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經濟與貿易總人民委員會
伊歷1377年(公元2009年)決定第9號
關于修改經濟、貿易與投資總人民委員會2008年第9號決定第3附件
有關進出口業務的決定
工業、經濟與貿易總人民委員會
經審議下列法令:
伊歷1375年第1號《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工作法》及實施條例;
《利比亞貿易法》及其修改完善;
1971年第64號《進口法》
1972年第67號《海關法》及其修改;
1979年第2號《關于經濟犯罪法》及其修改;
伊歷1369年第21號法、對關于對經濟活動法修改的決定及實施細則的1372年第1號決定;
在下列決定基礎上:
1377(公元2008年)年總人民委員會第5號《關于人民委員會管理機構的權限》的決定;
1374年(公元2006年)總人民委員會第300號《關于對商品和進口商品的特別規定》是決定;
1376年(公元2008年)年經濟、貿易與投資總人民委員會第9號《關于進出口業務》的決定;
1377年(公元2009年)總人民委員會第187號《關于鼓勵和支持國產商品的部分規定》的決定;
決 定
第一條
茲修改經濟、貿易與投資總人民委員會2008年第9號決定第3附件有關進出口業務的決定如下:
禁止進口的商品及貨物名單
1、生豬及豬肉、肉制品、豬皮及衍生品;
2、各種酒類及含酒精飲品;
3、各種儲藏、罐頭肉類食品及供人消費的動物肉類,按照伊斯蘭教法律宰殺的動物不在此限;
4、雞蛋、活雞、活禽及宰殺品,飼養用種禽不在此限;
5、鮮果(檸檬、葡萄、無花果、杏、西瓜、椰棗、李子、桃)、橄欖油、新鮮蔬菜、冷凍蔬菜、烘干蔬菜、蔬菜粉,干豆類不在此限;
6、天然水
7、含溴酸鉀的面包改良劑;
8、二手汽車發動機、輪胎及配件
9、利比亞傳統服裝。
第二條
本決議自頒布起生效,各相關單位執行,凡與本決議有異法規,一并撤銷。
工業、經濟與貿易總人民委員會
公元2009年(伊歷137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