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外來投資者到柏鄉縣投資興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外來(縣外、國外)投資者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合資、合作、獨資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0萬元人民幣)的生產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在縣內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第二條 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萬元人民幣)、正式投產后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新開工項目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留成部分給予返還,前三年返還100%,后二年減半返還。
(二)對收購破產、停產生產性企業的,視為新上項目,按本條(一)款執行。
(三)對現有企業擴大規;蚩h外企業兼并縣內現有生產性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對企業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獎勵性返還。
第三條 收費優惠政策
(一)新建企業辦理開業所需證件,只收取工本費,免收縣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費。
(二) 新辦企業在建設期間的各種行政收費,對縣以上上繳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縣留成部分費用。
(三) 對新建的高新技術和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收前3年縣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種費用,水資源費減半征收。
第四條 土地優惠政策
(一)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企業投產后,對土地出讓價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額獎勵,并獎勵耕地占用稅的50%。
(二)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1億元人民幣以下(含1億元人民幣)的生產性項目,企業投產后,對土地出讓價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業交納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予以全額獎勵,農民補償費用從企業繳納稅金的縣留成部分逐年返還。 (三)國內外客商投資高新技術項目、國外專利、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著名商標(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產品的認定,均以省級以上科技、商務部門的證件為準),其獎勵條件可低于本條(一)、(二)款所定投資額度。
(四)利用縣內原劃撥土地投資興辦企業,可將土地使用權按國家規定以最低價出讓給新辦企業。
第五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給予更大優惠,原則上實行一事一議。對科技含量高、出口創匯能力強、產業拉動作用大的項目可適當降低“一事一議”的條件。
第六條 對進園區的項目,確保路、電、通訊、排水、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