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勞動合同(格式范本)
(勞動基本法第十四條第2款)
,由 為代表,總部在 ,住址 ,(以下簡稱公司)和 (工人姓名) , (父親姓名) 和(母親姓名) 之子,身份證號碼: ,發證日期: / / , 發證機關: 身份證管理局,住址 (以下簡稱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補充法規的相關規定、內部規章和集體公約,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1.勞動者工作為 ,工作地點為 。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疇內,公司可以以適當理由更換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2.勞動者的工作相應被確定為,工作崗位: ,工種 ,工資類別 組,技術等級為 。
3.正常日工作時間為 小時/天,共計 小時/周。
4.勞動者的薪酬按 (每月、15天、每周)以 (貨 幣)方式支付,金額為 ,其中包括以下部分: 。
5.勞動崗位應具有法律要求的安全、健康、衛生條件。
6.本合同為定期,從 / / 起,計 (日、月、年),試用期為 天(60、120和180天)。
7.合同只能在勞動法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更改。
8.由于某些適當理由廢除合同,但須提前 天(最少30天最多60天)通知對方,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說明緣由。
9.本合同到期中止,但如果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則自動延期。
10.在簽訂本合同時,勞動者應已清楚公司現行的作息時間、內部規章和集體公約。
11.本合同一式兩份,并應遞交到工作所屬轄區的就業中心。
(其他條款)
(地點) , 日 月 年
公司 勞動者
(本人已收到此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