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建設“開放型、多功能、高效益、強輻射”的省會中心城市的步伐,除執行國家和江西省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政策規定外,對來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內、外商和參與我市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的內外單位和個人,還實行以下優惠和特別優惠:
一、稅收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繳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12%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第六年開始按24%稅率繳納所得稅,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屬于技術、知識密集型的外商投資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或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提供的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稅、免稅優惠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生產經營期限內全部免征。
內、外商購買或兼并我市生產性企業,其為安置富余職工興辦的獨立核算、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實行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內、外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開墾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蕪灘,從事農、林、牧、副、漁等種養業、加工業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對其所征農林特產稅由所在地財政全額返還三年,其中從事糧食生產的,免征定購糧五年。
二、土地
為加快我市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促進產業優化升級,鼓勵內、外投資者投資發展我市的主要產業門類有:道路建設、橋梁等基礎建設;工業的汽車制造業、機械工業、輕工業,以及電子、化工、紡織、建材、食品工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以養殖業為主的多種經營,糧食、蔬菜商品基地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小城鎮建設;第三產業的交通運輸業和旅游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行業。
凡符合上述產業要求的投資項目,其受讓土地,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總額減收15%,其人防結建費、白蟻防治費、拆遷代辦費(含管理費)減收30%。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其受讓土地,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總額減收20%,人防結建費、白蟻防治費、拆遷代辦費(含管理費)仍減收30%。
外商出資購買或兼并我市國有或集體生產性企業,其受讓土地,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總額減收20%。土地使用費五年內減按60%征收。如實行租賃經營,其土地使用費五年內減按40%征收。新辦內資企業,其土地使用稅,五年內按標準繳納后,屬市分成部分全額返還。
內、外商投資嫁接改造大、中型企業和傳統加工業的老企業,我市企業依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入股的,其地價款按土地出讓地價格標準下浮20%計價,其投資方向調節稅先征后由市財政全額返還。
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外商可以在我市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
三、管理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及省綜合平衡,出口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利用外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我市自行審批,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縣、區審批。
機電產品銷售服務人員、具有500萬元注冊資金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主要經銷人員出國(境),實行一年內一次審批多次有效。單位、人數的核定,由市經貿委、市外經貿委核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辦理。
四、獎勵
外商在我市一次性實際投資20萬美元(內商160萬元人民幣),憑有關銀行出具的資金到帳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向項目審項機關申報,為其戶口在農村的親屬解決一名本市“農轉非”的城鎮戶口(由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出具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每增加20萬美元(內商160萬元人民幣),增加一名“農轉非”指標。
內、外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辦實業和發展各項社會事業有功或在引進當代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先進管理方法等方面成績顯著、貢獻突出者,可由投資企業或有關部門分別向市外辦、僑辦、臺辦推薦,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程序報批,對外商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發給榮譽市民證書;對內商給予特別獎勵。
為進一步支持國有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戰略性調整和改組,努力為企業健康發展和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實施以下辦法:
1、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規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優先辦理登記注冊,設立“綠色通道”快速放行,簡化辦照手續,縮短領證時間,真正做到隨到隨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改制企業登記注冊除增資的外,等額和特困企業改制,免收注冊登記費。
2、放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限制。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和帶有封建迷信及不健康色彩的名稱不能使用外,企業名稱登記應盡可能體現企業的意愿。辦理企業法人執照允許冠有組建單位的名稱。外省、地、市、縣企業來昌投資辦企業可直接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若在縣局登記注冊的,允許其冠市名。企業名稱登記可先受理,后查詢,再核準冠名。對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名稱中不加行業,經營范圍可核到大類。
3、放寬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限制。只要國家允許的經營項目或辦理了專項許可證的項目,企業經營范圍均可以滿足企業要求,予以登記注冊。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企業,其經營范圍可以不受企業法人經營范圍的限制,只需提供經企業法人同意的有關負擔經濟責任的材料即可辦理登記注冊。
4、放寬企業法人向改制企業參股投資的比例。企業法人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參股投資數額,只要超過其他股東投資者的單個最高數額,即可作為改制企業的主要股東予以登記注冊,企業性質和登記程序不變。支持國有小企業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其注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的,試行認繳制,實繳的首期資金一般不得低于認繳額的10%,最低不得低于3萬元,繳足時限為一至二年,企業按認繳金額承擔法律責任。在營業執照中注冊資本(金)為認繳金額,但必須以括弧標明實繳到位金額。
5、放開企業登記注冊條件,簡化程序。企業要求由企業營業執照變更為企業法人執照、企業法人執照變更為企業營業執照的,可以在辦理設立登記的同時辦理原企業的注銷手續,原企業名稱可以繼續沿用,但須經營企業主管部門同意,且手續清楚,材料齊全。
6、凡在南昌市城區內新設立的公司制企業,均由市局受理登記。凡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昌北經濟開發區新設立的企業,由市局授權高新分局和昌北分局受理登記,企業法人須報市局審核批準,營業執照由分局審核批準即可。
7、凡在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般由高新工商分局、昌北工商分局受理并辦理前期工作,最后由市局核準后由高新、昌北發照,做到受理、發照不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