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外經貿局(委)、商務局:
為了一進步實現外商投資便利化、打造快捷高效政務環境,經省政府批準同意,我省將進一步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權限。現通知如下:
一、審批權限下放權限。將投資總額(包括單次增資)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00萬美元)的國家鼓勵、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權分期分批下放到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和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國家法律、法規有專項規定必須由設區市級及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審批權下放的條件。根據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應報送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該審批為行政許可行為。故審批權下放的對象必須是有經授權或委托行政審批職能的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屬于獨立行政機關的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即具備所有外經貿業務主管職能)。
三、審批權限下放程序。由各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各設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我廳根據省級開發(工業園)區和縣(市、區)近年利用外資情況及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的軟、硬件設施條件,進行審核驗收,合格后進行授權。
根據各設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推薦和我廳審核,第一批下放外商投資合同、章程審批權限至3個省級開發區和16個縣(市、區,名單附后)
四、具體要求
1、各設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審批權下放的銜接工作。南昌、贛州、九江、宜春四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及時轉發本通知至獲授權的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指導其做好審批工作。
2、各設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組織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人員定期培訓,未經培訓人員不得從事審批工作。
3、各級審批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外商投資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進行審批。獲授權的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審批的項目自行承擔審批機關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4、獲授權的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必須健全審批制度,完善審批機構,加強人員配置,挑選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強、政策水平高、原則性強的干部負責從事審批工作,認真做好審批材料的歸檔、管理工作。
5、審批、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對不依法審批和越權審批的項目,我廳將予以糾正或撤銷,并予以通報直至收回審批、發證權。
6、審批權下放后,外資統計仍由各設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
7、各地應完善和健全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機構建設,為后期對其他省級開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權下放做好準備。
五、審批權下放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