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豐臺區某村支部委員會書記郭文,涉嫌貪污被提起公訴。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九年有期徒刑。
郭文在擔任村黨總支部書記期間,于2007年,利用協助豐臺區人民政府管理、發放建設占地拆遷補償款項的職務便利,偽造拆遷補償協議,騙取380萬元拆遷補償款。在案件審理期間,郭文的親屬代郭文退繳380余萬元贓款。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郭文身為村黨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依法從事公務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當庭自愿認罪,且其親屬代為退繳了全部贓款,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