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墾區管理體制,保障墾區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墾區在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中的示范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及墾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墾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由省農墾總局實施管理的經濟社會區域。
第三條 墾區范圍內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墾區的行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權責統一、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實行墾區區域管理、內部政企分開的體制。
第五條 省農墾總局是省人民政府對墾區實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行使市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權,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農墾總局所屬管理局行使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權,負責本管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國有農場場區設立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場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對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和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行政管理機構的授權,是授予其相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本條例頒布實施后,墾區的行政執法不再另行授權。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墾區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七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農業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把墾區建成經濟繁榮、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社會和諧、生態優良的現代化墾區。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墾區作為全省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組成部分,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條 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墾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建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并組織實施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制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資源配置政策、產業政策、分配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調整墾區經濟比例關系;
(四)培育、完善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督管理;
(五)負責墾區的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墾區范圍內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協調和處理墾區內外的社會、行政關系;
(六)依據國家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七)維護墾區社會秩序,保護國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八)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工作人員。
第十條 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政策措施;
(二)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場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三)負責本場區各項行政管理和社會事務;
(四)保護本場區各種經濟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五)辦理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本管區行政管理職責,接受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門,應當在墾區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行使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十三條 墾區的行政執法工作由省農墾總局、管理局所屬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國有農場場區行政執法工作由管理局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派駐管理。
第十四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權限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五條 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及其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發揮層級監督作用。
第三章 國有農場
第十六條 國有農場是以國有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以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為主營業務,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農業企業。
第十七條 國有農場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內外市場需求,依靠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依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現代農業,建設國家重要的商品糧基地、畜產品基地和農產品加工基地,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建設和繁榮邊疆。
第十八條 國有農場依法享有和履行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對權屬內的國有土地、林地、草原、水資源等資源性資產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
(二)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
(四)經營和管理國有農場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為家庭農場和其他經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營銷、培訓等服務,指導其應用先進農業科學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
(六)履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決議或者決定;
(七)接受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八)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國有企業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組織成立。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農場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國有農場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由工會委員會組織召開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國有農場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投資計劃、生產經營等重大決策,以及財務預算決算、場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的報告,并做出決定或者決議;
(二)審議通過國有農場章程,土地承包方案,企業改組、改制和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國有農場各級領導干部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國有農場實行場長負責制。
國有農場建立以場長為中心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場長負責組織、領導本場生產經營工作,對本場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國有農場場長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草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提出福利資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國有農場場長應當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或者決議,履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國有農場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國有農場是雙層經營的資產經營主體,通過對權屬內的國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發包經營和生產服務,統一組織、指導、管理本場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家庭農場、聯戶家庭農場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生產經營主體,通過承包方式取得國有農場國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十二條 國有農場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省農墾總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國有農場農用土地承包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依法取得國有農場荒山、荒地、荒灘、林地、草原等資源使用權的,使用期滿后其資源仍由所在國有農場進行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變更國有農場行政隸屬關系,應當征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墾區內國有農場合并、分立,應當經省農墾總局批準,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經濟和社會建設
第二十四條 墾區應當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創造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發展環境,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全面發展。
第二十五條 墾區應當發揮資源、科技和組織優勢,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發展現代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和現代服務業,健全現代農業產業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構建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集團,增強國有經濟實力。
第二十六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扶持,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墾區應當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全面發展社會事業,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協調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發展。
第二十八條 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的原則,發展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服務事業,為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墾區應當制定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健全覆蓋墾區的就業服務體系。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墾區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制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和保障水平。
墾區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鼓勵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墾區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應當全部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三十二條 健全學生資助、就業援助、醫療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發展墾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第三十三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和信訪制度,健全維護群眾利益機制,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有效預防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第三十四條 墾區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應急處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食品藥品安全等公共安全體制和機制,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專業隊伍建設,維護安全生產秩序,提高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十五條墾區應當加強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推動小城鎮健康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優先安排城鎮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及污水處理、供熱、供電、信息網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城鎮功能。
加強墾區小城鎮住宅開發建設,改善職工和居民的居住條件。
墾區小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墾區獨立管理局局址、國有農場場部以及管理區等居民聚居區設立居民委員會,實行居民自治。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原則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公益事業經費保障機制,逐步擴大公共財政資金支持覆蓋面,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公益事業,保障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合作共建
第三十八條 墾區局、場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合作共建的協商機制,協商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實現優勢互補,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十九條 墾區應當發揮現代農業優勢,提高裝備能力、創新能力、綜合生產能力,向農村示范推廣先進農業技術,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墾區現代農業建設,為墾區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 毗鄰的墾區局、場與市、縣實施水利工程、公路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加強規劃銜接、工程銜接,確保防洪安全、排灌暢通和公路通達。
第四十一條 墾區局、場與市、縣毗鄰或者交叉的小城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區建設、區域合作、協調發展的原則,聯合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第四十二條 墾區局、場與市、縣興辦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打破行政界限,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本著就近就便原則,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決和處理墾區與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矛盾糾紛的協商機制,促進區域合作共建。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支持墾區發展的各項政策,為墾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四十五條墾區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排污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和省級國庫,支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級財政按照占用墾區耕地征繳的耕地占用稅一定比例安排的支出,應當專項用于墾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支出。
第四十七條在墾區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省內同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同等政策。
第四十八條 墾區小城鎮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建制城鎮建設各項支持政策。
按照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相應調整墾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
參照農村相鄰城鎮,合理確定墾區城鎮土地使用基準地價,落實國有農場場部職工宅基地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政策。
第四十九條 墾區的土地、林地、草原等資源性資產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確權,并發放權屬證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國有農場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國有農場場長以及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照行政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墾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墾區有關行政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機構的本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墾區的行政復議工作由各級法制機構負責。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四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的《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