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輪胎
2010年3月18日,巴西環境部環境與可再生資源局發布第1號令,規定在巴西境內銷售的單個重量超過2公斤的國產或進口輪胎,在使用報廢后,有關銷售企業須負責回收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回收和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廢舊輪胎重量不得低于銷售量的70%。
2.冷凍蝦
2010年9月10日,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MAPA)農業保護秘書處(SDA)發布2010年第457號部級令(PORTARIANo459,DE10DESETEMBRODE2010),制訂了“巴西冷凍蝦技術法規”草案及其質量合格抽樣檢驗方案。該草案所指冷凍蝦是指由捕撈或養殖的鮮蝦或冷凍蝦類制成的冷凍熟蝦制品或生蝦制品;所指的蝦類主要包括:對蝦科、長額蝦科、褐蝦科、長臂蝦科的蝦類;冷凍蝦產品類別主要包括:全蝦、無頭蝦、蝦仁、去皮蝦仁、全熟蝦、無頭熟蝦仁、熟蝦仁、去皮熟蝦仁。
3.農作物農殘和污染物控制
2010年9月,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農業保護秘書處(SDA)發布了2010/2011 年度國家農作物農藥殘留和污染物控制計劃(INSTRU?O NORMATIVA No21,DE2DESETEMBRODE2010)。針對的主要農產品包括:菠蘿、萵苣、大蒜、花生、大米、香蕉、馬鈴薯、咖啡、巴西堅果、豆子、橙子、檸檬、酸檸檬、蘋果、木瓜、芒果、甜瓜、玉米、草莓、黑胡椒、紅辣椒、大豆、西紅柿、小麥和葡萄等。主要控制的農殘項目包括乙酰甲胺磷、啶蟲脒、苯菌靈、克菌丹、甲拌磷、六氯苯、異艾氏劑、滅蟻靈、三氯殺螨醇
等共240多種。
4.沙丁魚罐頭
2010年8月10日,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農業保護秘書處發布一項有關沙丁魚技術標準的草案———“沙丁魚罐頭特征與質量技術要求”條例草案,擬征求公眾意見(評議期60天)。該法規要求:在沙丁魚罐頭終產品中,魚肉的含量應不低于標示含量的50%(質量分數),組胺的含量不得高于100mg/kg。
5.肥料中污染物
2010年7月22日,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動植物保護秘書處發布第402號部級令(公布于巴西官方公報第140號第1部分第3頁),修訂2006年6月5日公布的第5號規范化技術法規(SDA NormativeInstructionNo.27ofJune5,2006)第5條(art.5)(附件Ⅰ、Ⅱ、Ⅲ、Ⅳ、Ⅴ)———關于肥料中污染物限量的規定,對氮、磷、鉀等宏量營養素肥和微量營養素肥以及土壤調理劑中的污染物限量做了指標性規定,包括砷(As)、鎘(Cd)、鉛(Pb)、鉻(Cr)、汞(Hg)、鎳(Ni)、糞大腸菌群及沙門氏菌數量等的限量要求;并對該草案展開評議,評議截止日期為2010年11月19日。
6.藥品商標
2010年8月3日,巴西發布了對識別藥品的商標的修訂。該技術法規規定了藥品商標和補充的鑒別名稱(補充說明不同于其它藥品)的可接受性要求,并且論述了已經在巴西衛生監督局注冊的商標的適當性。該決議草案管理藥品商標的構成,目的是鑒別、減輕和消除由于對不同的藥品采用類似名稱導致的用藥錯誤相關的高健康風險。
該決議草案中規定的標準適用于必須在巴西衛生監督局提交注冊或通報的所有產品,不適用于非專利藥品和免疫療法,涉及的產品應當使用藥品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該標準中有關藥品商標的定義是:所采用的名稱是對同一公司或其它公司的某種藥品與其它藥品加以區別,由藥品注冊持有人提議,以該名稱識別、銷售和做廣告的。補充的鑒別名稱定義為藥品商標的補充名稱,具有區分由該公司已經注冊的其它產品,并且減少用藥錯誤風險的作用。本決議草案撤回2003年11月19日的RDCo.333決議。
7.葡萄酒
2010年5月31日,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于發布部級法令PORTARIA No 259,DE31DE MAIODE2010,擬建立葡萄酒產品身份識別與質量標準技術法規草案。該法規共分為19節,111條,針對各類巴西市場上的葡萄酒產品制訂了技術要求。
該法規規范的葡萄酒相關產品包括:葡萄酒、降度發酵葡萄酒、混成甜葡萄酒、調制葡萄酒、格拉巴酒、葡萄酒蒸餾酒精、皮斯科白蘭地、利口酒、桑格利亞汽酒、雞尾酒、混合酒精飲料、酒精以及醋等含酒精的飲料。其中,在第4條中,規定了所有葡萄酒產品中重金屬殘留限量指標需滿足:砷,0.2mg/L;鉛,0.3mg/L;銅,1mg/L;錫,250mg/L;鐵,15mg/L;鋅,5mg/L;葡萄酒重金屬總含量限量(以鐵表示),20mg/L。第7條規定,對于標準中允許加糖的葡萄酒,可以添加糖的種類包括:蔗糖、轉化糖、葡萄糖、果糖、麥芽
糖等糖類及其氧化/還原產物。第10條規定,除了法規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外,特別禁止添加色素和香精等食品添加劑。第17條第2項規定:禁止在酒精飲料標簽中采用如下詞匯表示葡萄酒的分類,如:“干”、“綿”、“紅”、“特制”,禁止在單詞“wine”及其變體/組合詞之前/之后使用其它單詞,除非是葡萄酒作為了這種酒精飲料的一種成分,可以在配料表中列出“wine”項。
8.農化物殘留
巴西2009年12月9日發出G/SPS/N/BRA/595/596/597/598號等多項通報,對農化物氯蟲酰胺(Chlorantraniliprole)、環唑醇(Cyproconazole)、嘧菌酯(Azoxystrobin)及克螨特(Propargite)制定最高殘留限量法規。其中規定殺蟲劑氯蟲酰胺在農作物檸檬、豆
類和向日葵上的葉用最高殘留限量分別為0.2mg/kg、0.05mg/kg和0.02mg/kg;殺蟲劑環唑醇在大蒜種植時的葉用最高殘留限量為0.01mg/kg;嘧菌酯用于向日葵的葉用
最高殘留限量為0.1mg/kg、用于甘蔗種植前及種植時的最高殘留限量為0.01mg/kg;克螨特用于草莓種植的最高殘留限量由7.0mg/kg改為0.5mg/kg。
9.電信產品認證
2010年8月25日,巴西電信管理局(Anatel)發布公告,該局于8月24日決定,允許受理在2500MHz—2690MHz頻段應用的多媒體通信服務的電信產品認證的申請。只要2.5GHz產品獲得ANATEL認證,允許此類產品的使用,并可在巴西銷售。Anatel自2009年5月停止發證給2.5GHz產品,直至2010年8月16日公布了第544號決議(Resolution544)。該決議修訂了在2170MHz—2182MHz和2500MHz—2690MHz頻段的無線電使用條件的技術規則。
10.家電產品
巴西國家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協會于2009年12月31日宣布,從2011年7月1日起,87類在巴西市場上銷售的進口或國產的家用或工業用電子器具必須符合特定強制性安全認證規定的要求。從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巴西的零售商和批發商將禁止向公眾銷售未經認證的產品。此次被列入認證范圍的產品包括:電吹風、真空吸塵器、電熨斗、干衣機、爐灶、加熱器、商用清洗機、多士爐和電烤箱、電熱毯電熱墊、商用電子烹飪器具、電動理發用具、地板打磨機、空氣過濾和空氣離子化機、輕便電爐、水床加熱器、食品油炸機、深油煎鍋、多處理器、商用和工業用地板清潔處理機、殺蟲器、商用和工業用地毯清潔養護機、液體加熱器、擠奶機、食物廢棄物處理器、家畜繁殖和飼養用電熱器、熱水器、電熱煮沸器、電子手表、皮膚和毛發護理器具、紫外輻射皮膚護理器具、縫紉機、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剪草機、電柵欄、蓄電池充電器、戶外型電烤爐、高壓蒸汽清潔器、按摩器、房間加熱器、脫排油煙機、地熱系統、電動壓縮機、自動出納機、電熱馬桶座圈、電動捕魚器、商用多功能烹飪器具、抽水機、增濕器、商用干燥設備、電氣面板、車庫門電機、熱風鼓風機、電子排氣機、園藝電動鼓風機、噴霧器、電動牙刷、桑拿浴加熱電
器、蒸汽清潔設備、養魚池電器、投影儀和制冷劑再生驅動裝置。而此前由其他INMETRO規定認證的貨物(如微波爐、臺式電扇、吊扇、空調、洗衣機、電冰箱、冷凍機、電子計算機、電子音視頻設備等)不在本規定的管理范圍之內。INMETRO 指出按上述規定進行認證的產品必須符合國際電子技術委員會制定的IEC60335系列標準(或等效的巴西國家標準)。
11.小麥
2010年3月15日,巴西發布了小麥分級的法規通報,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法規確定了小麥的標準官方分級,內容涉及小麥分級的識別和品質、抽樣、信息表達模式和標識標簽的有關規定。小麥分級技術法規(通報號G/TBT/N/BRA/360),已于2010年3月1日在巴西官方公報(OfficialJournal)上刊登,定于刊登90天后生效實施。
12.食品包裝
2010年,巴西動物源性產品檢驗局發布了《巴西進口動物源性食品包裝標簽相關要求》,要求從2010年10月1日起,只有符合該規范要求的動物源性產品登記申請才會得到批準進口。根據該要求,所有獲得向巴西出口資質的外國公司在申請進口許可證之前,必須在動物源性產品檢驗局對產品進行登記。該要求主要規定了進口動物源性產品進行登記須提交的文件、填寫方式、標簽設計圖案、動物源性產品檢驗局的評估等內容。
13.食品容器雙酚A含量要求
2010年,巴西當局已采取措施著力確保雙酚A 在食品容器中的安全使用。巴西國家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協會于2010年4月宣布擬實施一項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L)條例。該條例在巴西國內以第17/2008號決議形式實施。該決議規定,在食品接觸用具中,雙酚A的最大遷移量不得超過0.6mg/kg。INMETRO正在收集證據以便就雙酚A對消費者的潛在健康風險進行分析。INMETRO 還表示一旦確定存在安全風險,將禁止使用該物質作為聚碳酸酯塑料添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