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尼亞成立普通合伙企業的人數限定為最多20人,每個成員對企業的全部債務負責。如果人數超過了20人,則必須按公司法相關規定注冊成立公司。
成立普通合伙企業不必簽訂正式合伙協議,但一般采取書面約定的形式予以規范。如果該合伙企業的運營不是以某個合伙人個人的名義運營,而采用了某個正式的名稱,該名稱則須在公司注冊局進行注冊。
成立普通合伙企業時,須向公司注冊局提交成立合伙企業的陳述說明,同時繳納800先令登記費。該說明需由所有合伙人簽署,前述企業成立時簽署的書面約定無需在公司注冊局登記備案。公司注冊局審批同意后頒發注冊證書,審核流程大約4周。
成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人數最多20人。與普通合伙企業不同的是,這種類型的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企業,對企業承擔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這種類型的企業需要在公司注冊局進行注冊。
(聲明:本欄目交流內容為中國銀行內羅畢代表處學習心得,涉及具體操作問題,請向專業法律顧問和會計顧問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