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辦法》還規定合資公司內,外國合營者至少有1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企業,同一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不滿2年,不得投資設立第2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巳全部到位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12萬美元。
新《管理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的業務包括,訂艙、托運、倉儲、包裝;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代理報關、報驗、報檢、保險;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