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利的礦權和特許權體系
根據憲法,智利國家對其礦藏的擁有完全、專有、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所有權。然而,憲法和法律建立了特許權體系,私人可以申請并獲得大部分礦藏的勘探和開采權。
授予的特許權是一項真實權利,和地表的地產所有權是不同的,獨立的,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可以抵押或和其他真實權利擔保,通常,在所有的行為或合同中,在授予過程中的礦產特許權也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
2.與特許權相關的礦物
根據一般規則,所有礦物都可以納入勘探或開采特許權,除法律中特別列出的,如下:液態或氣態碳氫化合物、鋰、任何存在于國家管轄海域的礦物、全部或部分位于根據法律被定為對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性的區域內的礦物。
不能被授予特許經營特許權的礦物只能直接由國家或其公司,或通過管理經營權或特殊經營合同來勘探和開采。
3. 誰可以申請礦產特許權
所有的自然人或法人,智利人或外國人,都可以申請和獲得礦產特許權,除法律特別指出的司法或公共管理人員以外。
4. 礦產特許權的不同種類
有礦產勘探特許權和礦產開采特許權兩種。
礦產勘探特許權授予的是在特定區域內勘探尋找礦物的權力。擁有礦產勘探特許權的人擁有獲得同一區域礦產開采特許權的優先權。礦產勘探特許權開始期限為2年,在放棄原特許權中所包括面積一半的條件下可以延續2年。
礦產開采特許權(也叫“所有權”)授予的是在特定區域內勘探和開采礦物的專有權力。這種特許權的期限是無限的。
礦產特許權的表面積須形成一個正方形或長方形。一個礦產勘探特許權的面積不得小于100公頃,最大不得超過5000公頃;一個礦產開采特許權的面積須在1到10公頃之間,可以同時申請多個開采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0公頃。
5. 獲得特許權的手續
礦產特許權通過對該地區有管轄權的初級法院的非訴訟司法程序申請,最后通過司法決議授予。
勘探特許權不需要測量,手續過程通常為6至8個月。開采特許權的申請要求一個測量和劃界過程,使用UTM坐標,手續辦理過程為18個月左右。
6. 采礦權(礦業執照)
持有采礦特許權的唯一要求是支付礦業執照的年費,其金額取決于特許權包括區域的面積。
根據一般規則,開采特許權執照年費相當于約每公頃8美元,勘探特許權執照年費約為每公頃1.6美元。
7. 礦業公司
礦的勘探和開發可以通過根據法律設立的各種類型的公司來實行,可以是有限責任股份公司、集體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合伙公司。此外還可以根據礦業法設立特殊礦業公司,即礦業法定公司和礦業合同公司。
需要突出的是,礦業法定公司的形成只需要有以下事實:2人以上共同申請了一個特許權,或者在相應登記處礦業特許權中有一定份額登記在某個人名下,成立公司時不需要合伙人的同意。
8. 稅制
對礦業公司征收基于公司所獲利潤的所得稅(第一類稅)和外國合作方利潤匯出稅(附加稅)。此外,還征收礦業特別稅royalty。
(以上由Barriga & Cia Abogados 律所提供,僅供參考,www.barrigacia.cl)