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記者走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涉及的有關問題做了了解。
問:去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剛發布了一個關于非貿易售付匯的規定,為何在這么短的期限又發布了這么一個補充辦法?
答:2002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其中列明的項目,除已明確需由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其他全部由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由于非貿易項目種類很多、情況復雜,《規程》以及現行其它外匯管理法規無法及時明確的問題,均需經過外匯局按程序審批。這種做法,既給境內機構造成不便,又增加了外匯局的管理成本。為解決上述問題,《通知》對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售付匯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并明確了分類管理后需向有關部門提供真實性審核的材料。
問:新的《通知》對原有規定主要做了哪些補充?
答:《通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原有規定做了補充。
首先,對法規不明確的事項根據交易金額確定審核權限: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辦理售付匯手續;等值5萬美元以上、50萬(含50萬)美元以下的,外匯局各分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付匯,不需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5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其次,《通知》明確,對遵守外匯管理各項規定,近兩年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進口量較大,在轄區內有重要影響的進口單位;非貿易外匯收支頻繁的企事業單位;黨、政、軍國家機關及國家級科研單位等,經所在地分局核準后,均可以不受金額限制,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非貿易購付匯。從外匯管理的角度,體現了支持和幫助信譽好、貢獻大的境內機構的政策取向。
第三,《通知》規定了法規中沒有明確的非貿易售付匯項目的重點審核憑證,即合同或協議,發票或支付通知,稅務憑證。
問:在新的辦法實施以后,《通知》在監管方式上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通知》在簡化手續、方便企業經營、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外匯管理效率的同時,還要求外匯指定銀行將此類非貿易售付匯業務進行逐筆登記并報送外匯局。采取這樣的事后非現場監管方式,一方面可以監督外匯指定銀行認真審核每筆售付匯業務,另一方面便于外匯局及時跟蹤、研究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售付匯情況,為下一步規范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