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稿)
為進一步加快七臺河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再生資源產業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開放步伐,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實現經濟轉型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條件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投資新建的再生資源加工型企業,其項目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符合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產業規劃;
2、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且被認定為再生資源加工型的單體項目。在保證投資規模的前提下,具有再生資源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享有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的優先權利;
3、項目投資強度、用地建筑系數、容積率原則上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但投資強度不得低于每公頃3000萬元。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二條 入區項目以出讓方式使用已征土地的,投資企業繳納每公頃45萬元保證金后即可獲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項目開工時返還投資企業保證金50%,項目竣工后返還20%,實現稅收后返還30%。投資企業通過土地招拍掛形式獲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政府按該企業獲得土地用權的出資額,無償資助企業在園區內進行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項目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市政府按租金收入給予企業10年等額返投扶持。
三、財稅扶持政策
第四條 自企業納稅年度開始,第一年按企業實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企業扶持;第二年按企業實繳稅金超過上年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企業扶持;第三年按企業實繳稅金超過第二年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企業扶持。
第五條 鼓勵投資企業新上國家、省和市重點支持的產業項目,幫助企業對上爭取貸款貼息、品牌獎勵、財稅建設獎勵等政策性資金支持。
四、規費扶持政策
第六條 對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的加工型企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對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的加工型企業在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地方性行政事業收費、價調基金和有償服務性收費按照本市招商引資政策執行。
五、水電扶持政策
第八條 投資企業用電按照七臺河市現行城市工業用電最低目錄價執行。
第九條 投資企業工業用水按照七臺河市經濟開發區價格標準執行。
六、服務扶持政策
第十條 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實行全程跟蹤服務,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的加工型企業,在建設和發展過程中享受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全程代辦服務政策,園區確定專人負責對每一戶企業跟蹤服務。
第十一條 加工型企業建成后,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可協調金融部門以土地、廠房、設備作抵押給予企業貸款,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問題。
七、附則
第十二條 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的再生資源加工型項目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國家、省、市公布實施的優惠政策與本辦法有重復或類似的,投資企業只能選擇執行其中一種。
第十三條 對引進再生資源加工型企業進入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的組織及個人,按照《七臺河市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確定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如有特殊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進行商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七臺河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