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3號決定
考慮到以下利比亞商業法和其補充規定及修正案:1970年第65號法律《關于貿易商、貿易公司監管及執行規章的特殊條款的決定》、1975年第110號法律《關于對各種團體、公司和國有企業有關條款決定》、2000年第110號法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委員會及其執行規則》、2004年1號《關于對〈2001年第21號關于經濟活動有關條款決定〉的修訂》、2003年第151號《總人委關于合資和外資公司機構注冊的決議》、2004年1月15日,總人委經貿部長的講話(第2623/1710號)、2005年總人委秘書處第一次例會內容。
決議全文
第一條
允許外資公司在利比亞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決議有關條款。
第二條
不違反1970年第80號法律《關于對意大利公司發放和更新許可證的規定》,總人委經貿部依照商業法和1970年第65號法律,允許外資公司在利比亞開設分支機構,并在其經營期內予以發放經營許可證。
分支機構的經營期為5年,超過5年允許申請換發許可證。
第三條
擬在利比亞開設分支機構的外資公司,必須向總人委經貿部公司和商業注冊總局遞交注冊申請。
申請必須包括以被授權人(自然人或法人)名義申請注冊的聲明以及遞交被授權人的職業和通訊地址。
第四條
在注冊申請表明前款內容的同時,必須附上下列文件:
1、境外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在利比亞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需注明下列內容:
a.公司在利比亞開設分支機構的決定。
b.公司允許其利比亞分支機構從事的經營業務范圍的決定。
c.提供不少于15萬利第的開辦費。
d.機構經理的名字。
2、公司章程。
3、總公司所在地商業注冊部門最新的批準證明,如該公司總部所在國無商務注冊機構, 可以提供商會會員證明。
4、公司對分支機構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承諾,表明其在利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
5、公司不干預利比亞的政務承諾。
上述相關文件必須經總公司所在國的利比亞使館認證。該文件經過有關部門認證后,必須被翻譯成阿拉伯語。
第五條
考慮到上述條款,擬在利比亞開設分支機構的外資公司應當遵守下述規定:
1、只有合資公司和非個人公司允許開設。
2、提供具有擬在利從事業務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
3、分公司經理必須持有總公司所在國、分公司股東之一所在國或利比亞三者之一的國籍,經總人委經貿部部長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公司和商業注冊總局在收到符合第四條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按照接受文件日期順序,予以注冊。每個申請人的所有申請文件、資料和信函應當專卷保存。
第七條
公司和商業注冊總局有權要求申請人從遞交申請之日起,在七日內將申請和相關文件缺少的部分補充完整。
第八條
考慮到上述條款,公司和商業注冊總局的注冊辦公室審查注冊申請和相關文件,并在收到全部申請資料15日內將相關建議報總人委經貿部備案。
無論批準與否,在經貿部做出決定后15日內,注冊辦公室必須報告對注冊申請所做出的決定。
第九條
批準許可的外資分支機構只能在批準的主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
第十條
無論本國還是外方,所有在利比亞工作的人禁止在利比亞境內與其他外資企業簽訂合同,開展工作,除非得到本決議第二條款的許可。
與任何未經批準在利比亞設立的分支機構簽署的合同均視為無效。
第11條
允許在利比亞境內設立的個人公司以及資本協會,沒有完成決議規定條款的,準許在許可決議規定的時間內或能夠完成其合同義務的時間內完成規定條款,在兩個時間期限中,將選擇更早的時間執行。
第12條
取消總人委秘書處2003年第151號《關于合資和外資公司注冊的決議》,同時任何與本決議相抵觸的條款將被廢止。
第13條
本決議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簽名并蓋章
總人委秘書處
2005年1月3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