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印發《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的通知
(商合發[2005]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中央企業,各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
為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管理,根據《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以下簡稱中資企業)的管理,加強對中資企業的協調指導并提供各項公共服務,維護中資企業及其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經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含境外加工貿易、境外機構)的中資企業,須向所在國我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三條 中資企業在投資所在國辦理完畢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其負責人應持《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見附表,以下簡稱《報到登記表》)向我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四條 中資企業報到時應向我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室)提交《報到登記表》,并附以下材料:
。ㄒ唬┥虅詹炕蚴〖壷鞴懿块T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含境外加工貿易、境外機構)復印件;
。ㄈ┳晕募䦶陀〖。
第五條 各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建立中資企業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條 各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加強與中資企業的聯系,做好協調指導服務,為中資企業的正常經營提供便利。駐在國或中資企業發生突發事件時,各經商處(室)應確保與企業聯絡通暢,及時將情況通知國內主管部門及境內投資主體,并做出周密安排與處置,保護好中資企業及人員的各項權益。
第七條 境內投資主體應及時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設立的境外中資企業應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其國內總部。中資企業報到登記情況納入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內容。
第八條 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投資設立的企業,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報到登記。
第九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