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旅游法》將正式實施。記者瀏覽各旅行社已上線的國慶黃金周產品,發現其合同內容出現了四大變化,例如取消了指定購物行程及自費項目,將小費包含在團費中等。
業內人士認為,《旅游法》的實施,將有效抑制零負團費,提升游客旅行體驗。但由于許多費用都包含進團費,國慶節后整體出游價格或將進一步抬升。
變化1
以自由活動代替購物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
舊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會將每一日的進店購物數量、名稱、進行標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會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動時間,方便游客購物。
業內解讀:十一過后,游客前往東南亞,就不會再被強迫去燕窩店、藥油店等導游拿回扣的購物點,這會大大增加游客游覽的時間;而歐美等地的奧特萊斯、巴黎春天等購物圣地,導游也不會帶著游客前往。
若游客本身有購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內自愿前往。
變化2
小費包含在團費中
《旅游法》規定:導游和領隊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費,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
舊版旅游合同:團費不包括境外小費,小費屬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費用范圍。
新版旅游合同:團費中包含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并標注了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
業內解讀: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過程中,領隊或導游經常會要求付給地陪或者司機師傅小費。
通常都是領隊和導游要多少錢,游客就給多少錢,但到底該不該給小費、該給多少小費,卻沒有人知道。
現在將小費寫到旅游合同中,既讓游客明確知道在當地花了多少小費,也可以有效控制當地導游亂收小費的情況。
變化3
自費項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舊版旅游合同:單獨列出所有的自費項目,并且自費項目占用行程時間。
新版旅游合同:自費項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覽景點中,或者干脆取消。
業內解讀:以往游客報名低價團,旅行社為了降低團費,連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費項目。比如去法國旅游,凡爾賽宮的門票費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
十一過后,這些“必去”的景點全部含在團費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錢,當然團費價格也會相應地上漲。
變化4
不可抗力損失雙方買單
《旅游法》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舊版旅游合同:并沒有單獨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應該如何分擔責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為合同“補充說明”,把相關內容按《旅游法》規定列出,要求合同雙方共同執行。
業內解讀:十一過后,如果出現因飛機延誤取消、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程出現問題,費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擔。
比如,若旅游當地出現動亂,需要緊急撤離到其他地方,這部分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攤;若飛機取消,導致游客滯留當地,多出來的食宿費用由游客承擔,返程機票若需重新單獨購買,則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攤。 文/記者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