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巨大的有機產品市場,2010年有機食品(包括飲料)銷售額達到267億美元(其中果蔬類產品占38%),較2009年增長5.8%,占美國全部食品銷售額的4%。近年來隨著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斷發生,越來越多的美國消費者傾向于購買有機食品,《美國有機食品市場分析報告》預測,2014年有機食品銷售額將達到420億美元。美國現有通過認證的有機作物種植基地480萬英畝,占全美作物種植面積的0.6%,其中有機食品種植基地260萬英畝。有機食品種植基地面積超過10萬畝的共有13個州,其中加利福尼亞州最多(43萬英畝),排名二至五位的州分別為威斯康星州、北達科他州、明尼蘇達州和蒙大拿州。
根據美國農業部(USDA)國家有機產品辦公室(NOP,National Organic Program)的定義,“有機”是一個標簽術語,指那些通過批準方法生產的產品,采用生物、微生物、機械相結合方法以促進資源循環、維護生態平衡、增強生物多樣性 ,不得使用合成化肥、污水沉淀物、輻照和轉基因技術。
一、 有機產品管理機構
USDA負責管理美國有機產品的立法、認證認可、處罰和國際合作,具體由其農產品市場司(Agricaltural Marketing Service,AMS)下設的NOP負責,內設三個處:標準處、認可和國際合作處、監督處,分別負責機構批準(認可)、投訴處理、案件調查、實施處罰、市場監測、法規、標準、投入物質列表(National List)的修訂、法規標準的解釋等。
USDA下設的國家有機標準理事會(National Organic Standard Board,NOSB)負責對有機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出建議。NOSB由15名成員組成:4名農場主代表、3名環保專家、3名消費者代表、2名加工者代表、1名零售商代表、1名科學家(生態學、化學、毒理學)代表和1名USDA認可機構的代表。NOSB下設6個分理事會:種植作物分理事會、畜禽分理事會、有機操作分理事會、投入物質管理分理事會、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分理事會、政策建議分理事會。
二、有機產品法規標準體系
美國有機產品法規體系由法規(Act)、手冊(Program Handbook)、指南(Guidance)和標準(OrganicStandard)構成。
主要法規有《有機食品產品法》(The Organic Foods Production Act of 1990, asamended,7 U.S.C. 6501 et seq.)和《國家有機計劃》(National Organic Program,CFR 7,Part 205)。
NOP規定只有經USDA認可的認證機構認證后,產品才能使用“USDAOrganic”的標識。有機產品種植、養殖者必須證明他們采取了保護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的措施,并僅使用經批準的允許投入物質。
NOSB負責對有機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出建議,每5年對允許投入物質清單進行一次復審,評估新申請加入允許投入物質清單的物質、公布草案征求意見并向USDA提供推薦意見。
三、有機產品認證認可體系
1. 認證機構的認可
目前共有84家認證機構(包括私營機構和政府機構)通過USDA的認可,可以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其中49家是美國機構,另外35家是美國以外的機構。大部分機構是直接被USDA-NOP認可的,20家機構是通過美國與其他國家官方簽訂的認可協議獲得認可的。目前尚無中國機構獲得認可。
申請認可的認證機構向NOP下設的認可和國際活動處(AIA)遞交申請表,并繳納500美元申請費用。由評審辦公室(Audit,Review and Compliance Branch, ARC)進行文件審核,并組織評審組對認證機構進行現場評審。在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的基礎上,AIA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對認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項整改完成后,將審核通過的報告提交認可委員會(Accreditation Committee,AC);AC再次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后,做出是否予以認可的建議并報AMS;AMS最終決定是否予以認可,對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證書并在網站上發布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信息(名稱、地址、認可范圍、認可有效期)。
2. 有機認證的實施
申請人必須向認證機構提交其有機產品管理體系文件、申請人信息、此前進行有機認證的情況(包括不符合項報告、整改行動、整改記錄等)。認證機構在收到申請后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評審,如確認申請人能夠完全符合有機法規要求或僅存在微小不符合項,認證機構將向申請人簽發有機認證證書,并同時說明對微小不符合項的整改要求。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需每年進行一次現場復查評審。
3. 監管和處罰
認證機構應每年對獲得有機認證的企業和農場進行一次復查,可以采取不預先通知的現場評審。NOP每年對5%以上的獲證有機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并處理認證機構和消費者提出的投訴,投訴處理的結果通常是要求企業按照要求更換標簽、以前未取得認證的企業依法取得認證或采取強制性執行措施。如果采取強制性執行措施,企業將被處以1.1萬美元以下罰款,并暫停或撤銷有機證書。
2010年至今,NOP共查獲23起偽造證書案件。
四、有機標識的使用
有機標識包括兩部分:在產品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和/或使用美國農業部統一的圓形有機標簽(帶有USDA和Organic字樣)。美國聯邦法規第七章205款D部分規定了有機標識的使用要求。只有通過認證的產品才能使用有機標識(年銷售收入5000美元以下的有機農場除外),并在產品標簽上說明實施有機認證的機構名稱。有機標識使用分為以下五類情況:
1. “100%有機”(100 percentOrganic)要求產品所含成分全部通過有機認證,并在成分表中按含量從高到低列出所有成分,可以使用USDA有機標簽;
2. “有機”(Organic)要求產品中95%以上成分通過有機認證,而其他成分必須在“投入物質列表”中(水和鹽除外),成分表中必須明確寫明哪些成分是有機的,如“有機茴香”,或通過在產品后面加注星號等符號表示,可以使用USDA有機標簽;
3. “有機制品”(Made with Organic)要求產品中70%以上成分通過有機認證,而其他成分不要求是有機產品,但不能包含使用轉基因、電離輻射等禁止方式生產的產品,其中的非農產品成分必須列入“投入物質列表”,不能使用USDA有機標簽。
4. 有機成分含量在70%以下的產品,僅允許聲稱“含有機成分”并在成分表中列出有機成分,如“有機茴香”,不能使用USDA有機標簽。
5. 對于酒類等特殊產品,僅允許使用“有機制品”(Made with Organic)標簽而不能使用USDA有機標簽,在使用“有機制品”標簽的酒類中只有有機葡萄酒允許加入亞硫酸鹽,而其他有機水果釀造的酒均不允許使用亞硫酸鹽,有機酒類的標簽必須經過認證機構和酒類煙草稅收和貿易局(TTB)審核。對于紡織品,通過有機認證并符合全球有機紡織品標準(GOTS)的制成品才可以標注有機并使用USDA標簽。有機化妝品不歸FDA而是歸USDA管理,化妝品的成分可以在NOP下進行認證,其標識使用規定與食品相同。
五、國際合作
美國已與加拿大、歐盟、日本簽署有雙向的互認協議,與中國臺灣簽署了美國出口有機產品的認可協議,與新西蘭、印度、以色列簽署了進口到美國有機產品認可協議。
NOP已認可來自澳大利亞、德國、阿根廷、新西蘭、美國、澳大利亞、秘魯、瑞士、意大利、玻利維亞、印度、西班牙、日本、比利時、墨西哥、荷蘭、法國、亞美尼亞、哥斯達黎加、土耳其、巴西、以色列、危地馬拉、加拿大、奧地利、中國臺灣等26個國家和地區的數十家認證機構,這些認證機構可以對所在國(地區)之外的有機產品進行認證。目前已有來自澳大利亞、德國、日本、美國等10個國家和地區的認證機構在中國開展輸美有機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