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9日,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召開特別會議,批準通過了新外資法。正式法律文本將于90天內公布,F將古巴外貿外資部部長在人大特別會議上對新外資法草案的說明摘譯如下:
古巴外貿外資部部長羅德里格·馬爾米耶卡
在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特別會議上對新外資法草案的說明(摘要)
(2014年3月29日)
根據古巴社會主義制度制定的外資法有以下的特點:
1.維護了國家主權,保護了自然資源,環境和國家遺產;
2. 為吸引外資制定了宏觀政策和涉及部門的具體政策;
3.項目審批方式為個案處理;
4.勞工的雇傭由勞務派遣中介機構負責;
5.國家司法部門可介入與自然資源開發相關的爭議。
吸引外資的目的不是回到過去,也不是交出國家的資源,而是如勞爾·卡斯特羅指出的那樣,為加快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
外資法與古共六大《經濟社會政策綱要》第96條至第106條直接相關,與其他40條也相關聯。外資法草案首先在2013年10月19日由古巴部長會議討論通過,然后在2014年1月6日和2月24日召開的古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對外資法草案進行了逐條討論!
新外資法包括34條總則和屬于11個不同行業的政策。需要強調的有以下幾點:
- 外資是古巴從短期到中長期經濟發展的動力。引進外資要實現的目標包括: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擴大出口市場并實現出口市場的多元化,實現進口替代,從國外獲得資金,增加新的就業機會,并提高國民經濟產業鏈的收入。
- 要有一個多元化的項目清單,在不同階段、不同行業、通過具有發展潛力的項目吸引更多國家的企業家投資。首先要通過特區,特別是馬里埃爾特區來吸引外資
- 鼓勵產業鏈發展。
- 引導外資向出口部門傾斜,解決生產鏈中的瓶頸問題,實現經濟發展中的技術現代化,通過進口替代保證滿足國家發展的需求。
- 對那些本身復雜同時又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對基礎工業發展至關重要的項目,可允許成立外資獨資企業。
- 通過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及利用蔗渣、木頭和豆草為原料的生物質發電及沼氣等可再生能源,改變和優化國家能源結構。
- 保證古巴企業在為開發自然資源、提供公共服務、開發生物技術、從事批發貿易及開展旅游而建立的聯營體中占多數股份。
- 在外資項目中不允許自由雇工,因此勞務派遣機構仍將保留。工資將根據勞動者工作情況、勞動效率和創造的附加值情況而定。取消工資級別,只設定最低工資,被雇傭者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具體工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外資企業協商確定。
- 外資可與非國有法人單位合作,但應有古巴國有企業參與。優先考慮合作社與外資的合作。
- 國家建筑能力不足不應影響招商引資進程?煽紤]采取替代方案。
- 不給外國合作方在古巴市場上獨家經營權利。它們可在與第三者同等的條件下為商業活動提供和接受服務。
- 不轉讓國有資產。為實現國家發展同時不影響國家政治、社會、經濟基礎的情況除外。
根據以下11個行業的重要性,制定了相應的行業政策。這些行業是:
1. 農業和林業;
2. 食品工業;
3. 能源和礦業;
4. 糖業;
5. 鋼鐵工業、輕工業、化學工業和電子工業;
6. 制藥與生物技術;
7. 批發業;
8. 醫療衛生;
9. 建筑業;
10. 旅游業;
11. 運輸業!
根據總原則和行業政策,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資企業應得到優先發展:
- 創造整條產業鏈;
- 進行技術轉讓,包括管理技術;
- 促進工業基礎建設;
- 能源領域,特別是可再生能源發展;
- 農業生產;
- 農業食品加工;
- 石油和礦業開發;
- 包括醫療旅游在內的旅游業發展。
古巴吸引外資具備以下有利條件:
- 古巴經濟模式的更新;
- 政治和社會穩定;
- 出臺保護外資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保護投資者、透明、項目審批更加快捷和財政優惠政策;
- 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和擴大使用外資的行業;
- 存在商機;
- 具有高素質的人力資源。
古巴在吸引外資方面也有以下不利條件:
- 美國政府施加的經濟、貿易和金融封鎖;
- 外債負擔沉重;
- 以往利用外資過程中出現的失誤;
- 外匯短缺。
為此,需要發揮優勢,恢復國家金融信譽并與世界各國建立經濟聯系。通過創造一個透明的環境、制定明確的游戲規則、設立激勵政策來贏得投資商的信任。
新外資法法律框架包括:
- 外資法;
- 實施條令;
- 兩項部長會議決議;
- 兩項外貿外資部部令;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令;
- 兩項古巴中央銀行令。
在新外資法草案中確定了為外資提供的擔保、外資可以進入的領域和方式、審批機制、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使用相關規定、糾紛解決方式以及銀行、進出口、勞務、稅收、保證金和社會保障相關規定。與77號法律(原外資法)一樣, 政府維持逐個審批外資項目的原則。
為外資項目的審批提供便利,制定了實施條例草案,將通過法令形式公布,包括遞交文件的程序、項目談判、追蹤和管理。同時規定了外資評估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其在政府批準外資項目過程中提供咨詢意見。
部長會議兩項決議之一將公布已通過的政策,另一決議授權外貿外資部和旅游部審批國際經濟聯營體合同。
外貿外資部部令主要確定外資評估委員會的運行程序和遞交項目經濟技術可行性報告的基本方法。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部令確定外資項目中的勞務管理辦法,比如勞工報酬的談判、工資組成以及向勞務派遣中介繳納金額。
古巴中央銀行決議規定外資項目銀行賬戶開戶程序,另一項決議規定了外國自然人向國外匯款的程序!
新外資法與1995年頒布的第77號法律(原外資法)的主要區別:
- 77/95號法律中的補償標準(提前補償)是作為政府征用外國資產的保證,新法修改為符合憲法規定的“應有補償”。
- 77/92號法律中定義了3種外資模式(合資企業、外資獨資企業和國際經濟聯營體合同),新法對國際經濟聯營體合同進行了擴大,增加了生產管理、服務管理、酒店管理及專業服務。
- 對審批制度進行改革,根據不同項目確定相應的審批機構。
國務委員會負責:審批不可再生自然資源開采(風險合同除外)、公共服務、公共工程或公共資產的開發。
部長會議負責:審批外資獨資企業,涉及國有資產產權或其他權利的轉移,不可再生資源相關的風險投資項目,含有外國政府資本的企業投資,開發可再生能源項目,對醫療衛生、教育和軍事領域的企業進行投資。
此外,部長會議可將審批權力授予中央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
- 外貿方面,應優先采購有競爭力的國產產品。
- 新增一章,專門討論外資模式的管理。
- 擴大了環境保護章節的范圍,新增科技、創新部分。
- 在爭議解決機制方面,新增爭議解決方案,特別是增加了國家各級法院介入爭議解決部分。
- 提前提出了貨幣并軌時對外資的處理辦法。
- 修改外資項目的評估和審批,使其更加靈活。
- 2012年第113號稅法適用于外資,但對合資企業、組成國際經濟聯營體的國內外投資者,按照新外資法草案的特別稅收制度進行調整。保留繳納社;饤l款及繳納其它稅費的內容。
特別稅收制度包括:
- 免繳前8年企業所得稅,如有特殊情況,免稅期限可以延長。之后將按15%收取所得稅。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免繳所得稅。對開采自然資源的項目,所得稅稅率最高可為50%。
- 免繳勞動力使用稅。
- 在地方發展稅上,采納了梅地亞蘆納市議員阿里爾的建議,即對外資需承擔的責任做出更加明確的論述,所以對下列條款做如下修改:42條:合資企業、國際經濟聯營體的國內外投資者及外資獨資企業應繳納地方發展稅。但在投資回收期內,合資企業、國際經濟聯營體的國內外投資者免繳地方發展稅。
- 合資企業或國際經濟聯營體的外籍合伙人免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 營業第一年免繳銷售稅或服務稅,此后享受50%的稅率優惠。
- 在投資期間免繳關稅。
- 對自然資源開發與利用稅和環境保護稅享受50%的稅率優惠。
為外國投資商提供的保證條件:
- 外國投資將享受到全面的保護,他們的投資是安全的,不會被征收。如因公共及社會利益原因需要征收時,要根據憲法、古巴簽訂的國際協議及具有現實效力的其它法律,按雙方協議規定的商業價值給予必要的補償。
- 國家保證外國投資商將獲得的紅利或利潤,能以可兌換外匯形式自由匯出境外,不需支付任何稅費。
- 在取得政府許可后,外國投資商可將其權益轉賣或轉讓給政府、聯營體合作方或第三方。
- 外資適用外資法規定的特別稅收制度。
- 古巴政府保證在投資有效期內外國投資商和外資享受的待遇不變。
- 外資法同時適用于特區內的外國投資,但需根據特區法內容做相應調整,以使外資獲得最大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