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新寧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5年1月21日印發的《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寧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5〕4號)同時廢止。
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新寧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加強組織保障,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筑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湘政發〔2015〕21號)、《新寧縣“救急難”工作試點方案》(新政辦發〔2014〕8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臨時救助的重要性
近年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制度為支撐的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絕大多數困難群眾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救助。但社會救助體系仍存在“短板”,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發揮救急難作用,使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線。
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是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確保社會救助安全網網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對于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將其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任務,全面落實,扎實推進。
二、實施臨時救助的目標原則
臨時救助制度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補“短板”、掃“盲區”,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臨時救助工作要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三、相關部門職責
縣民政部門是審批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是受理、審核轄區內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臨時救助日常服務工作;衛計、教科、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合作。
四、細化臨時救助對象范圍和類別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意外事件(火災、交通事故、各類地質災害等突發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主要包括白血病、尿毒癥等49種醫療救助認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開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以下五類人群:
1.城鄉低保對象;
2.農村特困對象;
3.建檔立卡貧困戶;
4.困難殘疾人;
5.低保邊緣群體。
五、優化審核審批程序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程序為:
1.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居民都有權向當地鄉鎮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2.鄉鎮應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比對、公開公示等方式對救助申請對象申請情況進行核實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手續;
3.鄉鎮對于情況緊迫,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可進行“先行救助”;
4.待急難情況緩解后,當地“救急難”聯席會議決議最終救助金額,并在救助對象所在村(社區)公示無異議后補足“先行救助”金額不足部分。
對于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要求。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程序為:
1.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居民都有權向當地鄉鎮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2.困難對象向鄉鎮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后,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10個工作日內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收入財產狀況、遭遇困難類型與程度等,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方式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民主評議;
3.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調查核實后提出救助審核意見并在申請對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公示后無異議的,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5.救助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縣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進行社會化發放,每季度的審批發放花名冊報縣民政局備案;救助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批建議,在每月5日、15日和25日前及時將匯總表和臨時救助審批表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在每月的6日、16日和26日審批確定救助金額后再由鄉鎮及時進行社會化發放。對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請對象,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要向救助申請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并對救助申請人出具不予救助書面說明。縣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臨時救助工作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原則上一年內申請對象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不得超過2次。
(三)救助方式
對于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三種救助方式:
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根據工作需要,鄉鎮可從縣民政局借用部分資金作為緊急臨時救助的備用金。備用金分季按有關財務制度與縣民政局進行結算。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困難的臨時救助對象,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臨時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救助期內不再符合條件和救助期滿的家庭和個人要及時中止救助。
六、工作機制
(一)落實“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各鄉鎮要落實“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建立鄉鎮人民政府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二)加快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計、教科、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三)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要充分發揮縣內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要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政策。
(四)不斷完善資金籌集機制
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贈、社會捐助及其他方式等多渠道籌集。縣財政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合理確定權重;考核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嚴格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加強資金保障。財政部門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要根據中央和省級下撥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并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安排本級臨時救助資金,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按上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用于處理緊急性突發事件,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水平和時效性。
(三)加強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部門要會同衛計、教科、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采取虛報、隱瞞、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立即終止救助并及時追回救助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臨時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不斷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建立健全救助對象檔案。進一步加強對臨時救助對象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制度。一是要建立紙質檔案,鄉鎮民政辦要對臨時救助對象進行一人一檔管理,檔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難對象申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走訪調查材料、公示材料、審核審批材料等;二是要及時將臨時救助情況錄入湖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五)加強政策宣傳。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組織好臨時救助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加強輿論引導,從政府作用、個人權利、家庭責任、社會參與等方面,多角度宣傳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臨時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上級出臺新的政策與本實施辦法相沖突的,以上級新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