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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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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快訊#【伊春空難案今開庭 飛行員首追刑責】2010年黑龍江伊春市林都機場發生空難,44人死亡,經濟損失3個億。機長齊全軍因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公訴。該案今天在伊春當地法院開庭。空難事故后追究飛行員刑責,在中國尚屬首例。案件被國際民航組織及最高法院關注。(記者 王巍)
■ 事實+
伊春空難:機長失責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08秒,一架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進近著陸過程中失事,共造成44人遇難,52人受傷,經濟損失3個億。
經近兩年調查,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調查報告稱,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對河南航空有限公司處以500萬元罰款,并對19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事故直接原因是機場霧濃能見度不足,飛行機組未看見跑道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間接原因是河南航空管理薄弱,飛行機組調配不合理。
事故發生后,機長沒有組織指揮乘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根據處理建議,機長被吊銷執照并開除公職黨籍。據調查報告,事故當班機長齊全軍未履行機長法定職責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飛機撞地后,沒有組織指揮乘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建議依法吊銷其飛行駕駛員執照,給予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處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副駕駛已喪生不再追究責任。
事故問責:空難是個例外
從1982年以來,我國共發生重大飛行事故20起,共1423人罹難。其中,無疑有一些是屬于重大責任事故。但是,公安機關從沒有對哪一起空難展開過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立案偵察,也沒有哪個責任人被追究了重大飛行事故罪。而在美國、意大利、俄羅斯、中國臺灣等,都有對航空人員因空難而展開偵察,并以過失殺人罪、瀆職罪等罪名被判刑。再對比一下我國發生的礦難、海難或者隧道塌方等重大責任事故,幾乎都有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惟獨空難是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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