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7月22日電 (劉鵬)出生于1979年的女子樊某,案發前,可謂稱得上仕途坦蕩、年輕有為。當時年近30歲的她,已是人勞局的副局長,負責分管交納企業養老及住房公積金,大權在握。然而,就在其政治道路順風順水之際,她卻迷失了方向,屢次利用職權挪用公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從而獲得十年的徒刑。
近日,河南省鄢陵縣法院審理一起官員屢挪公款償還私債案。根據鄢陵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擔任許昌市東城區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三年間,共分兩次挪用了近80萬元公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指控稱,2008年至2011年8月,樊某利用負責交納許昌市東城區管委會各單位企業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職務便利,挪用企業養老保障金49萬余元人民幣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11年12月,樊某利用負責向許昌市勞動就業局交納許昌市東城區管委會各單位失業保險費的職務便利,挪用失業保險費27萬余元人民幣,同樣用于償還個人債務,且至仍今未歸還。
庭審中,樊某對檢方指控并無異議。通過辦案法官的審理調查,及相關證人證言、銀行轉賬憑證等,法院足以認定樊某的犯罪事實。
鄢陵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樊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中有27余萬元人民幣至今仍未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對樊某尚未歸還的27萬余元人民幣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