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及利亞政府已就新車進口事宜制定最新貿易條款,有關規定被收錄在《關于全新汽車、掛車和半掛車經銷活動的條件與規定》的最新招標公告中,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訂單
招標公告第13條規定:“進口全新車輛必須由特許生產廠家出具發票。”即特許經銷商進口全新車輛必須由生產廠商處直接下訂單購買。
招標公告第7條規定:“特許經銷商只能進口招標公告所規定品牌范圍內的車輛。”
招標公告第16條規定:“新車預售單須顯示其最終價格,即該價格不可修改或即時漲價,必須包含全稅、必須扣除完畢所有折扣與紅利,且須提前考慮進可享受的合法稅務優惠。”
二、關于發貨期限與質保
招標公告第18條規定:“汽車經銷商的發貨期限不可超過45天,并有義務為36個月內行駛距離不超過10萬公里的車輛(不含摩托車)、12個月內行駛距離不超過5000公里的摩托車提供質保。”
三、關于安全裝置
舊版招標公告中對于進口車輛的安全裝置并無要求,而新版中首次規定個人用車、小貨車、重型卡車和大客車須強制配備安全裝置。例如,規定大客車需配備防車輪抱死裝置、輪胎壓力控制裝置、限速裝置和四個安全氣囊等;小貨車須配備同樣安全裝置,但安全氣囊只要求安裝兩個。
四、關于經銷商的責任
招標公告第19條規定:“特許經銷商有義務確保下級分銷商與零售商之間構建契約關系,特許經銷商須終身為違反規定的任何行為對最終客戶負責。”
五、關于投資
阿爾及利亞政府規定,特許經銷商須在“汽車工業、半汽車工業或任何與汽車工業有直接關聯的領域”投資,方可獲得經銷許可。
六、關于一年整合期
阿爾及利亞政府給予特許經銷商自該規定公布之日起12個月的整合期,以期符合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