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籍政策
自1977年2月14日起,在加拿大出生的人自動取得加拿大國籍。但下列情況除外:1、出生時,父母雙方中一方為常駐加外交使團或聯合國國際機構人員;2、出生時,父母雙方都不是加公民或合法居住者。
在外國出生者,其父母一方為加拿大公民即具有加拿大國籍。
1977年2月15日以前已是加拿大公民者即具有加國籍。
自1977年2月15日起,加拿大承認雙重國籍,允許取得外國籍的加公民保留加國籍,加入外國籍并不意味喪失加國籍。如公民要求放棄加國籍,必須向移民法官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即退出加拿大國籍。
目前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資格的人數約200萬。永久居民身份須申請居留卡(又稱楓葉卡,有效期5年),在加累積居住時間達3年后,可申請加入加籍,但必須通過入籍考試。最近每年約15萬人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