2008年期間,產量有望超過150萬盎司。
Sadiola Hill露天金礦山位于馬里西部的Kayes東南80公里處,1997年投產以來已經產金400萬盎司。2005年產金44.2萬 盎司,2005年底,剩余儲量基礎(確定和推定資源)552萬盎司。礦石儲量2100萬噸,品位3.35盎司/噸。目前礦山的經營者是Société d'Exploration des Mines d'Or de Sadiola S.A. (南非的Anglogold有限公司占38%,加拿大的IAMGOLD公司占38%,馬里政府占18%,世界銀行的國際金融公司占6%)。
Yatela 露天礦位于Kayes西南60公里處。2005年產金24.6萬盎司,2005年底儲量基礎100萬盎司,礦石儲量500萬噸,品位3.3克/噸。Anglogold 公司和IAMGOLD 公司分別擁有該礦山40%的權益,馬里政府擁有20%的權益。
Loulo項目包括Loulo和Yalea兩個礦體。蘭德金公司是該項目的主要股東,占80%,剩余20%為政府所有。1982年這里發現金礦。2005年該礦儲量基礎為903萬盎司。是馬里金礦資源最大的礦山。2004年底開始商業性開采,2005年產量約6.8萬盎司。目前礦山是露天開采,2007年將開始地下開采。公司計劃今后6年期間,其年生產能力超過25萬盎司。礦山壽命將超過2023年。
Syama露天礦位于馬里南部Sikasso西南75公里處,于1989年12月由SOMISY進行生產(BHP-Utah Mali公司占65%,馬里政府占35%)。2001年該礦山關閉,關閉前年產量約1.9噸。目前的經營者蘭德金(Randgold)資源公司,擁有股權80%,馬里政府占20%。蘭德金公司在過去兩年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初步確定礦山儲量基礎為626萬盎司。2006年4月,公司宣布開始重新開發該礦山。公司計劃兩年內投資1.2億美元,使其在今后的6-7年時間,其年生產能力達到25萬盎司。
Tabakoto金礦項經營者是加拿大Nevson 資源公司,擁有80%股權(其余20%為政府擁有)。礦山經過了10年的勘探和開發,終于2006年5月正式投產。Nevsun資源公司計劃在頭5 年內使該礦山年產量達到10萬盎司。
Kalana 金礦山位于首都巴馬科以南250公里,是馬里最老的商業金礦山。1985年礦山開始商業性生產,后來關閉。2004年恢復生產。2005年產量翻一番,達到1.5萬盎司,至此,該礦山金的歷史產量超過了10萬盎司。目前的經營者是Avnel金礦有限公司,占80%的股權,其余20%為馬里政府擁有。Avnel公司計劃從2008年開始使其年生產能力達到2.4萬盎司。2005年底該礦山的儲量基礎為100萬盎司,品位14.2克/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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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馬里還沒有發現真正意義上的油氣資源,但其油氣資源潛力很大。馬里124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被發現有5個沉積巖地質結構的礦區,占國土面積的一半多,存在石油開發的可能性。陶德尼(TAOUDENI)沙漠盆地、加奧地塹結構、納拉(NARA)斷陷谷、伊萊梅登(IULLEMEDEN)和塔梅斯納(TAMESNA),其中陶德尼盆地希望最大。
陶德尼盆地覆蓋馬里北部大部分、毛里塔尼亞北部和阿爾及利亞一小部分領土,約170萬平方公里,在馬里境內部分約是其國土面積的近一半。以前進行過2次石油勘探,共計完成8500公里地震勘探線,其中7000公里地震勘探線。有資料稱馬里陶德尼盆地石油的可開采量有可能達到210億桶,雖然這還僅僅是一種推測,但這里油氣資源潛力較大已經成為許多投資人的共識。近幾年由于馬里所處的西非地區不斷有新的石油發現,該地區因此也受到了眾多國際石油公司的關注,有些公司已經開始了這里的油氣勘探活動。
馬里目前共有29個油田區塊,其中20塊已轉讓,尚存9個區塊。
2004年澳大利亞公司(BARAKA)與馬里簽署了對馬里北部陶德尼沉積巖盆地中第1、2、3、4和9區塊的油氣資源進行勘探、開發的產品分享協議,經過一年的考察研究工作,取得一些積極成果。該公司計劃25年內在上述區塊開采石油9億桶。 另外澳大利亞全球公司的子公司-馬里石油公司(Mali Petroleum S.A)獲得了在陶德尼盆地第8區塊的油氣勘探權。
2006年6月29日,政府與加拿大Trans Océan Sécurities 子公司Mali Oil Developement Sarl公司簽署的對馬里北部陶德尼盆地礦區第5區塊油氣的勘探、開發、運輸和加工產品分享協議獲得批準。按照協議,該公司在4年里將對第5區塊投資1160萬美元開展勘探和鉆探井工程。協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在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資源時的雙方產品分享條款。
2006年6月19日,馬里礦產、能源和水資源部長和馬來西亞MARKMORE石油公司總裁在巴馬科友誼賓館舉行了陶德尼盆地第6區塊勘探協議簽字儀式。該區塊面積約23平方公里,MARKMORE石油公司承諾在4年里對勘探該區塊投資56億FCFA。計劃第一年對該區塊的地震資料進行重新整理和解釋并派專家進行考察和重力測定,第二年用來獲取地震資料,第三年進行地質化學測試,最后一年考慮打井。打井工程同樣分兩個階段,每階段為三年。
加奧地區是馬里另一個重要的油氣遠景區,該地區位于LADRAR DESIFORAS和LEGOURMA兩地之間,是一個斷陷谷,它的南部和西南部深度達5,000米,面積約15000平方公里,屬于中生代地層。美國MURPHY公司在1973和1974年完成了800公里的地震勘探線(2D),搞清楚了一些地質結構層,1979年打了1眼勘探井。1974年還進行過地球化學分析。研究推測石油可能存在于斷陷谷西南地區深部白堊紀地層中,儲層質量很好,孔積率超過30%。
2005年6月澳大利亞跨海安全公司子公司-馬里石油開發公司(Mali Oil Developpement Corp.)獲得了馬里加奧礦區的11區塊為期四年的石油勘探的勘探權,該公司承若對此投資約54億FCFA。另外澳大利亞全球公司的子公司-馬里石油公司獲得了加奧地區的第10區塊油氣資源的勘探權。
納拉(NARA)斷陷谷長約300公里,寬約50公里。人們對這個區域還不太了解,以前只是由ELFAQUITAINE做過重力分析和航空磁探,未做過任何地震探測和鉆井勘探。為了評估這個地區地質結構,進行一次全面考察是必要的,包括地震探測了解地貌和地質結構,以及鉆井勘探地層結構,確定母巖和儲層。這個斷陷谷地層比較年輕,可能屬于中生代。據已有的研究認為這個區域有存在石油的可能性,因此馬里政府也將該區劃為油氣遠景區之一。
2007年3月,政府與加拿大Petromac Inc公司(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簽署的對馬里納拉(Nala)盆地第25號區塊油氣的勘探、開發、運輸和加工分配協議獲得批準。按照協議,該公司將在未來4年內投入1225萬美元,進行第25號區塊的勘探和鉆井工程。
此前能源石油公司(Energem Petroleum Corp.)已經獲得了納拉地區的12和13區塊的勘探權。
南非的Energetic Petroleum Ltd獲得塔梅斯納(TAMESNA)礦區的14號區塊。
阿爾及利亞SONATRACH公司所屬的SIPEX公司獲得第20號區塊的石油勘探工程。
阿爾及利亞SIPEX公司已同意大利ENI公司合作共同勘探第1、2、3、4和9號區塊,上述五個區塊占地193平方公里。第20號礦區則由SIPEX公司獨立開發勘探,該區塊占地118平方公里。SIPEX公司的負責人Lassal向馬里礦業部長展示了他們進行石油地震探測的先進裝備,并向代表團講解了進行地震探測的程序,并且做了現場演示。Lassal表示,目前探測到的種種跡象表明,陶德尼盆地擁有含石油構造的各種巖石,獲得油氣的希望非常大。
馬里石油勘探局局長近日告訴記者,馬里的石油勘探正緊鑼密鼓地進行。馬里目前共有29個油田區塊,其中20塊已轉讓,尚存9個區塊。在TAOUDENI盆地,意大利ENI公司的勘探工作進展順利,該公司擁有5個區塊,每個區塊各設5口勘探井,打算2009年底前勘探井全部開鉆。據ENI公司看來,TAOUDENI 盆地應有10個區塊地底下蘊藏著石油和天然氣。
眾多的跨國公司紛至沓來,原因是馬里發現油氣資源潛力巨大。根據澳大利亞巴拉卡馬里公司航測的第一批數據,馬里地下有蘊藏石油的跡象,其他公司目前尚處于勘探初期。一旦結果確認具有商業開采價值,將會吸引更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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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的其他非金屬礦產資源主要包括鋁、鐵、錳、鉛、鋅和鈾等,其中鋁土礦資源比較豐富,主要分布在馬西南部與幾內亞交界的邊境地區以及巴馬科城西部地區,準確的儲量還沒有確定,但據稱有11億噸。已經發現鋁土礦床的平均厚度可達10米,礦石中三氧化二鋁的含量為39-48%。鐵礦資源主要分布在的馬里西部,估計鐵礦儲量有3億噸。鐵礦床一般品位比較低。已知最好的就是Bal鐵礦床,儲量約為1.46億噸,鐵含量50%。錳礦主要分布在馬里安松戈(Asongo)地區,據估計錳礦儲量有1000萬噸。鉛鋅主要分布在東部地區。鈾主要分布在東部的加奧、克涅巴地區。鋰礦主要分布在布古尼地區。
以上礦產資源目前基本處于未開發狀態,其中鋁土礦資源開發潛力最大。由于臨近的幾內亞是世界最大鋁土礦資源國,其鋁土礦產量也居世界前列。馬里的地質和鋁礦資源條件與幾內亞有許多相似之處,因此目前已經受到了國際礦業界的關注。這些資源如果得到有效開發,很可能會成為繼金礦之后馬里經濟發展新的支柱產業。
(四)非金屬礦產
馬里非金屬礦產主要包括:金剛石、磷酸鹽、石膏、芒硝和石灰巖等。目前正在開發主要有石膏、磷酸鹽、鹽和一些建筑材料礦產。已知馬里有生產水泥的大型石灰巖礦床,但只有迪亞穆礦進行生產,用以滿足水泥廠的需求。馬里有2座生產裝飾石材的大理石礦,并正在進行生產。在Kereit有小規模的石膏開采。磷酸鹽產在馬里的東部。唯一進行開采的礦床位于Tilemsi河谷,其儲量為1000萬噸,P205品位為31.4%。開采出來的磷酸鹽經破碎和碾磨被直接利用。
金剛石主要分布在馬里西南地區。目前已發現有21個金伯利巖筒,其中8個含金剛石。馬里在塞內加爾邊界附近Birimian與晚元古宙沉積層接觸的克涅巴(Kenieba)地區有發現金剛石的潛力。在當地礦工發現大約70塊寶石級金剛石之后(共達233克拉),法國DFMG公司和Selection Trust在60 和70 年代先后對該地進行了勘查。后來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幾家公司在這里進行過金剛石勘查。
二、礦業管理與立法
礦山能源和水資源部是馬里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其下設的礦山地質總局具體管理礦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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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固體礦產管理的法律依據是馬里礦業法,該礦業是以法國民法為基礎的。礦業法在1991年進行了修改,后來在1999年和2003年又進行了兩次修改,目的在于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礦業投資。
馬里礦業法規定,國家擁有所有的礦產資源。在勘查或采礦活動開始之前,礦業公司(包括外國公司)和馬里政府應簽訂標準協議。通過談判達成協議。協議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力和義務。要求投資商應該全面滿足勘查和開采期間(如有發現)要求的所有條件。條件包括工作任務、提交報告、納稅、交費、免稅協議、國家參股等。同時投資商還必須得到政府發放的礦業許可證,主要的許可證包括:
1)勘查許可證:期限為2年,面積為8平方公里。
2)勘探許可證:是按特定礦種確定勘探許可證類型(同一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特定礦種的勘查許可證)。許可證的期限為3年,但2年之后,許可證持有者必須退還一半勘探面積?碧皆S可證可以延長2次,每次為期3年,每次同樣要退還一半的面積。
3)采礦許可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包括延長期限。采礦許可證的面積不得超過勘查許可證的面積。
4)小規模采礦許可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年。
另外,在新的采礦項目中政府參股可高達20%,其中政府擁有10%的干股,10%的選擇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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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油氣礦產管理的主要依據是2004年的《石油法》,該法規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必須得到國家按本法頒發許可證,才能進行石油勘探或開采活動。國家保留自行開發的權利,或是國家直接參與,或是委托企業、國有機構或是國營公司進行。
通常投資人還應當先與政府簽訂石油協議,包括特許協議或產品分享協議。特許協議簽署后,國家將頒發勘探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勘探人須自行負擔勘探活動所需資金,勘探期間開采出的油氣產品為勘探人擁有,但國家保留對開采物征稅的權利。簽署產品分享協議后,國家頒發勘探許可證或開采許可證。許可證持有人自行出資進行有關勘探開發活動。在協議有效期內開采到的石油和天然氣將由國家和開發人分享。如果實際情況需要,石油協議的標的可以被限定開發一處或多處已經發現和劃界的油氣田,而不需事先得到勘探許可證。
石油協議規定了國家和許可證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石油協議特別規定:1)勘探范圍;2)協議期限,勘探和開發不同階段的期限,以及更新、延期的條件,特別是勘探范圍的減少;3)勘探工程最低計劃、資金承諾、勘探不同時期的保證;4)發現商業價值油田后的責任,發展具有商業開發價值油田的義務,以及從事石油業務所需動產和不動產的規定;5)制定年工程計劃的條件和相應預算,工程監督,向主管部門提供信息、材料、報告;6)產品所有權和合同各方之間的分配規定,以及提煉油氣價格的確定方式;7)為油氣勘探、開采、運輸、銷售所成立的公司或聯合體的法律章程;8)稅務、海關、財務有關措施規定,以及從法律、經濟和財務方面平穩運行的保證,包括針對石油業務特殊財會規定和程序;9)投資資本、利潤,以及合同貸款的收益、分紅、利息等轉移的規定等。
石油法還規定了勘探許可證和開采許可證的權力和義務:
A.勘探許可證
油氣勘探許可證持有人,可在限定區域內無深度限制地進行排他性勘探活動?碧皆S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可延期兩次,每次期限不超過3年。第二次延期結束后仍可繼續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完成鉆探工作,或礦層評估工作,特別是在發現天然氣的情況下。
勘探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進行協議規定的最小程度的勘探活動,并承擔相關財務義務,否則應按協議規定向國家交納罰金。
一旦發現油氣資源,應不延遲地通知主管部長。如果發現可供商業開采的礦層,應立即進行評估和劃界工作,并判斷礦層是否可供商業開采。
勘探許可證持有者可全部或部分放棄勘探區域,但必須由主管部長同意。勘探許可證不可分割,不可出租,但可讓與和轉讓。
B.開采許可證
要進行油氣開采,必須獲得開采許可證。開采許可證由總理頒發。開采許可證可以頒發給勘探許可證持有人,也可頒發給未擁有勘探許可證的任何法人。開采許可證持有人可在限定范圍內無深度限定地進行排他性開采活動。
開采許可證有效期為25年,可延期兩次,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0年。經開采人申請,開采許可證延期由總理以法令形式決定,開采人須履行規定義務,并證明將繼續進行開采活動,方得延期。
開采許可證頒發后,勘探許可證即在開采許可證范圍內失去效力,但在開采許可證范圍外仍然有效,勘探許可證持有人仍須進行規定的最小限度的勘探活動。
開采人可放棄開采許可證,但須提前六個月通知主管部長。放棄開采許可證,只能是全部放棄,自下達法令日起生效。放棄開采許可證,須待開采人確實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后,方得批準。
三、與礦業有關的財稅規定
馬里與礦業活動有關的財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一)在標準的協議中有相關稅費規定。
(二)礦業項目在生產的前5年不征收所得稅。此后征收35%或少于35%的稅(如利潤再投資),損耗減免可以協商,最高可達27.5%的。項目的所有設備在勘查期和開采期的前3年可以免稅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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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授予或延長各類礦業許可證時要交納一部分費用(表1)。根據許可證的面積,一般每年還要交納少量的地租。例如,勘查許可證和勘探許可證第一階段地租標準為每年1000FCFA(非洲金融共同體法郎)/平方公里,第一次更新每年1500FCFA/平方公里;第二次更新每年2000FCFA/平方公里。采礦許可證地租標準為每年10萬FCFA/平方公里;小礦開采許可證每年5萬FCFA/平方公里。
表1 馬里礦權的審批的收費標準(單位:萬FCFA)
采許可證每年5萬FCFA/平方公里。
序號 |
收費名稱 |
勘查許可證收費標準 |
勘探許可證收費標準 |
小礦開采許可證收費標準 |
開采許可證收費標準 |
1 |
辦理授予許可證 |
40 |
50 |
100 |
150 |
2 |
辦理許可證延期 |
40 |
50 |
150 |
200 |
注:1美元=497.7非洲法郎(2008年平均值)。
以上主要是固體礦產管理方面各類收費,在油氣管理方面石油法也有相應的規定,石油法第四十九款規定,油氣勘探許可證、開采許可證的頒發及其延期手續辦理,不論許可面積大小,都應按以下標準繳納固定費:頒發勘探許可證,繳納100萬FCFA;勘探許可證延期,繳納100萬FCFA;頒發開采許可證,繳納500萬FCFA;開采許可證延期,繳納1000萬FCFA。
另外石油協議簽署人每年還必須按面積繳納租費:勘探階段,勘探許可證有效期內每平方公里500FCFA,第一個延長期內每平方公里1500FCFA,第二個延長期內每平方公里2500FCFA;開采階段,開采許可證有效期內及各個延長期內,每平方公里100萬FCFA。
石油法第五十款規定,石油協議簽署人須繳納以下稅費:雇主稅;社會保險和捐助;雇員工資稅;車輛稅,專用于石油勘探開發的重型機械免繳;保險稅,礦區車輛或專用于石油勘探開發的其他車輛免繳;登記稅;職業培訓稅;住房稅。
另外,在開采許可證有效期內,開采人還須繳納以下稅費:證券收入稅;土地收入稅,《稅法總則》中規定的豁免項目可免繳;營業稅及附屬攤派;油氣出口印花稅;某些產品特別稅等。
四、政府政策調整
(一)制定和實施礦業發展十年規劃
2005年11月,馬里政府日前通過礦業發展十年規劃,旨在加速礦產部門發展和國民經濟振興。發展規劃內容包括一些礦產開發行動計劃、改善法律和法規環境、加速基礎礦產的普查、扶持小礦產企業發展等方面。
(二)修改礦業法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1999年和2003年對礦業法進行了兩次重新修改,目的在于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礦業投資。
1999年8月重新修訂的礦業法將礦產權利金從6%降到3%;將礦業公司銷售的股票收益稅從20%降到10%。取消了在礦點使用車輛的車輛保險稅。另外增加了用于小礦山開采的4年期許可證。
2003年底馬里政府對礦業法再次進行修改,引入了新的鼓勵機制,鼓勵新的投資者勘探和開發磷酸巖和其他礦產,同時鼓勵小金礦的開發,以提高金礦開采在地方經濟中的地位。
(三)制定和通過新石油法以促進油氣資源開發
2004年6月25日,馬里國民議會通過新《石油法》,以鼓勵外國石油公司到馬里勘探和開采石油!妒头ā啡麨椤短細浠衔锟碧、開采、運輸和提煉組織法》,共有13章95款。涉及油氣勘探、評估、開發、生產、運輸、銷售,包括它們儲藏、加工等。據了解,該石油法采用了鼓勵、穩定發展等基本原則,相比周邊類似地理條件國家的有關法規更具吸引力,更加方便勘探,它的通過使其石油勘查和開發活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管理趨于規范。
正是由于石油法的通過,促進和加強了馬里油氣的勘探與開發工作,并吸引不少外國投資商,目前已有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意大利、南非、阿爾及利亞和加拿大6個國家的9個公司與馬里政府簽署了25個石油區塊中14個區塊的油氣勘探開發和產品分配協議或油氣勘探開發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