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稅
同多數發達國家一樣,加國內市場開放程度較高,平均關稅水平較低。在過去10年中,加拿大海關的平均關稅稅率從1989年時期的3.7%降至1999年的0.9%;同一時期免稅入關的商品占進口總量的65.7%。
加拿大海關關稅稅則(包括普惠制)由加拿大財政部在有關多邊及雙邊國際協定的基礎上制定,由加拿大海關及稅務局負責實施。
進口貨物所依據的法律除海關法外,還包括《執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法》、《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法?、《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法》等。
2、 進口限制
加拿大政府通過向進口商發放“進口許可(import permit)”對以下商品進口實行限制和監測。
⑴紡織和服裝制品,根據世貿組織紡織品和服裝協定(WTO/ATC)的安排,與各出口國定期協商進口配額的分配。
、妻r產品:按照世貿組織農產品協議,加政府對部分農產品的進口實行“關稅配額”(Tariff rate quota).這些農產品包括:奶制品、禽類、肉類、蛋類、小麥和大麥。
⑶鋼鐵制品:自1986年起,加政府根據其“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的建議,對鋼鐵制品的進口實行“監測”(monitoring program)。進口商需獲得進口許可,但加政府迄今尚未對此類產品實行過全面的限制進口。
特殊進口措施
這是指加拿大產業由于進口商品的不公平競爭而造成實質性損害時,加拿大政府可對該商品展開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該規定要求加國內受損害企業對涉嫌不公平競爭的進口商品先向加海關和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訴,加海關和稅務局負責調查進口商品是否屬于傾銷或者得到出口國政府補貼。加國際貿易法庭負責調查加國內企業是否受到了所訴進口商品的損害。如果不公平競爭情況屬實,加政府可征收反傾銷或者反補貼稅。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法律依據是“特殊進口措施法”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法”。
3、 商品檢驗認證
加拿大擁有一整套完善的商品質量保障和監督制度。該制度適用于整個市場,無論本地或者進口商品。所需進行檢驗和認證的進口商品包括:
A、商業用產品:多屬于制造商從國外進口所需設備和零件,用于生產下游產品,不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此類產品均按有關行業的國際生產標準生產,并經過認證。加政府不介入此類商品的質量檢驗。但如果進口危險的原料產品,則需要政府檢驗部門批準。
B、消費者產品:此類產品進口直接進入國內市場,到達消費者。加拿大對此類產品制定了嚴格的檢驗標準和程序:
⑴家用電器: 進口商必須確保此類產品獲得北美主要質量標準機構如Canada Standards Association,U.L.C和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 C.S.的認證。
、妻r漁產品、食品、動植物等:進口商負責確保此類產品獲得加拿大食品檢驗局檢驗標準。
涉及進口食品和藥品的法律包括“食品和藥品法”,由加拿大食品檢驗局負責實施。
、蔷哂袧撛谕{的產品:指可能有化學危險、機械和電子危險和易燃易爆的產品,其中包括玩具、兒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機等。加市場上此類產品大多數從國外進口。加進口商在市場銷售此類產品之前,需要向加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
產品安全法由加拿大衛生安全局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