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下稱「法院」)可在下列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有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已經通過特別決議案,決定將公司交由法院清盤;又或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才合理而公平。一般來說,公司一經法院下令清盤,便無能力促使其資產的所有權有所更動,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務的權力,亦由該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移交清盤人。有關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
香港公司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時,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元。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后,若公司的資產陷于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為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而呈請人則須再繳按金***元。如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書面要求呈請人繳交額外按金,呈請人亦須如數繳付。破產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會發出正式收據。
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后,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公司及破產管理署署長。有關公司的全部董事,均會獲得通知出席聆訊,而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認為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的處理方法,便會頒布清盤令。清盤令頒布后,曾任臨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便成為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須接管該公司。臨時清盤人會將該公司的一切資產收集及變賣,以求債權人獲得發還最高額的債款。
債權證明
該公司的債權人均須填妥債權證明表,然后將該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請的證明文件遞交臨時清盤人。債權人在遞交債權證明表時,須繳交小額備案費,但追討工資的則不用繳交任何費用。臨時清盤人或受委任的清盤人須審查該等表格,并在宣布發還債款時,發出裁定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權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獲接納,有關方面會說明原因。倘債權人不滿意有關解釋,可向法院上訴, 但必須在裁定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登記財產與查收帳簿及紀錄
若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該宗清盤案便由一名破產管理主任負責辦理。破產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前往該公司,登記其資產并連同有關帳簿與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員的工資紀錄。進行該項工作時,該公司的董事應與破產管理署的人員同行,以便隨時提供數據及加以協助。破產管理署的人員亦可能要求該公司的雇員從旁協助。
初步訊問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法院頒下清盤令后,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破產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向有關公司的董事進行初步訊問,而各董事必須回答訊問時所提出的一切問題。有關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并須在指定期限內將一份準確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即截至臨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遞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查閱。破產管理署收到該說明書后,已登記債權的債權人可向該署申請副本一份,惟須繳交規定的費用。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交或延遲遞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被檢控。
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臨時清盤人會在法院頒下清盤令后的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和分擔人會議。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該等會議的主席便由破產管理署的人員擔任。有關公司的全體董事,在該兩個會議舉行時,通常均須出席。該等會議的主要目的,是決定委任誰人為該公司的清盤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的作用在協助處理該公司的資產及其它事宜。債權人及分擔人亦可藉該等會議互通消息,及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在強制清盤案中,債權人及分擔人多在會議上議決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清盤人及不成立審查委員會。作為一間公司的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根據有關公司的財產及業務性質,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別經理人,則可向法院申請作出該項委任。近年,他們亦鼓勵議決委任其它人士為清盤人。涉及強制清盤的公司,如擁有大量資產,則債權人可決定,申請將該公司轉為自動清盤,俾可能為債權人帶來經濟利益。至于該等會議及其它會議的舉行日期及時間,有關方面會發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債權人及分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