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現代制造業重要基地的決定》(洪發[2003]22號)和《南昌市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洪府廳發[2004]40號),進一步加快我區制造業做大做強步伐,引導金融和社會資金多渠道加大對制造業投入,從2005年起設立青山湖區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區制造業資金)。為規范制造業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制造業資金由區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在區經貿委設立區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制造業資金管理的日常事務。
區經貿委負責發布項目導向目錄,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和初審工作,項目初審結束后,報請區政府批準,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區財政局會同區經貿委等部門參與項目的申報和初審工作,并對資金使用和安排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區制造業資金主要來源為區財政預算內資金,2005年安排200萬元。當年未下達和未撥付完的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區制造業資金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制造業企業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和改擴建)貸款的貼息。
第二章 資金支持的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區制造業資金支持的企業范圍為:項目投產后主體稅種(增值稅)增加青山湖區地方財政收入的制造業企業,特別是重點企業及為其配套的專業化協作配套企業。
第六條 區制造業資金貼息扶持企業基本條件
1、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30萬元以上企業;
2、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企業。
第七條 貼息對象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廠房、設備等與生產直接相關的投資(不含土地)貸款額;為承接產業梯度的轉移,吸引青山湖區以外企業參與我區制造業投資,對以生產設備作為投資進入青山湖區的制造業企業,可按其投入設備凈值的50%視同貸款額給予貼息。
第八條 新建和改擴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單個項目貼息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50萬元。對建設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項目,需要在總貸款規模內分期貸款的,可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范圍,確定給予貼息的貸款額,并可根據項目建設期間的實際貸款情況,跨年度分期撥付貼息資金。
第九條 貼息資金原則上實行分級負擔。主體稅種(增值稅)增加區本級財政收入的項目,貼息資金全部由區財政安排;主體稅種(增值稅)由區、鄉鎮分別受益的,按屬地原則由區財政和受益鄉鎮財政各負擔50%。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區制造業資金使用按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進行操作,實行政務公開。即公開信息、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區經貿委和區財政局審定,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制造業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使用制造業專項資金的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備案許可;
4、企業近兩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納稅情況;
5、固定資產投資(設備)貸款合同,以設備作為投資的外來企業應提供設備凈值有效憑證;
6、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
項目投產后主體稅種(增值稅)增加青山湖區本級地方財政收入的企業,向區經貿委和區財政局申報。主體稅種(增值稅)增加鄉鎮地方財政收入的企業,在受益鄉鎮財政承諾貼息資金50%的前提下,由受益鄉鎮向區經貿委和區財政局申報。
項目通過區經貿委、區財政局聯合向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申報,爭取到了南昌市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如需要縣區配套,由市財政承擔貼息資金50%,區財政承擔貼息資金50%。涉及到受益鄉鎮的企業,市財政承擔貼息資金50%,區財政承擔貼息資金25%,受益鄉鎮財政承擔貼息資金25%。
區制造業資金申報實行全年受理,每季度審批一次。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
區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導向目錄對區制造業資金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區經貿委和區財政局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初審,提出擬支持項目意見,報區政府批復后下達支持項目計劃。
第四章 資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批準的支持項目計劃,憑企業實際支付利息憑證(或設備凈值的有效憑證)撥付貼息資金,涉及到受益鄉鎮的由鄉鎮財政撥付。企業收到撥付的制造業專項資金時,按有關規定作相應的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中須支付的專家評審等管理費用,經審核批準后可以在區制造業資金列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區制造業資金使用單位在項目完成后,需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區經貿委和區財政局,并接受區經貿委、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的監督。區經貿委會同區財政局對區制造業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和挪用制造業資金以及對制造業資金使用情況正常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企業,將根據具體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1、追回或核減已安排的制造業資金;
2、取消三年內申請制造業資金的資格;
3、對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山湖區經貿委和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