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財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執行1356號令。該法令對2006年10月2日發布的680號法令部分條款做出了修改。針對新政中不需正本提單提貨一事,經與巴西財政部海關管理司核實,本次條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貨物清關效率,簡化進口程序,不影響正常國際貿易的物權交割。經與相關銀行、進出口企業等溝通了解到,新政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
一、1356號令對清關完畢后進口方可不憑正本提單提貨進行了改革(見附件一)。巴西海關執行的是先清關后提貨的程序。進口方或貨代在清關過程中需向海關提供正本提單、正本發票、裝箱單等文件(見附件二)。
新政出臺后,進口方(收貨人)或貨代需拿到正本提單(MB/L),去船公司換取(D/O-DELIVERY ORDER)到海關進行清關,清關完畢后憑海關放行證明提貨,無需再出示正本提單。海關只起到了稅收監管作用,不干預正常合法的物權交割。
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改革執行起來存在一定困難。銀行、出口企業、貨代以及船代都面臨不同風險。進口商可在以下未結匯情況下提走貨物:1、船東與進口商勾結;2、報關貨物被海關外貿系統選擇為綠色通道通關(見附件二)。
附件一:
1356號法律第三條中規定,刪除680號法令第54條和第57條中的第1項以及第59條中的獨立段。即:
“第54條—— 從海關保稅區提貨時,進口方需向保管員提供以下文件:
1、正本提貨單或同等效力文件,例如所有權證明或貨權證明;
2、商品流通稅繳稅證明,或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免稅證明,不包括根據第53條中的規定與聯邦機構簽署協議通過外貿系統進行銀行代繳的情況。
3、進口方為抬頭的商業發票或同等效力文件,州法律規定的豁免情況除外。
4、提貨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57條——保管員應對以下文件保管五年,自交貨的第一個工作日起算:
1、正本提單;
2、第54條中規定文件的復印件;
3、第55條第3點中的登記信息;
4、本條款中規定情況下的海關貨物放行證明。
……”
“第59條——……獨立段:根據相關規定,只能在海關核實第54條中規定的相關文件后,方可通關!
附件二:
2006年680號令條款節選:
“第18條——進口聲明由以下文件組成:
1、正本提單或同等效力文件;
2、出口商簽字的正本商業發票;
3、裝箱單;
4、根據國際慣例或特殊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
“第21條——進口商在外貿系統注冊后,將從以下通道之一進行清關:
1、綠色:報關貨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檢,自動通關;
2:黃色:僅檢查報關文件,核實后,貨物自動通關;
3、紅色:報關文件和貨物均需經過檢查后方能通關;
4、灰色:根據相關特殊條例規定,除對報關文件、貨物進行核查外,還需執行海關特殊監管程序,核實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包括貨物進口價格等內容。
(1)基于對以下條件和因素的綜合分析,通關通道由外貿系統(Siscomex)進行選擇:
1、進口商納稅情況;
2、進口商貿易行為情況;
3、進口貨物性質、數量以及價格;
4、進口稅價格或進口征稅情況;
5、貨物原產地、出口地和目的地;
6、關稅規則;
7、貨物特點;
8、進口商運營能力和經濟實力;
9、進口商其他經營行為的核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