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可分為四類:一是通過取消進口付匯備案審核、出口單位交存核銷單存根審核、支付邊境貿易定金或從屬費審批等項目,減少行政審批環節,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促進國家對外經貿活動;二是通過取消中資企業中長期外債、融資租賃、項目融資金融條件的審批、對外發債市場時機選擇和融資條件等審批項目,有利于減少行政干預,轉變管理方式,通過市場手段對資金跨境流動實施有效監管;三是通過取消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和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審批項目,改進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四是通過取消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等審批項目,貫徹落實國家“走出去”的戰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后,為防止出現管理上的脫節,外匯局明確了后續監管措施。其原則是:通過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相關外匯收支活動。具體來說,一是通過金融機構對外匯收支實施間接管理。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境內機構進口付匯、外匯資本金結匯、外匯貸款借用償還、外匯賬戶管理以及個人收支等外匯業務進行審核,外匯局通過監管金融機構,實現對有關外匯收支行為的有效管理。二是實施以登記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強事后監督。外匯局通過登記管理,加強對境內機構從事借用外債、融資租賃、對外發債、項目融資等融資活動的監管。
對于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外匯局也建立健全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努力提高審批效率,促使行政審批制度規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