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 尹力)“我們每天喝的自來水水質怎么樣?誰來告訴咱們?”“要遇到突發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和水質污染等事件,自來水有保障嗎?”“要是供水單位弄虛作假,該怎么辦?”……這些京城百姓生活中最關心的飲水問題,未來將會得到更加科學、規范和嚴謹的實施監管。北京市水務局27日首次發布《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北京市水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辦法共十四條,旨在進一步加強首都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開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而制定的。
《管理辦法》指出,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即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及所屬郊區的各自來水公司;石景山、順義、昌平和平谷四區的自來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業,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內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質信息。
《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本市各公共供水單位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社會公布管網水7項、出廠水42項和出廠水全項指標。向社會公布的水質數據,由取得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資質證書的水質檢測機構提供。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要通過本單位網站、政府網站或選擇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質信息,公布的水質數據要真實、準確。水質信息應選擇明顯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眾查看。
該負責人表示,由于各供水企業的水質信息公布周期為季度,為使遇突發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及水質污染等事件時水質信息能夠及時發布,《管理辦法》要求各供水企業在遇突發事件導致供水水廠出廠水、管網水中水質指標異常或超出國家標準時,要在第一時間及時通過本單位網站、政府網站或選擇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眾如實告知水質情況,視情況做出預警建議;暫時不適宜市民飲用時,要提供應急供水保障。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已經及時告知水質情況下,有關供水單位應當在正常公示周期內如實對外公布水質信息。
如果供水企業公布的水質數據有弄虛作假行為、未及時更新水質信息等情況之一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責令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