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可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開展直接投資活動。境外人民幣主要包括: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在境外通過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均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產業、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等均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規定執行;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貸款。
《通知》明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審批管理程序。總體上不改變現有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權限,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為積極穩妥推進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對于3億及3億以上投資項目以及融資擔保、外商投資性公司、宏觀調控行業等項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需報商務部審核同意后予以批準,商務部將根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實踐情況逐步簡化有關程序。
在《通知》制定過程中,商務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引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規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