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外國公司駐利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明確如下:
一,承包和土建工程
1.道路和橋梁建設
2.修建水壩
3.海港建設,如海港道路、防波堤、船塢和碼頭建設
4.港口深挖
5.機場和跑道建設
6.鐵路軌道鋪設和車站建設
二,電力行業
1.發電站和不同級別變電站的設計、建設和維護
2.輸電線網建設
三,石油領域
1.運用地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等不同手段進行的石油勘探和地層勘定
2.儲油區地質資料的采集、分析和研究
3.油井鉆探和維護
4.粘土和鉆探泥漿服務
5.粘固工作
6.油氣輸送管道的設計、建設和維護
7.儲油罐和油氣泵站建設
8.海上油氣勘探鉆井平臺建設
9.油田掃雷作業
10.檢驗裝船原油
此業務將臨時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開放,直到利比亞成立一家全國性公司并擁有足夠的人員來從事該項業務為止。這些外國公司在其駐利分支機構和項目中雇傭利比亞技術人員的比例應不少于其全部雇傭技術人員的60%。
11.油井鉆探設備和潛水泵的安裝和養護
12.安全系統和工業安全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
四,通訊領域
1.無線電通訊系統和通訊站的設計、安裝和維護
2.無線電通訊和空中導航所用站、塔和天線的建設和維護
五,工業領域
1.工廠設備安裝和維護所需的電氣、機械和機電工程
2.礦山開采,金屬勘探、開采和提煉, 石油除外
3.不同工廠所用熔煉爐的設計、建造和維護
六,測量和規劃領域
1.以不同方式和目的進行的空中測量和地圖繪制
2.城市和城鎮區域規劃所需的工程咨詢
七,環保領域
1.海水淡化廠的建設和維護
2.廢棄車輛處理
3.污水處理
八,計算機領域
自動控制系統工業化應用的安裝和軟件設計及其維護
九,技術咨詢和研究領域
1.復雜工程領域中的技術研究
2.重大項目的設計
在不違背關于向意大利公司頒發和延長營業執照的1970年第80號法令的情況下,利比亞經貿總人委秘書依照商業法第479條規定并依照以下要求,簽發有關同意外國公司在利比亞開設分支機構和延長經營年限的決定:
1.申請在利開設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應是在其經營領域內有能力、有經驗和出色的公司,公司經營年限應不少于7年。
2.公司資本應與其在利將要開展的業務成比例,用于開辦分支機構的資金應不少于70000利第或等值外幣。
3.頒發營業執照時,將優先考慮那些由利比亞人所有或者利比亞人擁有股份的外國公司,或者那些承諾準備雇傭和培訓利比亞人作為其大部分雇員的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將限制在一種經營活動之內。有關秘書可根據特定目標或者經濟發展需要簽署免除上述限制的特殊許可。
外國分支機構未按第二章規定獲得許可之前,禁止所有利比亞公司和外國公司與其簽約在利實施項目。與沒有獲得經營許可的任何外國公司簽約都將被視為無效并將承擔責任。
與外國公司簽署工程合同時,利比亞公司和在利外國公司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應持有從事相關業務的有效許可。
2.合同項目應與被批準從事的經營活動內容相一致。
3.合同項目應是那些利比亞公司不能從事或者需要運用先進技術來完成的。
4.外國公司應受利比亞法律的約束,特別是有關利比亞勞動力(非熟練工人和技術工人)的雇傭和培訓以及法定雇傭比例的法律規定。
5.外國公司應遵守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規定。
6.合同應依照行政合同法及其修正細件來進行繕制。
7.合同應包括保證技術和操作經驗轉讓、培訓、維護以及延長項目運行壽命的條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關單位應予以遵照執行。所有與此相違背的決定即行廢止。
利比亞總人委秘書處
200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