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對紡織服裝工業領域的研究一致認為摩洛哥應該發展該領域的上游產業;
目前,摩洛哥的成衣業主要是主輔料臨時進口項下的來料加工業。每年成衣業的臨時進口總值達15億美元。
這樣,本土市場上原料(紗、布匹等)和輔料的供應狀況至關重要,無論是對縮短加工周期而言還是對增強摩洛哥成衣業的競爭能力而言。
而目前摩洛哥的主要成衣市場歐洲市場的競爭形勢出現了新的變化,歐洲一些主要的服裝進口商更趨向于直接進口成衣制成品,帶料加工方式正在退居次要地位。針對這種變化,對摩洛哥的服裝成衣業而言發展紡織業的上游產業尤為必要。
因此,根據80年代成衣業分散化發展進程及目前的紡織上游產業分散化趨勢來看,摩洛哥應適時地發展這一產業,采取必要措施吸引投資,由此創造財富、增加就業。
此外,電子產業,特別是半導體產業,在摩洛哥近年來獲得了相當的發展,在世界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市場對電子元器件的需求亦日益增大,這一產業在摩洛哥也有巨大的發展前景。
為使這一發展前景具體化,我們同樣應該以合適的方式吸引對電子產業的投資,特別是鼓勵在摩洛哥建立該行業的分包加工業。
這里,哈桑二世基金資助的目的就是支持對紡織上游產業(紡紗、織布及后整理)和電子產業(包括電子線束)的投資。
第一款:宗旨
為確定哈桑二世基金對紡織上游產業(紡紗、織布及后整理)及電子產業(包括電子線束)新投資的資助方式特制定本協議。
第二款:最高限額
哈桑二世基金對本協議所指的產業新投資的資助最高限額為2.95億地拉姆。
第三款:受益者
本協議第一款所指產業新投資項目為本協議項下哈桑二世基金資助之受益者。
第四款:資助性質
本協議規定之資助可以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 直接資助:基金出資用于投資商獲得項目用地和項目廠房建筑,直接資助額為:
項目用地價款的50%(以每平米250地拉姆為最高價限)。
項目廠房建筑價款的30%(以每平米1500地拉姆為最高價限)。
該兩項資助可以合二為一,即僅資助項目用地價款,但比例可達100%(以每平米250地拉姆為最高價限)。
2. 間接資助:投資商可以通過第三者享受此項資助。如基金資助房產商,由房產商以優惠租賃價格為投資者提供場地和廠房。資助額度同樣以上述標準為限。
這里所指優惠房租是指每平米每年租價在100 - 150地拉姆之間的房租價格。基金對第三者房產商的資助同樣以土地每平米250地拉姆、房屋建筑每平米1500地拉姆為限。
間接資助一經投資者提出申請并獲得本協議之第六款規定的兩部聯合委員會的同意即可給予,但關于優惠房租須符合下列條件,即租賃合約期限不得低于20年。
本款規定之投資優惠政策可與現行其他優惠政策兼而使用。
第五款:資助支付方式
關于地產資助,在投資商呈示支付地主地產價款之有效文件后30天內即予撥付。
關于廠房建筑,在投資商完成建筑并呈示建筑工程實際價格之有效文件后30天內即予撥付。
第六款:投資項目審議
投資商向工商、能源與礦業部遞交有關投資項目資助的申請文件,文件應包括:公司章程、投資商介紹、投資項目的詳細說明、執行期限、總投資額、產生的就業機會數量、融資方式以及投資所在地。
項目申請由工商、能源與礦業部和經濟財政與旅游部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果文件齊全,兩部將在收到申請文件后30天內作出答復。
第七款:實施
投資商須在獲得項目土地后3個月內提出項目建筑許可申請,投資商必須保證在獲得項目建筑后最多36個月內完成項目施工。
但在不可抗力或未可預見之情況下,投資商可以獲得24個月寬限期用來完成項目施工。
為享受本協議第四款規定之基金資助,投資商須在地產合同中列明下述專門條款:如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資助申請沒有獲得批準,地產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該項地產買賣登記。
項目施工完成后,投資商須出示由工商部有關下屬地區代表簽署的證明,證明該投資項目已經按照規定完成施工。
第八款:協議簽署
基金準予直接的或間接的資助,須以投資商為一方,以哈桑二世基金會撥款審核委員以及工商能源與礦業部和經濟財政與旅游部為另一方簽署基金資助協議。
該協議須規定,投資商如沒有按協議規定履行有關義務,必須歸還基金資助款。
由基金直接資助的項目,如果投資商沒有履約,工商能源與礦業部將根據其地方代表簽署的基金資助投資項目未如約完成的證明要求地產管理部門撤消該項地產買賣登記。
由基金間接資助的投資項目,投資商一旦收到上述兩部審議委員會的批準證書,哈桑二世基金會即予撥款。但該項目投資商須交付協議規定之5年的租金為押金,如果投資商沒有按照協議履約,該押金將由哈桑二世基金會收回。
第九款:期限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到基金資助金額撥付完畢和收益者投資項目實施完成時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