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辦事處、管理區委員會,市直各部門:
《洪湖市工業項目投資優惠政策》已經市政府2011年第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各界人士在我市投資工業項目,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工業項目投資優惠政策(以下簡稱《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各界人士在洪湖經濟開發區、府場經濟開發區、新灘新區工業園(以下簡稱“園區”)內投資的所有工業項目。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投資強度不低于100萬元/畝,稅收強度不低于5萬元/畝,容積率0.5以上,建筑系數30%以上,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設周期在18個月以內。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條 在園區興建工業企業,按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精神,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獲得用地,最低工業用地價格為144元/平方米(按11等土地計算),即9.6萬元/畝。
第四條 在不影響企業報建的前提下,企業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后,經有關部門驗收核準,由國土資源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第五條 凡落戶園區的工業企業,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在約定的建設周期內完成全部固定資產投資,且同時符合第二條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核準,給予落戶企業基礎設施工程配套扶持,由市財政部門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本級部分全部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 投資商優惠受讓土地后因自身原因閑置土地達到法定期限,市政府將征收土地閑置費或無償收回。上述優惠受讓地塊在使用期限內,不得變更土地用途。
第三章 稅收扶持政策
第七條 凡工業項目建成并形成稅收且依法足額納稅的,由各級財政給予以下財政獎勵措施:
(一)增值稅獎勵
新辦工業企業在約定的建設周期內建成投產后,前三年年度繳納增值稅依次達到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由財政將該年度本級財政留用部分的30%獎勵給企業,次年結算。企業納稅沒達到規定額度的,不予獎勵。
屬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從認定年度起5年內由財政將本級財政留用部分的30%獎勵給企業。
同一企業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不重復計獎,按最高標準予以獎勵。
(二)所得稅獎勵
1、新辦工業企業在約定的建設周期內建成投產后5年內享受所得稅獎勵,前2年將企業所得稅地方留用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后3年將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用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
2、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將企業上繳所得稅地方留用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
(三)個人所得稅獎勵
對外地來洪湖工作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采取個人申報,3年內地方留用部分征后即期全額獎勵給個人。
(四)其它稅收獎勵
1、對新辦工業企業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實行先征后獎。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按要求建成投產的,其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
2、對工業標準廠房的租賃出售,由市地稅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最大限度的稅收優惠。
第四章 費收優惠
第八條 在園區新上工業項目,在項目落地(注冊、立項、供地、建設、驗收)審批過程中,國務院、省政府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不收費;荊州市、洪湖市兩級政府行政審批的事項,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實行零收費(另行發文);應上繳省級的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由財政代繳;經營服務性收費,根據“招標進場、統一監管、約價服務、限時辦結”的原則,按照與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約定的價格收取。
第五章 投資保障
第九條 項目立項、建設、審批實行一名領導掛帥、一個部門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全程代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固定資產一次性投資超過2億元、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畝或屬于國家鼓勵的高科技項目或對洪湖經濟發展有支撐性、帶動性作用的工業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享受更加優惠的投資政策。
第十一條 本地擴建、改建企業符合第二條要求的,享受同等優惠政策。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原則上落戶鄉鎮區辦工業園區,其土地價格原則上不低于土地征收的實際成本。落戶鄉鎮辦區的工業招商項目,其優惠措施可參照本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額由市招商局組織專門機構評估后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確認。
第十三條 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產業目錄、用地目錄為準。
第十四條 本《優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優惠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有效期二年。原《洪湖市工業項目投資優惠政策》(洪政發〔2008〕4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