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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部委關于PPP模式招商引資的相關文件(3)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附件: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推廣PPP模式重點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810

抄送: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旅游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能源局、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附件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推廣PPP模式重點項目

一、能源領域

電力及新能源類:供電/城市配電網建設改造、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資產界面清晰的輸電項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分布式能源發電項目、微電網建設改造、智能電網項目、儲能項目、光伏扶貧項目、水電站項目、熱電聯產、電能替代項目等。

石油和天然氣類:油氣管網主干/支線、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氣儲備設施等項目。

煤炭類:煤層氣輸氣管網、壓縮/液化站、儲氣庫、瓦斯發電等項目。

二、交通運輸領域

鐵路運輸類: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各類鐵路項目。重點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以及支線鐵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和鐵路“走出去”項目。

道路運輸類:公路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項目。城市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水上運輸類:港口碼頭、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等項目。

航空運輸類:民用運輸機場、通用機場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

綜合類: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站場等建設、運營和管理項目,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等項目。

三、水利領域

引調水工程、水生態治理工程、供水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區工程、農業節水工程、水土保持等項目。

四、環境保護領域

水污染治理項目、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固體廢物治理項目、危險廢物治理項目、放射性廢物治理項目、土壤污染治理項目。

湖泊、森林、海洋等生態建設、修復及保護項目。

五、農業領域

高標準農田、種子工程、易地扶貧搬遷、規模化大型沼氣等三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現代漁港、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示范園區、國家級農產品批發市場等項目。旅游農業、休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

六、林業領域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巖溶地區石漠化治理工程、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國家儲備林、濕地保護與修復工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森林公園等項目。

七、重大市政工程領域

采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的城市供水、供熱、供氣、污水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園區基礎設施、道路橋梁以及公共停車場等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6]22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范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現將《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印發你們,請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附件: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1024

抄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工商總局、林業局、旅游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令2015年第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按照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本導則適用于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傳統基礎設施領域采用PPP模式的項目。具體項目范圍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切實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1744號)。

第三條實施方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兩類。新建項目優先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方式。存量項目優先采用改建-運營-移交(ROT)方式。同時,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項目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切實提高項目運作效率。

第四條適用要求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本導則明確的程序要求和工作內容,本著“簡捷高效、科學規范、兼容并包、創新務實”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本地區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模式規范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指導和監督,促進PPP工作穩步推進。

第二章項目儲備

第五條加強規劃政策引導

要重視發揮發展規劃、投資政策的戰略引領與統籌協調作用,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據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的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等,明確推廣應用PPP模式的統一部署及具體要求。

第六條建立PPP項目庫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基礎上,建立各地區各行業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并統一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建立貫通各地區各部門的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信息平臺。入庫情況將作為安排政府投資、確定與調整價格、發行企業債券及享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專項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列入各地區各行業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實施、分批推進。對于需要當年推進實施的PPP項目,應納入各地區各行業PPP項目年度實施計劃。需要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應當納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

第八條確定實施機構和政府出資人代表

對于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PPP項目,應根據項目性質和行業特點,由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相關單位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及實施等工作。鼓勵地方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并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參與項目準備及實施工作。

第三章項目論證

第九條PPP項目實施方案編制

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PPP項目,應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PPP項目實施方案由實施機構組織編制,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運作方式、社會資本方遴選方案、投融資和財務方案、建設運營和移交方案、合同結構與主要內容、風險分擔、保障與監管措施等。為提高工作效率,對于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包括PPP項目實施專章,內容可以適當簡化,不再單獨編寫PPP項目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應重視征詢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和建議。要重視引導社會資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預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場的投資回報機制。如果項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費用,要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第十條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

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項目審批職能的投資主管部門等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實施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要求,完善并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重大基礎設施政府投資項目,應重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的深化研究,細化工程技術方案和投資概算等內容,作為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依據。

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應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相關規定,由相應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履行核準、備案手續。項目核準或備案后,實施機構依據相關要求完善和確定PPP

項目實施方案。

納入PPP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應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明確規定可以根據社會資本方選擇結果依法變更項目法人。

第十一條PPP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審批

鼓勵地方政府建立PPP項目實施方案聯審機制。按照“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要求,由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項目涉及到的財政、規劃、國土、價格、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審計、法制等政府相關部門,對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必要時可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然后再進行聯合評審。

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PPP項目實施專章,可結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一并審查。

通過實施方案審查的PPP項目,可以開展下一步工作;按規定需報當地政府批準的,應報當地政府批準同意后開展下一步工作。未通過審查的,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后重新審查;經重新審查仍不能通過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條合同草案起草

PPP項目實施機構依據審查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如項目公司股東協議和章程、配套建設條件落實協議等)。PPP項目合同主要內容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四章社會資本方選擇

第十三條社會資本方遴選

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水平、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方成立聯合體投標。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要及時公告或公示,并明確申訴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采用多種方式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如果項目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掛,鼓勵相關工作與社會資本方招標、評標等工作同時開展。

第十四條PPP合同確認談判

PPP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支持。

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根據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PPP項目合同簽訂

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送當地政府審核。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

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后,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五章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方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資人代表的,項目公司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應按照PPP合同中的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設立。

項目公司負責按PPP項目合同承擔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PPP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變更

PPP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融資及建設

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PPP項目合同及有關規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運營績效評價

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

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

第二十條項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

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要提前終止,并按PPP合同約定妥善做好后續工作。

第二十一條項目移交

對于PPP項目合同約定期滿移交的項目,政府應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在合作期結束前一段時間(過渡期)共同組織成立移交工作組,啟動移交準備工作。

移交工作組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標準,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保證項目處于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項目公司應按PPP項目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完成移交工作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PPP項目后評價

項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可組織開展PPP項目后評價,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并按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及社會監督

各地要建立PPP項目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及時、充分披露PPP項目基本信息、招標投標、采購文件、項目合同、工程進展、運營績效等,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內容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有關內容經申請可以不公開。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對PPP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導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6269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文件精神,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融資方式創新,更好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現就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一)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是保障PPP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機制。資產證券化是基礎設施領域重要融資方式之一,對盤活PPP項目存量資產、加快社會投資者的資金回收、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與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單位應加強合作,充分依托資本市場,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PPP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實現市場化融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傳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大力推動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資產證券化

(二)明確重點推動資產證券化的PPP項目范圍。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重點推動符合下列條件的PPP項目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一是項目已嚴格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和實施方案審查審批程序,并簽訂規范有效的PPP項目合同,政府、社會資本及項目各參與方合作順暢;二是項目工程建設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能持續安全穩定運營,項目履約能力較強;三是項目已建成并正常運營2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并已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四是原始權益人信用穩健,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或虛假信息披露,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優先鼓勵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PPP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優先選取主要社會資本參與方為行業龍頭企業,處于市場發育程度高、政府負債水平低、社會資本相對充裕的地區,以及具有穩定投資收益和良好社會效益的優質PPP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示范工作。鼓勵支持“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以及新一輪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等國家發展戰略的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

(四)積極做好PPP項目管理和配合資產證券化盡職調查等工作。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PPP項目合同,保障項目實施質量,切實履行資產證券化法律文件約定的基礎資產移交與隔離、現金流歸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關義務,并積極配合相關中介機構做好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要按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三、證券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應積極支持PPP項目資產證券化

(五)著力優化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審核程序。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按照規定對申報的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審核、備案和持續監管。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單位應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審核及備案綠色通道,專人專崗負責,提高國家發展改革委優選的PPP項目相關資產證券化產品審核、掛牌和備案的工作效率。

(六)引導市場主體建立合規風控體系。中國證監會系統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加大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宣傳和培訓力度,普及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及監管要求等相關知識,推動PPP項目相關責任方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合規、風控與管理體系。

(七)鼓勵中介機構依法合規開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相關中介機構積極參與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并督促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要求,切實履行盡職調查、保障基礎資產安全、現金流歸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管理人職責,在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執業質量和服務能力。

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八)共同培育和積極引進多元化投資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與中國證監會將共同努力,積極引入城鎮化建設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不動產基金以及證券投資基金、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等各類市場資金投資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推進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支持機制。中國證監會將積極研究推出主要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并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共同推動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進一步支持傳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九)建立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與中國證監會將加強溝通協作,及時共享PPP項目信息,協調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將共同推動建立針對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監測、違約處置機制和市場化增信機制,研究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及存續期管理要求,確保資產證券化的PPP項目信息披露公開透明,項目有序實施,接受社會和市場監督。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與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及違約處置的聯席工作機制,推動PPP項目證券化產品穩定運營。

五、近期工作安排

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于2017217日前,推薦13個首批擬進行證券化融資的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正式行文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從中選取符合條件的PPP項目,加強支持輔導,力爭盡快發行PPP項目證券化產品,并及時總結經驗、交流推廣。

請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支持配合工作,推動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資產證券化融資平穩健康發展,并依據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執行情況,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備案及負面清單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

20161221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使用說明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編制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有關要求,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一、編制原則

1.強調合同各方的平等主體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體,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建立互惠合作關系,通過合同條款約定并保障權利義務。

2.強調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政府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市場機制,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3.強調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鼓勵社會資本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項目運作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獲取合理投資回報。

4.強調公開透明和陽光運行。針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關鍵環節,明確政府監管職責,發揮專業機構作用,提高信息公開程度,確保項目陽光運行。

5.強調合法合規及有效執行。項目合同要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做好銜接,確保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強調國際經驗與國內實踐相結合。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總結國內成功實踐,積極探索,務實創新,適應當前深化投融資體制改

革需要。

二、主要內容

項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塊化的編寫框架,共設置15個模塊、86項條款,適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服務、移交等階段,具有較強的通用性。原則上,所有模式項目合同的正文都應包含10個通用模塊:總則、合同主體、合作關系、項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報、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合同解除、違約處理、爭議解決,以及其他約定。其他模塊可根據實際需要靈活選用。例如,建設-運營-移交模式的項目合同除了10個通用模塊之外,還需選用投資計劃及融資、工程建設、運營和服務、社會資本主體移交項目等模塊。

三、使用要求

1.合作項目已納入當地相關發展規劃,并按規定報經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2.合同簽署主體應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權,滿足合同管理和履約需要。

3.在項目招標或招商之前,政府應參考《合同指南》組織編制合同文本,并將其作為招標或招商文件的組成部分。

4.社會資本確定之后,政府和社會資本可就相關條款和事項進行談判,最終確定并簽署合同文本。

5.充分發揮專業中介機構作用,完善項目合同具體條款,提高項目合同編制質量。

6.參考《合同指南》設置章節順序和條款。如有不能覆蓋的事項,可在相關章節或“其他約定”中增加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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