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招商網訊: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行政檢查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一次;招商引資者不得對投資者給予違法承諾……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旨在為我省營造“重商護商”的經濟發展環境。
據悉,該《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
《條例》規定,禁止地方保護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不得禁止、限制外來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和參與招標活動。
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以及培訓、展覽、考核、達標、評比、表彰等活動并支付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招商引資不得違法承諾
針對一些地方招商互挖“墻腳”,隨意承諾的現象,《條例》明確規定,招商引資者不得對投資者給予違法承諾。
同時,規定省政府應當制定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產業指導目錄和招商引資規劃,建立招商引資的公平競爭機制,規范招商引資工作,調整招商引資結構。
執法不亮證,企業可拒絕
《條例》規定,行政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行政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除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國家統一部署實施的行政檢查外,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一次。
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收費等
《條例》規定,實行罰繳分離。罰沒收入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具法定依據,實行收費公示,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單據。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和重復收費。
司法機關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范圍和期限。
公務員違規將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舉報、投訴事項辦結后,應在七日內將辦理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舉報、投訴者。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履職違法行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