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當天上午,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寄出快遞,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
“收了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錢,都去哪了?” 吳有水說,按照計生部門的說法,社會撫養費并不是罰款,而是補償公共資源消耗,“今天是世界人口日,正好問問。”
吳有水稱,他一直關注計劃生育問題,但遍查各地人口與計生部門、財政部門的網站,很難找到相關數據。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與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據此,吳有水分別向31個省級計生、財政部門寄去快遞信件,申請要求公開信息的內容包括: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總額;2012 年度社會撫養費預算與實際開支;2012 年度社會撫養費使用情況的審計。
吳有水說,之前有報道稱,全國每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總額達到 200億元,那么多錢都流向哪里?是不是用于“對超生嬰兒占用社會公共資源的補償”,“很少有人說得清”。
據了解,我國“社會撫養費” 第一次出現在國內的規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當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
也在這一年,財政部、原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之前的“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并明確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不是處罰,但具有一定的補償和強制作用。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撫養費”收費行為的依據。
但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并沒有對什么是“社會撫養費”作出解釋。原國家計生委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之后的新聞發布會上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吳有水說,由于不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中關于兩年時效的規定不能適用,也就是說,只要發現違法超生就可以追繳,不論是什么時間發生的。而由于計劃生育具有的義務性、強制性,各地在處理超生,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定義為“社會資源補償”的行政收費卻因超生者的收入、超生次數、甚至是否婚生的不同而有巨大差異,“補償社會資源消耗這個理由難以解釋。”
據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了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辦法、收費標準以及預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絕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規定,只要沒有準生證,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繳納。吳有水認為,這既違反生育權,也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理由抵觸。還有一些省規定即使符合條例規定,沒有準生證也需交錢。另外,還有所謂“非法收養”、“再育時間間隔不足”等也要收費的規定。
根據國家規定,社會撫養費采用收支兩條線。但吳有水說,該規定在許多地方未能執行。許多縣級政府甚至規定80%~90%的社會撫養費歸當地計生部門。“這導致許多地方計生干部對‘超生’漠視,對‘收費’熱衷。社會撫養費難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吳有水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