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家運輸公司的大貨車因被認定超寬,被首發集團路巡人員攔下,23天后被要求交6.8萬余元看車費。運輸公司交納了5000元前期費用后,起訴首發集團及安暢分公司退費并賠償,一審被駁,市二中院隨后將案件發回重審。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重審后依舊判決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訴求。
首發扣留過路貨車23天看護費6.8萬
江蘇盱眙縣快捷運輸有限公司起訴稱,2011年11月9日,公司承運風力發電機組的貨車由南京開往包頭。11日晚行至北京市六環至八達嶺路段時,被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路產巡視車攔截。對方沒有出示證件,告知其車輛超寬,須扣車接受處理,并當場將司機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扣留,將車停在一處未通車的高速橋上,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標準支付看護費用。運輸公司沒有同意,并在交涉期間承擔了住宿費、交通費、運輸合同違約損失等巨額費用。
截至2011年12月3日,車輛被挪到一家正規停車場時,看護費已經高達6.8萬余元。運輸公司稱,因他們需要首發出意見才能到路政部門開具超限運輸許可證,以換取繼續上路不被查,而不交費首發就不配合出意見,雙方為此一直協商。同年12月9日,他們為避免更大損失被迫與對方達成協議,交納前期5000元的看護費,并約定其余停車費以后再協商解決!秴f議書》簽訂當天即12月9日晚,他們的超限車離開了北京。
運輸公司認為,首發集團強制提供服務,收取巨額看護費不合理,首發集團及安暢分公司應當承擔給他們造成的損失。2012年1月,該公司起訴要求撤銷2011年12月9日簽署的《協議書》,由兩被告返還5000元,并支付因扣留車輛造成的貨物違約金、停車費等損失共計4.5萬余元。
江蘇公司兩告首發豐臺法院均予駁回
一審開庭時,首發集團認為原告向其支付5000元,是自愿支付違約金的一部分,不應返還。原告索賠的損失是因其自身違法、違約等原因造成的,不應賠償。安暢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費用6萬余元(后又撤回反訴)。
2012年9月3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運輸公司全部訴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12月14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因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豐臺法院審理后依舊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訴求。法院認為,首發集團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人,對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負有管理維護的職責,根據北京市關于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政策規定,亦賦予了首發集團制止違法超限運輸、阻截超限超載車輛通行的職權。運輸公司違法超限駛入北京北六環京藏高速路段,首發集團下屬安暢分公司在其職責范圍內制止運輸公司超限違法行為、攔截運輸公司所屬超限車輛并要求其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行為,并無不妥。
運輸公司主張其與安暢分公司簽訂《協議書》系在脅迫下訂立而應予撤銷,因其未提供有力證據予以佐證,法院難以采信,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運輸公司的代理律師趙力永表示,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一審法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沒有任何改變的情況下,再次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和法律規定,作出了與原審判決完全相同的判決。他表示,作為一名律師,只要當事人不放棄,他會繼續代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