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定商品的貿易代理制決定
利比亞于今年4月17日發布了有關"指定商品實行貿易代理制"的2006年第83號決定,并給予了將近半年的寬限期(至10月1日止)。但目前,利比亞各港口仍查扣了大量由非代理商進口的此類指定商品,經研究決定,對于已查扣的此類商品,經貿投資部將根據進口商的書面申請給與一次性放行特批處理,但從2007年1月1日起,將嚴格按照83號決定的規定執行,概不例外。請轉告中國出口商,嚴格遵照利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將利法律規定的有關商品出口給出口商指定的利進口代理商。穆還駁斥了有關"此決定是給正常商品流通設置障礙,是貿易保護主義的體現"等說法,解釋道利比亞已經開始了加入世貿組織(WTO)的談判,也了解了實行貿易代理制并不違反WTO的相關原則。
二、 外國公司在利開展業務的決定
利比亞于11月14日發布了有關"外國公司在利開展業務"的2006年第443號決定,規定自即日起,任何在利從事承包、建筑、電力、石油服務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須與該領域的利比亞國有或民營企業進行合作,成立聯合股份公司。對此決定,穆做出以下說明:
1、成立聯合股份公司對雙方的股本比例不作要求。
2、政府間戰略性大項目不受此決定約束。
3、石油勘探與開發領域不受此決定約束(石油服務項目除外)
4、有關涉及投資與旅游等領域項目仍按照原適用法規執行。
5、現行合同不受此決定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