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第五號阿爾及利亞政府公報,對汽車產業政策相關調整,公報主要內容如下:
一、經銷商資質
1、本國汽車經銷商資質的取得需參加由阿工業部組織的招標,相關招標細則由工業部制定,根據需要招標細則可每兩年修訂一次。
2、經銷商進行工商登記前需向工業部申請臨時經營許可。該臨時經營許可僅作為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的有效文件,有效期限12個月,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有效期內注冊的經銷商,可憑相關證明文件延期一次,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期限者工業部有權通告貿易部取消其工商登記。
3、臨時經營許可在工業部收到辦理人申請并核實相關申請材料后30日內辦結。經銷商憑臨時經營許可及其余相關材料辦理經銷資質。
二、經營活動
1、經銷商需具備相關符合規定的配套場地,用于車輛的展覽、售后服務、倉儲,最低面積詳見工業部制定的招標細則。汽車經銷商(摩托車經銷商除外)在獲得經銷資質后12個月內,需在海關擁有一間倉庫。
2、汽車經銷商在獲得經銷資質后12個月內,需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經銷網點。相關進口車輛需符合阿現行法律法規對安全標準及環保標準的規定,如現行法律中無相關規定參照國際標準執行且該標準不得低于進口汽車原產國相關標準。經銷商需向工業部相關部門申報相關待進口車型及車輛有關技術參數。車輛清關前,工業部相關部門將在口岸按照車輛相關技術參數對進口車輛進行抽檢。
3、經銷商需備有數量充足的原產零配件或被生產商許可的同質配件用于質保及售后服務。
4、根據2014年財政法第52條規定,經銷商只得為其在全國范圍內的營銷網點進口車輛,禁止為其他經銷商進口車輛。
5、根據2014年財政法第52條規定,經銷商需向汽車產業相關領域進行投資,如在相關法規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投資,工業部將取消其經營資質。
6、經銷商必須在進口汽車中留出部分進口配額用于燃料為天然氣的汽車(GPL)進口。
7、經銷商只得進口招標細則中規定的汽車品牌。
三、汽車銷售
1、汽車生產商與經銷商所簽訂的合同需符合本公告、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細則。
2、訂單中汽車售價不得更改,不受價格上漲影響。該價格應為全稅價格且應已包含相關折扣(如有)。
3、購車后交付期限應在45天內(轎車、拖車及拖車車頭),重型車輛不超過90天。消費者付清全款后7日內應實施交付。
4、如未能按期交付,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經銷商需向消費者退還預付款或全款,并支付車輛價格10%的賠償金。
5、經銷商需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保,質保有效期為10萬公里或三年內,摩托車為5000公里或12個月內。
四、處罰
1、經銷商如違反該公報或招標細則中規定的相關規則、有關部門將令相關責任人在90天內限期整改。如未能在該時間段內進行相關整改,工業部將取消該經銷商資質并通報貿易部取消其工商注冊。
2、上述執法情況工業部將定期向貿易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及海關總署)進行通報。
五、臨時及最終條款
1、經銷商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新的營銷網點需及時向工業部報備新設網點的倉儲、售后、展出及銷售場地情況。
2、在營的經銷商,在本公報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需按相關規定完善場地建設。
根據阿國家統計局統計,截至2014年1月阿全國汽車保有量為5123705輛,其中轎車占63.79%,因阿國內對汽車不限制報廢年限,其中56%的汽車行駛超過20年。此外,阿業內人士表示,阿每年進口6-7億美元的零配件,99%零配件來自進口。
在本月19日出席阿爾及利亞國際車展之際,阿工業部長表示,為規范汽車行業,減少進口,發展本國汽車工業,在政府公報的基礎上,相關的招標細則將在2-3周內出臺。此外,阿貿易部長表示,至2016年,將建立汽車進出口許可制度,理性引導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