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營造寬松的投資環境,推動招商引資工作,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稅收
1、外地來洪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按國家規定的最優惠政策執行。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企上繳所得稅后,由受益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減半”給予補貼。經營期五年以上非生產性外企上繳所得稅后,由受益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全部、后三年減半”給予補貼(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
2、外企新辦出口創匯型企業,自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后,國家退稅部分及時退補到位。
3、外企新辦技術先進型企業,技術項目獲市級以上有權部門認定的,自投產之日起,年入庫增值稅10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按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獲省級以上認定的,自投產之日起,年入庫增值稅100萬元以上的,五年內按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
4、外企和本縣企業投資新辦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和研發高科技、高附加值產品的,優先安排科技三項經費,優先幫助申報部、省、市有關貼息、補助。
二、用地
5、進縣經濟開發區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按本地區最優惠價格執行。對投資額巨大的工業項目可以實行一事一議,協商確定地價。
6、進縣經濟開發區項目必須無污染、低消耗、高附加值,每畝投資強度必須在120萬元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環保達標。
7、外企投資商業、旅游、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其它項目,土地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
8、外企投資農業、信息產業、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旅游項目用地,只要交完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余屬縣級權限范圍內的費用全免;對投資規模大、財政貢獻突出的重點項目或經省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土地、廠房、設備等存量資產可無償使用。
三、規費
9、對來洪投資項目,從立項、規劃、審批到注冊,地方各項規費按低限征收。
10、進縣經濟開發區項目,除需上繳市級以上規費外,其它各項規費一律免收。
11、在縣經濟開發區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建設規費按30元/平方米收取,消防設施配套費按0.5元/平方米收取;在城區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經營性三產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建設規費按40元/平方米收取,消防設施配套費按1元/平方米收取;其它項目按國家規定標準低限收取。
四、服務
12、縣行政審批中心全權負責辦理外商來洪投資企業的一切證照手續,除需上報市級以上審批項目外,縣內手續做到一日內辦結。對提前預約辦理的手續,節假日照常辦公,特事特辦。
13、外企在縣經濟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引資單位領導掛鉤幫辦,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縣領導掛鉤幫辦。
14、對來洪投資客商,其子女可自主選擇在洪澤的學校就讀,任何學校都不收擇校費,其它收費標準與縣內學生同等對待。
15、外企新辦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企業,由縣紀委(監察局)、公安局列入“重點保護企業”之列。除安全生產檢查外,企業在守法經營期間,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檢查,確因工作需要的,事先必須辦理由縣軟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簽字的檢查許可證,檢查結果必須及時反饋給軟建辦備案,如需處罰必須事先征得縣領導的同意。對縣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發生的盜搶案件,由公安部門負責限期破案,不能限期破案,由公安部門按照“盜搶案件補償制”的規定予以先期補償。
16、為外來投資客商建立“兩卡”制度,即投資者特殊身份“綠卡”和“繳費明白卡”。憑“綠卡”在銀行信貸、就醫(體檢)、子女入學、治安保護、勞動就業、車輛通行、乘車、旅游等方面予以優先、優待;縣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出“繳費明白卡”的名目和標準向外商企業收費,收費時必須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企業。
五、其它
17、本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所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停止執行。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本規定服從國家政策。本規定由洪澤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